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拿到一份判决书,上面一边写着“情节严重”,一边写着“免予刑事处罚”,很可能会看懵:这到底是判重了还是判轻了?人到底还要不要坐牢?(2015)宜刑初字第160号就是这样一份判决——被告人最后没有被实际判刑,但罪名是成立的,单位的罚金也照交。这篇就把这两句话为什么不矛盾,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宜刑初字第16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2 月 3 日 |
| 罪名 | 单位行贿罪(原以行贿罪起诉,审理中变更起诉) |
| 涉案金额 | 20 万元 |
| 判决结果 | 被告单位罚金 20 万元;被告人胡某免予刑事处罚;赃款 20 万元予以没收 |
二、基本案情
某净化设备公司(原名另一名称,2011 年 11 月更名)为使某医用科技集团在某省级医院工程项目招标中中标、并在中标后承揽工程质保,由控股股东胡某出面请托时任该院党委书记的某帮忙。2011 年端午节前,胡某从公司取出 20 万元现金装入茶叶盒,送到某的办公室并告知请托事项,某当面拒收;随后胡某又以看望病人名义,将 20 万元装入粽盒送给某的母亲,并电话告知了某。2012 年 8 月,某通过他人以转账方式将 20 万元退还胡某。案发后,胡某将 20 万元行贿款退缴检察机关。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法院评价 |
|---|---|---|
| 认罪 | 被告单位及胡某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 认罪态度较好 |
| 退缴 | 案发后胡某将 20 万元行贿款退缴检察机关 | 已退缴,判决据此从宽 |
| 未遂辩护 | 辩护人主张系行贿未遂、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建议免刑 | 未遂意见不予采纳;免刑意见予以支持 |
| 数额档 | 数额 20 万元达立案标准,认定“情节严重” | 构成单位行贿罪 |
| 量刑结论 |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可免予刑事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净化设备公司、被告人胡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主刑:胡某免予刑事处罚
- 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赃款 20 万元予以没收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情节严重”和“免予刑事处罚”为什么能同时出现
第一层,两个“情节”不是一回事。 “情节严重”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构成要件,它管的是“构不构成犯罪、落在哪一档”,不直接等于“判多重”。而“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它管的是量刑出口。一个负责定罪,一个负责收尾,所以两句话可以同时出现在一份判决里。
第二层,本案 20 万元意味着什么。 行为发生在 2011 年,适用当年的标准:1999 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20 万元正好压在这条线之上,既是入罪起点,也落进“情节严重”这一档。所以在这里,“情节严重”不等于后果多么恶劣,而是“刚够立案的这一档”。
第三层,未遂的辩护为什么没被采纳。 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贿、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并实际送出,行贿行为就算完成。胡某送了两次、请托事项明确,20 万元也已经交到对方(或其母亲)手里,属于既遂。至于对方后来有没有真的帮上忙、钱有没有退回来,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这一点常被家属误会成“钱没送出去就不算”。
第四层,退缴在这里起了什么作用。 钱在 2012 年 8 月已经退回,案发后胡某又主动把 20 万元退缴检察机关。要分清的是:退缴不改变定性,也不改变“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它影响的是量刑。法院正是在综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立案标准之后,得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论。同时,判决把这 20 万元作为“供犯罪所用的赃款”予以没收——退缴回来的钱,并不会退还给本人。
第五层,免刑不等于无罪。 这是“定罪免刑”:罪名成立,只是不实际判处刑罚。对个人来说,仍然会留下犯罪记录;单位这边,20 万元罚金照判、照缴。所以“免予刑事处罚”是一个量刑结果,不是“事情没发生过”。
补一个容易混的术语。 “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十三条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两个不同的结果:前者是罪名成立、不判刑;后者是根本不构成犯罪。本案法院的表述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落脚在第三十七条——也就是说,法院仍然认定胡某构成犯罪,只是不判刑。这个区别在后续办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审等事项时,是有实际影响的。
再看单位那一边。 判决对被告单位判了 20 万元罚金,没有给出免罚的理由。原因在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为单位配置的刑罚只有罚金一种,罚金无法用其他刑种替代;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出口,本案用在了个人身上。所以“个人免刑”与“单位罚金”同时存在,本身就是单位行贿罪双罚制的常态,不是判决自相矛盾。
一句话收束: 数额决定的是档次,认罪悔罪与退缴决定的是落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单位和个人的判决结果可以完全不同。 同一个罪名,单位判 20 万元罚金,个人免予刑事处罚——双罚制下,两条线各自评价。不能因为单位被罚就认为个人一定从重,也不能因为个人免刑就以为单位那张罚单会跟着免掉。看这类判决,要把“罚单位”和“罚个人”分开读。
其二,“退”的价值要分清层次。 退还、退缴通常作为量刑情节起作用,但不会改变罪名,也不会改变数额认定。本案的钱在案发前就已经退回,案发后又退缴到检察机关,这些都被法院看在眼里;但罪名仍然成立、20 万元这个数额也没有因此减少。家属如果以为“钱退了案子就没了”,容易预期落空。真正的作用是:在数额已经触及立案线的案件里,退缴往往是把量刑往轻里推的重要抓手。
其三,新标准只作走向提示。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解释把单位行贿“情节严重”起点定为 20 万元——与本案行为时的标准起点相同,但配套新增的“情节特别严重”(200 万元)档是新设的,用来说明法律走向即可,不能拿来评价本案。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