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经营着不止一家公司,可能会觉得“公司送点钱”最多也就是老板一个人担责。可(2012)孟刑初字第85号这份判决告诉我们:同一笔钱,从哪家公司的账上出去、哪家公司拿到了生意,哪家公司就可能一起站上被告席。本案一位老板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连同他本人,一起被追究了单位行贿罪。

这篇讲两件事:一是为什么两家公司会被一起起诉;二是老板和公司之间的责任到底怎么分。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孟刑初字第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年 6 月 20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均由徐某实际控制)
被告人徐某(两被告单位的实际所有人、直接责任人)
涉案数额起诉指控 142 万元;法院查明的实际送款为 125 万元
判决结果两被告单位各处罚金 100 万元;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是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两家公司分别由他增资取得或注册成立,登记股东虽为他人,但均未实际出资。

2002 年前后,徐某结识时任省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的冯某,两人商定由冯某以“入干股”形式一起经营公司,冯某负责引荐徐某承接学校电教设备业务,徐某按经营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给冯某“分红”。2005 年至 2010 年,徐某及其两家公司的人员联系多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以“能帮学校争取校园网络专项补贴经费”为由,要求学校必须让其公司中标施工,再由冯某帮助争取中央教育附加费;款项拨付至学校后,两家公司取得施工权并赚取利润。其间,徐某以“分红”名义,从两家公司账户上支出 125 万元送给冯某。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单位犯罪行贿款由两公司账户支出、业务利益归两公司两被告单位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直接责任人徐某为两公司实际所有人、决策者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责
情节严重法院认定“情节严重”落入第 393 条一档量刑幅度
当庭不持异议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酌情从轻
辩护“系公司分红、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及徐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罚金:某信息技术公司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 主刑: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载明刑期“自 201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27 日止”(先行羁押日期折抵刑期)。
  • 违法所得:判决未另列追缴项。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93 条、第 52 条、第 53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个单位、一个自然人,责任怎么分

先讲清楚单位行贿罪的“双罚制”。 刑法第 393 条(本案适用 2024 年 3 月 1 日前的旧条文)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句话:单位出钱,单位交罚金;拍板和经办的人,坐牢。 这是这个罪名和普通行贿罪最直观的区别——普通行贿罪只罚送钱的自然人,单位行贿罪是“单位+人”一起罚。

为什么本案有两个被告单位? 因为送钱这件事,两家公司都参与了,也都从中得了利。判决查明:徐某以“分红”名义支付给冯某的 125 万元,是从某信息技术公司和某科技公司的账户上分别支出的;两家公司又都实际承接了相关学校的网络工程、拿到了工程款。按单位行贿的认定逻辑,只要行贿的决定、资金和利益都指向单位,就成立单位犯罪。本案两家公司分别出钱、分别获利,所以分别构成单位行贿罪。

为什么老板只判一个罪? 徐某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一人拍板、一人经手。虽然两家公司是独立法人,但站在“自然人刑事责任”这一侧,法院认定的是:徐某作为两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构成了单位行贿罪”——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同时代表两家公司,所以定罪上是一罪、量刑上是一个刑期(一年零六个月),不需要把他自己“并罚”两次。

两笔罚金为什么各判 100 万,而不是合起来 200 万? 这正是“法人独立”的体现。两家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判决对两家单位分别判处罚金各 100 万元。换句话说,公司这一侧是“谁出钱、谁获利、谁担责”;自然人这一侧则是“谁拍板、谁代表、谁担刑”。

这对当事人有什么现实意义? 如果你经营的不止一家公司,要特别留意:业务走哪家公司的账、利润进了哪家公司的口袋,责任就可能落到哪家公司头上。 本案的辩护人曾提出“这是公司分红、两家单位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以“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为由不予采纳——因为钱是从公司账上出的、生意是公司拿的,“分红”只是名义,不影响行贿的成立。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法人独立”意味着责任不互相吸收。 两家关联公司即便由同一个老板控制,只要各自出钱、各自获利,就是两个独立的被告单位、两笔独立的罚金。反过来,如果公司财产和老板个人财产高度混同、行贿所得直接归老板个人,就可能不再是单位行贿,而要按个人行贿处理。

其二,指控的 142 万元与法院查明的 125 万元并不一致。 起诉书指控徐某行贿 142 万元,但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从两家公司账户实际支出的送款是 125 万元,受贿人冯某的证言也印证了 125 万元这个数字。看这类案件,要分清“起诉指控数”和“法院认定数”:前者是检察机关的主张,后者才是量刑的实际依据。

其三,干股“分红”不是挡箭牌。 本案中,受贿人以“入干股”的方式与行贿人约定按比例“分红”,行贿人也确实以“分红”名义付钱。但法院看的是这笔钱与职权、与请托之间的关联,而不是它挂着什么名目。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