“免予刑事处罚”这六个字,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想听到、也最容易误解的结果。有人以为它等于“没事了”,有人以为它等于“无罪”。可(2009)宁刑初字第130号这份判决会告诉你:它是“有罪”,只是“不判刑”;而且,同案的被告单位照样被判了 10 万元罚金。

这篇专门讲清楚一件事:免予刑事处罚到底是怎么回事,本案的经理为什么能拿到它。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09)宁刑初字第13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 年 11 月 20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及购物券共计 11 万余元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罚金 10 万元;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建设集团公司在承建某县垃圾处理场项目工程的过程中,其项目部经理、被告人安某为了能顺利签订施工合同、处理施工障碍、协调关系、争取工程资金,先后多次向业主单位负责人送钱送卡:2007 年 8 月送现金 5 万元,2008 年 2 月送 1 万元,2008 年 5 月送 2 万元;2008 年春节、2009 年春节、2009 年中秋节,分三次送购物券共 6000 元;2009 年 7 月送购物卡三张共 15000 元;2008 年 4 月,为感谢支持,另送 1 万元。上述人民币与购物券合计 11 万余元。判决载明,相关受贿人员均被另案处理。被告单位及安某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作为从宽依据
悔罪表现有悔罪表现作为从宽依据
犯罪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建设集团公司、被告人安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主刑:安某免予刑事处罚
  • 对自然人的罚金:未判处罚金
  • 违法所得:判决未载明追缴事项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免的是“刑”不是“罪”

先把条文说清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句话里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正是根据这两点,对安某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到底是什么意思? 它是“定罪免刑”:法院依然认定安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只是不判处具体刑罚(不判拘役、不判有期徒刑)。所以它绝不等于无罪,也不同于撤案、不起诉。这一点对当事人最现实的影响,是“有罪记录”这件事仍然存在。

它和缓刑、拘役有什么区别? 三个词常被混着用,但含义完全不同:拘役是实实在在关押一段时间;缓刑是判了刑、但暂不执行,考验期内不违规就不再执行;免予刑事处罚则是根本不判刑。三者的“轻”,是三个不同的层级。

本案为什么能免? 关键在“情节轻微”这个判断。判决列出的支点有三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判决未载明退赃、赔偿事项,免刑的支撑主要来自认罪与悔罪这两项。从数额上看,本案行贿共 11 万余元,对照行为发生时(2008—2009 年)的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等特定情形的,也可以立案——本案正落在“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这一段,属于可以入罪、但数额并不突出的区间。数额不高,加上认罪悔罪,构成了“情节轻微”的客观基础。

这里还要提醒一个反直觉的地方:单位被罚了 10 万元,经理却免刑。 这不是矛盾,而是这个罪名“双罚制”的体现。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自由刑,是两条独立的处罚线。个人符合第三十七条可以免刑,单位则不适用“免刑”这条出口,该判的罚金照判。所以看到“自然人免刑”,不要想当然地以为单位也没事了。

那什么样的案子更容易拿到免刑? 从本案反推,能看到几个方向:数额处在入罪线附近、没有反复行贿或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认罪悔罪。这几项越齐,越接近“情节轻微”的评价。反过来说,如果数额越大、次数越多、情节越重,“犯罪情节轻微”这个前提就越难成立,第三十七条的出口也就越窄。

还有一个后果要提前看清:免刑并不代表影响全部消失。 免予刑事处罚是“认定构成犯罪、但不判刑”,裁判文书里“构成犯罪”的评价会一直留着。对当事人而言,公职身份、从业资格、某些行业的准入,都可能因此受影响;单位被判罚金,也会留下记录。评估案件时,要把这些后果和“免刑”这个结果放在一起看,而不是只盯着“没坐牢”三个字。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购物券、购物卡也是“财物”。 本案 6000 元购物券、15000 元购物卡都被计入行贿数额。财物不限于现金,“送卡”和“送钱”在法律上是一回事;办案时认定数额,看的是有没有实际取得财物,而不是看形式。

其二,受贿方是谁,决定罪名。 本案行贿对象是业主单位(市政管理局)的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定单位行贿罪。如果行贿的对象是单位本身,那就要按另一个罪名(对单位行贿罪)处理。行贿类罪名有好几个,受贿方是“人”还是“单位”,是第一道分岔。

其三,“以单位名义”是入罪的关键词之一。 判决强调行贿“以单位名义”、为“工程顺利签订合同、付款等目的”,这正是把责任归于单位、同时追究项目部经理的原因。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责任最终由公司承担;但项目部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人,仍要被一并追责。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