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瀍刑初字第98号有一处很值得琢磨:被告单位行贿累计 28 万元及 1 万欧元,早已越过 20 万元的入罪线,董事长刘某却拿到了免予刑事处罚。单位被罚 40 万元,个人一分自由刑都没判。支撑这个结果的,判决写得明白: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这份判决也是辨析“单位行贿案里该用哪条从宽条款”的好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瀍刑初字第9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年 12 月 4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 28 万元及 1 万欧元(八次行贿)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罚金 40 万元;被告人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钢业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 月。在公司前期经营中,为使公司在征地及担保贷款等方面取得时任某市市长的帮助,董事长刘某于 2006 年至 2012 年间,先后八次在不同地点向该市长行贿,累计人民币 28 万元及 1 万欧元。事后,在该市长的指示协调下,公司在土地征用方面得到相关部门的照顾,并经其指示由当地城投公司违规为公司提供担保,使公司顺利从银行取得贷款。被告单位及刘某对指控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系初犯采纳,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当庭对指控无异议结合坦白一并从宽评价(法院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钢业公司、被告人刘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40 万元,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主刑: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 对自然人的罚金:未判处罚金
  • 违法所得:判决未载明追缴事项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单位行贿案里,“坦白”才是该走的那条线

先摆一个反问:金额过线,为什么还能免刑? 28 万元加 1 万欧元,按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稳落“情节严重”档,主刑上限是五年。可刘某的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这说明在单位行贿案里,数额只划定量刑的“天花板”,不决定最终的落点——落点由情节决定。

数额与刑期的关系,要这样理解。 数额把案件“按”进“情节严重”这一档,把自由刑的上限框在五年;但从“五年以下”到“免予刑事处罚”之间,是一片由情节填充的空间。本案把这片空间用得很满:坦白、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叠加起来,落在了最轻的一端。反过来看那些被实刑、缓刑收尾的案件,往往就是情节支撑不足、只能停在中间位置。

本案用的是什么条款? 判决援引的从宽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和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另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等。串起来看,法院的逻辑是:坦白从轻 → 结合初犯、认罪态度 → 情节评价为轻微 → 依第三十七条免刑。

这里有一处条号辨析,同行务必分清。 有人一看到“行贿”就想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那句“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注意,这一款在条文上属于个人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三百九十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并没有对应的宽免条款。写单位行贿案,不能把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直接搬到当事人头上。单位行贿案里被追责的自然人,要主张从宽,走的是刑法总则的通道——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或者坦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再由第三十七条承接免刑的空间。本案判决援引的正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加第三十七条,这是符合条文结构的做法。

再看双罚的两条线怎么各走各的。 对单位,法院判了 40 万元罚金;对个人,法院判了免予刑事处罚。同样是这个案子,两条线的落点完全不同:单位不能免罚金(旧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是“判处罚金”,没有免刑出口),个人符合第三十七条就可免。所以“个人免刑”与“单位被重罚”可以并存,二者并不矛盾。

最后提醒一个事实分寸:本案客观上造成了后果。 公司在土地征用上得到了照顾,还通过违规担保拿到贷款——危害后果并非不存在。即便如此,法院仍给到了免刑。对同行来说,这提示第三十七条的裁量在我国实务中确实存在空间;对当事人来说,它同样提示这个空间不是自动兑现的,需要坦白、初犯、悔罪等情节共同支撑。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坦白与自首的界分。 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坦白是“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刘某是被追诉到案后如实供述,判决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到案方式决定了两者的分野,也决定了从宽幅度的差别。

其二,“可以免刑”不是“应当免刑”。 第三十七条的表述是“可以”,属于裁量。审查时要把数额、初犯、坦白、悔罪、危害后果放在一起看。本案在存在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仍免刑,正说明裁量要综合判断,不能单看某一项。

其三,罚金的两条线也要分开算。 本案只有单位被罚 40 万元,刘某个人没有罚金——这是 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在自然人一侧没有罚金的结果。此后改过两次: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施行)就在自然人一侧加了“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03-01 施行)又把量刑档由一档改为两档。所以拿到判决先看两个数:单位的罚金是多少,自然人有没有罚金——这两个数往往能直接透露行为发生的大致时间。

给同行的三句提醒: 单位行贿案主张从宽,先找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或坦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再接第三十七条争取免刑,不要错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核对罚金时,单位与个人分开看;判断从宽空间时,把数额只当“天花板”,把情节当“落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