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里人因为单位行贿案被判了刑,你翻开判决书,多半会先看刑期那一行。可(2017)豫0302刑初181号这份判决写的是拘役五个月零二十三天。你大概会盯着二十三天发愣:刑期怎么会精确到天?是不是判错了?不是。这个看起来很怪的数字,恰恰说明法院把这个人被关了多少天,一天不差地算进去了。

这篇就讲两件事:一是这个二十三天到底从哪来;二是单位行贿案里,钱和刑分别是落在谁头上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02刑初18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年 8 月 29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涉案金额合计 148.1 万元(一笔 101 万元、一笔 35.1 万元,另有 7 万元、5 万元)
判决结果单位罚金 30 万元;被告人拘役五个月零二十三天,罚金 5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中药公司是一家药品经营企业,被告人段某是这家公司的业务员。2007 年到 2017 年,段某代表公司向两家市级中医院供应药品,为了卖药和结算货款,多次分别送给医院的几名工作人员财物:送给其中一家中医院的药剂科科长 7 万元、财务科科长 5 万元;送给另一家中医院的院长 101 万元、药剂科科长 35.1 万元。四笔合计 148.1 万元。

段某和辩护人提出,其中给院长的那笔应为 50 万元左右、给药剂科科长的那笔应为 20 万元左右。法院查明,两人的证言与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段某后来改口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没有采纳。

2017 年 2 月 28 日,段某在被检察机关作为证人询问时,交待了自己的行贿行为。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被告单位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
初犯认定系初犯从轻处罚
追诉前主动交待作为证人被询问时交待行贿行为可从轻处罚
数额辩护主张部分数额应下调证据相互印证,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中药公司、被告人段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缴纳)
  • 被告人段某:拘役五个月零二十三天,并处罚金 5 万元(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缴纳)
  • 刑期起止: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注明已折抵完毕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十三天,是怎么算出来的

先把拘役这两个字说清楚。 拘役是刑法里最轻的一种关押刑,比有期徒刑轻一档。它的特点是刑期短、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拘役的人在执行期间每月还可以回家一两天,参加劳动还能酌量发报酬。所以看到拘役,先别慌,要知道它是自由刑里最轻的那一档。

关键的一步叫折抵。 一个人从被刑事拘留那天起,人身自由就没了。法律不能让这段被关押的时间白白浪费。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都说得很清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白话就是:你在判决前被关一天,就等于已经服刑一天。

现在把本案的时间线摆出来,二十三天就明白了。 段某 2017 年 3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3 月 14 日被逮捕,一直到 8 月 23 日才被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判决还没下来,他已经被实际关押了将近六个月。法院要判的刑期,就得和这段时间对齐——于是判决书上出现了拘役五个月零二十三天,并且在括号里专门注明已折抵完毕。

已折抵完毕这五个字,是家属最该看懂的。 它意味着:判决宣告的时候,这五个月零二十三天的刑期,已经被先前羁押的时间抵满了。刑期本身没变少,但它已经在账面上服完了。很多家属一听拘役就以为还要进去关几个月,其实先要问一句:人已经被关了多久?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是可以直接抵扣的。

再补两个容易误解的边界。 第一,折抵只针对判决前真正被羁押的时间,也就是刑事拘留、逮捕这类措施。取保候审期间人在外面,一般不折抵。第二,刑期精确到天,不等于法院在刻意凑数,而是因为羁押天数是按实际天数记的,折抵之后自然会出现零头。本案这个二十三天,就是折抵留下的零头。

最后一层,是单位行贿案里钱的去处。 这类案子是双罚制:罚金落在单位头上,自由刑落在具体的人头上。本案单位被判罚金 30 万元,段某作为业务员、直接责任人员被判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公司的账要还,人的时间也要还,两条线是分开算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单位行贿的金额可能比想象的大得多。 本案一笔就是 101 万元,四笔合计 148.1 万元。按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就应予立案,数额越大,落在情节严重一档的可能越大。所以这类案子,数额的核算是辩护的第一战场。

其二,改口要给出合理解释。 段某到案后一度承认了数额,后来又主张应下调,却没有对改变供述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据此采信了原有供述和证人证言。这提醒当事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如果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很难被采信。

其三,追诉前主动交待是有分量的。 段某是在被作为证人询问时交待行贿行为的,法院把这一点写进了从轻理由。到案后怎么说、什么时候说,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

其四,业务员也可能被追究。 段某只是公司的业务员,既不是老板,也不是负责人,但因为行贿是他具体经手、亲自实施的,法院仍把他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了自由刑。这说明在单位行贿案里,一线经办人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责任都由单位担着——只要在具体实施中起了较大作用,就可能被追究到个人头上。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