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万元,还能缓刑?”——这是不少家属第一次看(2015)汝少刑初字第73号判决时的反应。这份判决里,一家公司的经理为帮公司承揽工程,送出去 70 万元现金,法院认定单位行贿罪成立,却给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钱不少,缓刑从哪里来?这篇就把这个问题拆开讲。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汝少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12 月 28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某)
被告人韩某(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涉案数额现金 70 万元
判决结果某公司罚金 20 万元;韩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2012 年,被告单位某公司为了承揽某项工程,由时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韩某决定,并由公司提供资金。韩某本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孟某家中,通过孟某的妻子尤某送给孟某现金 70 万元。判决书载明的证据显示,这笔钱此前曾被退回多次,最后韩某称 100 万元拿去“炒基金”只剩 70 万元,尤某遂将 70 万元收下;此后相关工程由某公司中标承建。

庭审中,被告单位某公司与被告人韩某对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单位犯罪由公司决定、公司提供资金,为公司承揽工程行贿被告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
认罪态度较好韩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载明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作为量刑考量
适用缓刑考虑对韩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采纳缓刑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某公司、韩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罚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主刑:韩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缴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违法所得:判决未另列追缴项。
  • 适用法律: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 393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第 72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70 万元和缓刑之间,隔着什么

第一个概念要分清:判了刑,和“要不要真的去坐牢”,是两件事。 本案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是刑期;“缓刑三年”是执行方式。通俗说:法院认定这个罪该判二年六个月,但认为暂时不需要实际关押,就设一个三年的考验期。这三年里,只要不犯新罪、不违反监管规定,原来判的二年六个月就不再执行;一旦在考验期内违法或再犯罪,缓刑会被撤销,原判刑期照样收监执行。所以“缓刑”不是免罚,是“带条件的暂缓”。

第二个概念:为什么 70 万元还能缓刑? 这要看单位行贿罪当时的量刑幅度。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2 年,适用 2024 年 3 月 1 日之前的旧条文。旧刑法第 393 条只有一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这个罪名在当时并没有按金额分“三年以下/三年以上”的档次——只要够立案标准,量刑幅度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当时(1999 年最高检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就应予立案;70 万元确实远超立案线,但它并不会自动把刑期推到“五年”。数额在这个幅度里起的是“轻重调节”的作用,而不是“换档”的作用。

第三个概念:缓刑要过四道关。 刑法第 72 条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里,韩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当庭自愿认罪,属于有悔罪表现;判决书还载明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法院正是据此认定“对韩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另外要说清楚:判缓刑的只是韩某的自由刑,公司那 20 万元罚金一分不能少。

第四个概念:“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在这里就分了岔。 本案的 70 万元,是韩某“决定并由公司提供资金”的,钱从公司出、为的是公司承揽工程,所以定的是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是某公司,韩某是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被追究。反过来说,如果这笔钱是老板掏自己腰包、为自己谋利,就可能按个人行贿处理,罪名、责任主体、量刑路径都会不一样。

第五个概念:数额大,为什么不等于刑期重? 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钱越多判得越重”,但这要建立在法条本身分档的前提上。只有当条文明确写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样的档位,数额才会直接决定跳到哪一个量刑区间。旧法第 393 条恰恰没有这种分档,所以在本案里,70 万元和 20 万元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同一幅度内的“判多判少”,而不是“跳到更重的档”。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旧案里,会出现“金额不小却仍判缓刑”的判决——它不是法院“手软”,而是当时的条文结构就留出了这样的空间。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罚金由公司出,个人不用再交罚金。 在旧条文下,单位行贿罪对自然人只判自由刑,不带“并处罚金”。所以本案韩某除了缓刑考验期,并不需要另外缴纳罚金;20 万元罚金是判给公司的。这一点与后来的条文不同:刑法修正案(九)(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已经在自然人一侧增加“并处罚金”,是实实在在加重的方向;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 年 3 月 1 日起)又把量刑档由一档改为两档。

其二,缓刑考验期不是“随便定”的。 刑法第 73 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本案判二年六个月、考验期三年,正好落在这个区间里。考验期既不能比原刑期短,也不会无限制拉长。

其三,缓刑期间要守规矩,这不是走过场。 缓刑考验期内,当事人通常要接受社区矫正,按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离开居住地要报批。缓刑是“有条件的自由”,考验期内任何一次违规或再犯罪,都可能让原本不执行的那二年六个月“重新生效”。所以拿到缓刑不等于案子结束,而是进入了一段需要格外小心的时期。

其四,“钱退回又收下”的经过值得留意。 判决书里记载,这笔钱此前曾被退回多次,最后以 70 万元“收下”。对送钱一方来说,行贿数额一般按实际送出并被收受的数额认定;但退钱、收钱的经过,往往也是审查是否存在索贿、违纪等情节的重要线索,不能只看最后一个数字。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