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果:单位罚金 100 万元,董事长免予刑事处罚。(2013)瀍刑初字第128号这份判决,法院认定单位行贿数额 181.2 万元——按当时的立案标准,20 万元以上就属“情节严重”,181.2 万元远远超出。可人还是免了刑。这一篇不讨论“自首立功”,专讲一个动作:“退”。退回违法所得 20 万元,放在 181.2 万元里只是零头,它凭什么和自首、初犯一起把结果推到免刑?我们把这笔账拆开算。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瀍刑初字第12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被告单位某钢铁贸易公司
被告人段某(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罪名单位行贿罪
行贿数额181.2 万元(20 万元现金+价值 22176 元的帝驼手表 1 块+150 万元回扣+9 万元);另有 50 万元被认定为受贿人索贿,未计入
判决结果单位罚金 100 万元(已缴纳);段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钢铁贸易公司成立于 2009 年,在其向某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的物资供应单位供应钢材的过程中,被告人段某决定由其掌控的其他三家公司配合完成货款结算。为能长期供货并在货款结算上取得帮助,段某于 2009 年上半年至 2010 年初向时任该物资供应单位总经理的某行贿 20 万元现金及价值两万余元的帝驼手表一块。2010 年中秋节前后,双方商定按承兑汇票金额 0.5% 提成给对方,先后送出回扣款 150 万元。2011 年,又分两次向时任该单位财务科长的某行贿现金 9 万元。2011 年底,因货款未结,受贿人一方向段某索贿 50 万元。案发后,段某主动交代,并退回违法所得 20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索贿抗辩2011 年底送给对方的 50 万元系对方索贿采纳,不计入行贿数额
自首能主动交代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案发后向检察机关退回违法所得 20 万元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
初犯、偶犯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
150 万元“未造成损失”抗辩该款系双方约定的回扣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某钢铁贸易公司、段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认定行贿数额 181.2 万元。
  • 对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已缴纳)。
  • 对个人:段某免予刑事处罚。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20 万元退赃,凭什么换来免刑

先算数额。 法院认定 181.2 万元,由四笔构成:20 万元现金、价值 22176 元的帝驼手表一块、150 万元回扣、9 万元现金,相加正好 181.2176 万元。另有一笔 50 万元被剔除——它是受贿人一方主动索要的,法院采纳了“系索贿,不应计算行贿数额”的辩解。看数额,第一步永远是看构成,而不是看一个总数。

索贿的 50 万元为什么能被剔除。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 393 条)没有个人行贿罪第 389 条第 3 款那样“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是行贿”的出罪条款,所以本案法院做的是“不计入数额”的处理——剔除的是数额,不是把一次行贿整笔出罪。

回扣是一条独立的入罪路径。 第 393 条后段写的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并列。本案 150 万元按承兑汇票金额 0.5% 提成,是典型的回扣款;段某“未造成损失”的辩解被驳回——是否造成损失,不影响回扣型行贿的成立。

现在谈“退”。 判决的落点:段某主动交代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落到刑法第 37 条免予刑事处罚。退回的违法所得是 20 万元,相对 181.2 万元只是零头。但请注意它的位置:退赃不是用来“抵数额”的,它是证明悔罪、支撑“情节轻微”判断的材料之一。第 37 条这道门口看的不是退了多少钱,而是“这个人还有没有动刑的必要”——退赃、自首、初犯三者一起构成这个判断。

为什么“情节严重”还能免刑。 很多人绕不过这个弯。第 393 条旧条文只有一个刑档,“情节严重”是该档的入罪要件(数额过 20 万元门槛即属之);“犯罪情节轻微”是第 37 条的量刑判断——一个管构不构成犯罪,一个管要不要判刑,并不冲突。181.2 万元决定罪成且属情节严重,自首加退赃加初犯决定个人可免刑。

给同行的审查清单: ①逐项核对数额构成,标出可争的索贿部分;②退赃要“积极”,尽量在宣判前完成;③免刑的依据是刑法第 37 条,不是单靠某一个情节;④本案 2013 年判决、个人无罚金(旧法第 393 条不对自然人并处罚金)。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财物不限于现金。 本案那块价值 22176 元的帝驼手表同样计入行贿数额。审查行贿案时,对“送物”的部分要按实际价值单独核价,不能只盯着走账的现金。

其二,对合案件里,行贿方与受贿方往往是两套结果。 本案受贿人一方被另案处理(判决中出现“同案犯”表述),行贿方段某则在退赃、自首后拿到免刑。同一起权钱交易,行贿与被贿的评价并不对称,两边分别计算各自的数额与情节。

其三,本案是旧条文、旧标准的样本。 行为发生在 2009 至 2011 年,适用刑法第 393 条修改前的条文,数额上适用 1999 年最高检“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的标准。作为对照:刑法修正案(九)(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先在自然人一侧增加“并处罚金”;2024 年 3 月 1 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又把第 393 条改成“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2026 年 5 月 1 日起的新司法解释把“情节严重”细化为 20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为 200 万元。旧案一律回行为时法,不得倒套。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