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案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从来不是“送了多少钱”,而是“这笔账最后罚到哪个主体头上”。(2013)老刑初字第117号把这个问题放大了:同一份判决书里,两个被告单位、一个被告人,146 万元被拆成 121 万和 25 万,两家公司分别被判罚金 50 万、10 万,个人则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个案子,三条处罚线。责任是怎么切开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老刑初字第11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 月 7 日 |
| 罪名 | 单位行贿罪 |
| 涉案金额 | 人民币 146 万元及首饰、手表等物(某实业投资公司 121 万元、某实业公司 25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某实业投资公司罚金 50 万元;某实业公司罚金 10 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2009 年初至 2012 年 9 月,被告人赵某某为使被告单位某实业投资公司与另一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同某大型建设集团签订买卖钢材合同、并尽快收回货款,分多次以现金和转账方式,送给该集团物资中心及下属某物资公司总经理某人民币 146 万元及首饰、手表等物。其中,某实业投资公司支出 121 万元,某实业公司支出 25 万元。两被告单位及赵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汇款单等证据证实。案发后,两被告单位及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态度 | 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 可从轻处罚 |
| 悔罪表现 | 有悔罪表现 | 可从轻处罚 |
| 初犯 | 系初犯 | 可从轻处罚 |
| 辩护意见 | 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 | 予以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两被告单位、被告人赵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某实业投资公司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对某实业公司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主刑: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对自然人的罚金:未判处罚金(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适用 1997 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该版本对自然人不设罚金刑)
- 违法所得:判决未载明追缴事项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一个被告人、两个被告单位,责任怎么切
先看结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是标准的双罚制:罚金落单位,自由刑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同时是两家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判决却把两家公司分开评价——用的是“分别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121 万元和 25 万元”这句表述。怎么拆出“分别”两个字的?
第一个判断:单位意志是分别成立的。 回到单位行贿认定的三要素——决策主体、资金来源、利益归属。本案的证据链是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汇款单,按公司分别对应:某实业投资公司自己出资 121 万元,某实业公司自己出资 25 万元。两家公司各自决策、各自掏钱、各自取得业务,就是两个独立的单位行贿行为,不是一个行为。所以判决给了两个被告单位,而不是一个。
第二个判断:数额与罚金各自计算。 121 万和 25 万各自都超过 20 万元,各自落在“情节严重”档,罚金也分别判——50 万和 10 万。请注意罚金不是按行贿额等比例来的:121 万对应 50 万,25 万对应 10 万。旧条文对单位罚金只规定“判处罚金”,没有明确上限,由法院按犯罪情节裁量。这也是这类案件中单位的辩护空间所在。
第三个判断:个人的责任只宣告一次。 赵某某作为两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决只给了他一个罪名、一个刑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没有对两家单位的行贿分别量刑后再并罚。这一点和个人犯数个行贿罪的处理路径不同——本案是把他在两家公司的行为合并到同一个罪名下评价。
第四个判断:反向出口仍然要查。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个人行贿罪定罪处罚。本案没有走这个出口,前提是利益归两家公司。反过来,如果资金出自个人、利益也归个人,哪怕打着公司旗号、走公司账,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贿。本案的证据恰恰是公司账户支出、公司取得合同,两头发力堵住了这条出口。
给同行的多被告单位案件审查清单: ①到底有几个被告单位?各家的行贿额分别是多少(对着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看)?②每一家的“单位意志”是否独立成立(决策、出资、获益三要素各自能否闭环)?③被追责的自然人在哪一家或哪几家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④单位罚金是否按各自对应的行贿额分别计算?⑤有没有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反向出口空间(名为单位、实为个人)?⑥每一家的数额分别落在哪个档次?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关联公司不等于一个主体。 两家公司负责人重合、业务往来密切,不代表行贿要合并成一个单位犯罪。判断标准仍然是各自的意志与利益归属。反过来,同一批人操控多家公司、资金与利益高度混同的,也要警惕被整体认定为个人行贿。
其二,单位罚金与个人缓刑是两条互不替代的线。 本案两家公司合计被罚 60 万元,个人那边仍要面对三年的缓刑考验期。罚了单位,不代表人没事。
其三,新旧法只作走向提示。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把第三百九十三条改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并各档并处罚金;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贪贿解释(二)》把单位行贿“情节严重”定为 20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定为 200 万元以上。这些都不是本案行为时的法,用来说明走向即可,不能拿来评价本案量刑。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