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家里的人是“一个人管着两家公司、分别给同一家医院送过钱”的情形,最揪心的往往是两个问题:会不会按两笔算、罚两份钱?人要判多久,还能不能回家?(2016)豫0302刑初110号这份判决,正好把这两件事一件一件拆开讲清楚了。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6)豫0302刑初1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年 12 月 21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某医疗设备公司、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
被告人某(两家公司的负责人)
涉案金额某医疗设备公司 23.5 万元、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 30 万元,合计 53.5 万元
判决结果两家公司分别罚金 10 万元、15 万元;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二、基本案情

2011 年至 2013 年,被告人某担任某医疗设备公司在该市的销售负责人期间,为销售 CT 机和尽快结清货款,分别送给某县中医院院长某 20 万元、副院长某 3.5 万元。2013 年至 2014 年间,某担任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销售 DR 机和尽快结清货款,又送给同一家医院的院长某 30 万元。2014 年,该院长将 50 万元退还给某。2016 年 5 月 13 日,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于案发后将 50 万元退缴。法院认定,两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分别为 23.5 万元和 30 万元,情节严重,均构成单位行贿罪;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并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单位认罪态度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自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
初犯、悔罪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退缴某退缴 50 万元予以没收
缓刑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适用缓刑(刑法第 72 条第 1 款)

四、判决结果

  • 定罪:某医疗设备公司、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被告人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某医疗设备公司 10 万元;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 15 万元
  • 主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对自然人的罚金:未判处罚金(本案行为均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适用当时的条文,对自然人不设罚金刑)
  • 追缴:某退缴的用于行贿的 50 万元,予以没收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判决另援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家公司一起送钱,责任到底怎么分

先说一句大白话:这个罪最容易被误会的,不是“送了多少钱”,而是“账最后记到谁头上”。单位行贿罪是典型的“两条处罚线”——一条罚金,落在公司头上;一条自由刑,落在具体的人头上。本案是两条线同时走,所以看判决要分成几步。

第一步,为什么会出现两家被告单位。 关键在“为谁行贿”。某先在某医疗设备公司当销售负责人,为这家公司卖 CT 机、收货款去送钱;后来又在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当法定代表人,为这家公司卖 DR 机、收货款去送钱。两次行贿,钱是各自公司的业务所需,好处也各归各家公司。所以法院把两家公司分别列为被告单位——不是一笔账算两次,而是两件各自独立的单位行贿。

第二步,罚金为什么一高一低。 罚金是按各自行贿的数额来分的。某医疗设备公司对应 23.5 万元,罚金 10 万元;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对应 30 万元,罚金 15 万元。道理很朴素:谁的责任大,谁掏的罚金多。所以别看到两张罚金票据就慌,那是两家公司各自担责,不是把同一件事重复处罚。

第三步,也是最让家属安心的:人只判了一次。 某的身份,是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说白了,就是拍板、经手的那个人)。判决对某只作了一个判项——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没有因为牵扯两家公司就把刑期翻倍,也没有写成“两个罪一起并罚”。这一点值得记下来:单位行贿案里,自由刑的落点看的是“这个人做了什么”,不是“牵涉了几家公司”。

几个术语顺手翻译一下。 “单位犯罪”,指犯罪主体是公司这类单位,而不是个人。“双罚制”,指单位交罚金、同时追究责任人的刑责,两条线并行。“缓刑”,指判了拘役或有期徒刑,但暂不收监执行,给一个考验期(本案是八个月),考验期内守法、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会被收监。所以“缓刑八个月”不等于“没事”,它是“带着条件的自由”。

再说一条不能忽略的数字线。 按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本案两家公司分别是 23.5 万元和 30 万元,都越过了这条线,法院才认定“情节严重”、罪名成立。数额是门槛,具体怎么判,还要看有没有自首、退缴、初犯这些情节——本案正是在这几点上给了从宽的空间。

最后落到结论上: 两家公司分头出罚金、一个人只受一次自由刑,这就是本案的责任分配。至于每个案子最终怎么分,取决于钱为谁而送、利益归了谁、人又在哪家公司拍板。这三件事,才是这类案子真正要提前想清楚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退了钱不等于就没事,但退缴确实有用。 受贿的院长把 50 万元退回,被告人又把 50 万元退缴,这笔钱最后仍被没收,钱是留不住的;但主动退缴是法院从轻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一点在量刑上是有分量的。

其二,自首在这类案子里很关键。 某在 2016 年 5 月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法院认定构成自首。对照上一批案例里被通知到案、只落“坦白”的情形,主动投案与被动到案,在量刑空间上差别很大。

其三,受贿方的身份牵出整个案子。 本案受贿的是医院院长、副院长,属国家工作人员;院长一人被查,才牵出行贿的两家公司。行贿与受贿是对合关系,一端出了问题,另一端往往跟着浮出水面——这也是这类案件最现实的案发入口。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