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告人、两个罪名:单位行贿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贪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最后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数字看上去“没加”,其实是数罪并罚规则在起作用。(2016)豫0326刑初204号是一份典型的“单位行贿+贪污”并罚判决,单位那边另判罚金 10 万元。这篇把两件事讲清:为什么分开定罪,并罚怎么算。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6)豫0326刑初2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年 11 月 7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贪污罪
涉案金额单位行贿 29 万元;贪污 458204.5 元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罚金 10 万元;被告人桑某单位行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 2 万元,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 2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 22 万元

二、基本案情

某水泥公司系某省管煤炭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3 年,时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桑某,为公司办理增值税返还事宜,本人或安排他人分三次送给时任某市财政局局长的某购物卡 15 万元;同年 10 月,公司包装车间发生伤亡事故被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桑某送给时任该局局长的某人民币 8 万元、购物卡 6 万元,此后该局未再对事故作进一步处理。两项合计 29 万元。2012 年至 2013 年,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因私消费及朋友住宿费用以公务名义在公司报销,并安排他人虚开发票套取公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58204.5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对应罪名法院评价
坦白单位行贿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未掌握的其他单位行贿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自首贪污罪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立功两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从轻处罚
退赃贪污罪曾主动上缴 34 万元,亲属另退赃 13 万元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桑某构成单位行贿罪、贪污罪(部分属共同犯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对桑某的刑罚:单位行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 2 万元;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 20 万元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 22 万元
  • 刑期起止: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止(此前刑事拘留 15 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4 日折抵)
  • 违法所得:458204.5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法释〔2016〕9 号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同一被告人两个罪,为什么分开定、并罚怎么算

第一,为什么是两罪而不是一罪。 两个行为、两条法益。单位行贿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以单位为犯罪主体;贪污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个人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对象不同、侵害的法益不同,既不成立吸收犯也不成立牵连犯,只能各算各的。

第二,罪名的主体结构不同,直接决定判罚结构。 单位行贿采双罚制:单位罚金 10 万元,加上桑某六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贪污罪没有单位被告,只有桑某个人,判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这解释了一个常见疑问——为什么被告单位在整份判决里只出现在单位行贿罪那一段,贪污部分完全看不到单位。因为贪污不是单位犯罪。

第三,数罪并罚怎么算(刑法第六十九条)。 规则是: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六个月与三年六个月,总和四年,最高三年六个月,法院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取的是最高刑期,表面上像是“六个月被吸收”,但这恰恰是第六十九条允许的裁量结果,不是漏算。附加刑另算: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于是 2 万加 20 万,合并执行罚金 22 万元。

第四,从宽情节落在不同罪名上。 这份判决把三个情节分得很清楚:单位行贿部分认定坦白(如实供述已掌握的,又主动供述未掌握的其他单位行贿事实),贪污部分认定自首(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贪污事实),立功则对两个罪都可用——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翻译一下:同一个被告人,不同罪名上的情节要分别评价,不能在两个罪之间“通用”。这一点在做罪数与量刑的辩护意见时特别容易踩坑。

第五,一个程序细节。 判决主文作了数罪并罚处理,但援引的条文中没有列明第六十九条。核对判项与法条援引是否齐全,是阅卷时的常规动作——遇到这类情形,先确认是不是书写疏漏,再判断是否影响实体结果。

给同行的数罪并罚案件审查清单: ①各罪的宣告刑分别是什么(自由刑+罚金),各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②各罪的从宽情节分别是什么(自首/坦白/立功/退赃),落在哪个罪名上?③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没有落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的区间?④附加刑有没有按“同种合并、异种分别”处理?⑤刑期起止有没有把先行羁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日子折算进去?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并存时,被告单位的判项只对应它自己那个罪名。 本案没收的 458204.5 元对应的是贪污所得,单位行贿的 29 万元没有单独列一笔追缴。两个罪名各算各的账,不要把单位的罚金和个人贪走的钱混在一起看。

其二,同一笔业务的两条行贿线可以合并认定为一起单位行贿。 为退税送 15 万元购物卡、为平息事故送 8 万元现金加 6 万元购物卡,对象不同、事由不同,但在“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点上被合并认定为一起单位行贿、合计 29 万元。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这里体现得很直观。

其三,新旧法只作走向提示。 本案行为在 2013 年,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才把第三百九十三条改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贪贿解释(二)》把单位行贿“情节严重”定为 20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定为 200 万元以上。本案 29 万元按新标准仍落在“情节严重”一档,但新条文只作走向提示,不能用来评价本案量刑。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