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正在为家里人的案子发愁,很可能听过这样一句话:单位行贿 20 万元就算“情节严重”,完了,跑不掉了。可(2016)豫0302刑初136号这份判决,认定的数额正好是 20 万元,也明明白白写了“情节严重”——结果呢:被告单位罚金 10 万元,被告人汪某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一句话里的“情节严重”和“拘役三个月”,是怎么同时成立的?

这篇就把“情节严重”这四个字拆开,讲清楚它到底吓人到什么程度、又不吓人到什么程度。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6)豫0302刑初13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年 12 月 19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
判决结果单位罚金 10 万元;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2012 年,时任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汪某,让公司以另一家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参与某县某乡规模灌溉示范项目投标。汪某请时任该县发改委主任科员梅某帮助中标。中标、完工并结算之后,2013 年 3 月,汪某送给梅某 20 万元。案发后,汪某主动投案。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卷内还有相关单位的营业执照、银行明细、任免通知、承包合同、评标工作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自首汪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悔罪表现汪某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初犯汪某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单位认罪被告单位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可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建筑安装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汪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主刑: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对自然人的罚金:未判处
  • 刑期起止:判处缓刑,判决未载明刑期起止日期
  • 适用法律: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情节严重”为什么不等于重刑

先把“情节严重”的位置放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本案适用的旧条文)只有一档刑: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请留意这句话的结构——“情节严重”和“判刑”之间并不是等号,它只是一道门槛:达到了,罪名成立、这一档适用;达不到,可能根本不进入刑事追究。门槛之后具体判多久,是另一回事。

本案的 20 万元,正好压在门槛上。 行为发生在 2012 年,适用当时的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等情形的,也可以立案。20 万元刚好达到“20 万元以上”这一条,所以法院认定“情节严重”,罪名没有争议。但这只是起点,不是终点。

门槛之后,法院手里能选的范围是“拘役到五年”。 旧条文给自然人这一侧的空间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是这一整档里最轻的刑种;五年有期徒刑,是最重的。20 万元属于刚刚越线,加上本案没有索贿、没有造成损失、行贿对象只有一个等情节,法院选择拘役,是把落点放在了这一档的最低端。

把落点继续压到“缓刑”的,是四个从宽情节。 判决写明:汪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被告单位认罪态度较好、也是初犯。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条件有四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这四项都过了,所以拘役三个月判了缓刑六个月。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判决为什么援引“1997 年修订的刑法”? 因为行为发生在 2012 年,依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要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这里要补充一句给家属听:单位行贿罪的条文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变动,直到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才作了修改——第一档上限从五年降为三年、新增“情节特别严重”一档。也就是说,本案适用的那一版条文,对被告人而言未必是“最坏”的版本。

把这几层合起来,本案的答案就清楚了:“情节严重”管的是“够不够罪、进不进这一档”,真正的刑期落点是自首、悔罪、初犯这几项。听到“情节严重”就以为一定重判,是把门槛当成了结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自首在本案是最值钱的一项情节。 汪某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的,法院据此明确写出“可从轻处罚”。如果换成一个被动到案、又没有其他从宽情节的人,同样的 20 万元,落点未必一样。

其二,单位与个人是两条独立的责任线。 本案单位罚金 10 万元,人判拘役三个月——罚金罚单位、自由刑罚个人,这就是“双罚制”。两条线互不替代:单位交了钱,不等于个人不用担刑责;反过来,个人被判了缓刑,单位也不能免于罚金。但要注意,如果被告单位在审判时已经被注销、吊销,罚金这条线就可能落空,责任只剩个人一侧——所以看判决时,除了看人判多久,也要看清“单位还在不在、罚金判没判”。

其三,看判决要连“它援引的是哪一版法律”一起看。 本案援引的是 1997 年修订的刑法,这是行为时法;不同年份的判决援引的版本可能不同,量刑档位也可能不同,不能拿两个案子的刑期直接比大小。回到案情,本案汪某让公司“以另一家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属于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本案只以单位行贿一罪处理,判决没有涉及其他罪名;但从合规角度看,投标环节的这类安排,往往是后续风险的起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