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值得拿来练手的判决。(2015)孟刑初字第203号,被告单位某装饰工程公司,被告人赵某(原法定代表人)。行贿数额 10 万元,结果是对单位罚金 15 万元,对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两个疑问立刻冒出来:10 万元没到 20 万元那道线,为什么照样定罪?赵某 2009 年刚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过拘役六个月,为什么还能适用缓刑?答案分别藏在“立案数额的例外情形”和“累犯的构成条件”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孟刑初字第20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5 年 12 月 17 日 |
| 罪名 | 单位行贿罪 |
| 被告单位 | 某装饰工程公司 |
| 被告人 | 赵某,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
| 认定行贿数额 | 10 万元 |
| 行贿对象 | 时任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某(分管涉案项目) |
| 判决结果 | 单位罚金 15 万元;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二、基本案情
2010 年,某县文化艺术中心开工建设,时任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某分管此项工作。2012 年初,该中心外墙装饰工程公开招标,被告单位借用一家外地幕墙装饰公司的名义投标并中标。此后,被告人赵某为感谢该副局长在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在后续施工和工程款结算上得到照顾,到其办公室送去现金 10 万元。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法院评价 |
|---|---|---|
| 认罪 | 单位与被告人对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认罪 | 请求从轻,法院一并考量 |
| 辩护意见“为正当利益、情节轻微” | 主张招投标由当地建委组织,该副局长无力提供帮助,请求免刑 | 未采纳该定性,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前科 | 2009 年 10 月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拘役六个月 | 本案宣告刑为拘役,不构成累犯,不影响缓刑适用 |
| 缓刑适用 | 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宣告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四、判决结果
- 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告人赵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本案未涉及数罪并罚,亦无追缴判项。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拘役加缓刑,靠什么撑起来
先解决“10 万元为什么能定罪”。 当时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是 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且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等情形的,也可以立案。白话翻译:20 万元是常规门槛,10 万到 20 万之间要加一个“情节条件”才进得来。本案正好卡在第二格——行贿目的是借用他人资质中标、并在中标后感谢分管副局长,属于典型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再看缓刑的门槛。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列了四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四条另有一条禁止性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本案何以过关?情节面:行贿 10 万元,在单位行贿里属偏低一档,单位与个人均认罪;危险性面:本案宣告的刑罚是拘役,不是有期徒刑。
关键就在这一步:为什么前科没有挡住缓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前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的是拘役六个月,本案实际宣告的也是拘役四个月。既然不构成累犯,第七十四条那道禁止性规定就用不上,缓刑的门因此没有关上。给同行的动作提示:核对前科时,不要一看到“有前科”就默认排除缓刑,要逐项比对前后两罪的刑罚种类;宣告刑是拘役,累犯就无从成立。
缓刑考验期怎么定。 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判四个月,考验期取六个月,落在四个月到一年这个区间内。
单位与个人分开落点。 单位这边只有罚金——15 万元;个人这边只有自由刑——拘役四个月、缓六个月,旧条文下对自然人不并处罚金。这里再补一句法律变化:刑法修正案(九)(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已在自然人一侧增加“并处罚金”;2024 年 3 月 1 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又把第三百九十三条改成“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本案适用的是行为时的旧条文,两者不能混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用资质投标”这个前提决定了利益的性质。 判决认定了被告单位借用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这个事实一旦成立,“我拿的是正当工程款、没有不正当目的”的辩解就很难站住——借用资质本身违背招投标规则,属于通过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取得竞争优势,正落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里。
其二,对个人只判自由刑、不判罚金,是旧法单位行贿罪的一个特征。 本案被告单位罚金 15 万元、被告人零罚金。做量刑预判时,这一步要先分清单位与个人的判项,不要把罚金一并算到个人头上。
其三,同一地区的判决可以互相对照。 同期本市的另一起单位行贿案,行贿数额 20 万元,落点是单位罚金 20 万元、个人拘役六个月缓一年;本案数额 10 万元,落点是单位罚金 15 万元、个人拘役四个月缓六个月。数额与刑期大体同步上移,但都停在拘役档。这不是可以照搬的公式,只是两份判决摆在一起时呈现出的走向。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