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案的量刑落点,同行心里最好有一张参照表。这份(2017)豫0322刑初285号给的是:向某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行贿 38 万元现金及一块 OMEGA 手表,另向某中学校长崔某行贿 10 万元,法院判被告单位罚金 15 万元、被告人施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48 万元现金加一块表,落在“六个月缓一年”——这个落点是怎么来的?缓刑又是凭什么给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22刑初2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年 10 月 24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 48 万元现金及 OMEGA 手表一块(其中 38 万元及手表送给某中心原主任,10 万元送给某中学校长)
判决结果单位罚金 15 万元;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1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教学仪器公司,股东为施某与他人,施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 年以来,为了在招投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施某先后多次向某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行贿 38 万元现金及一块其自香港带回的 OMEGA 手表。该中心主任的证言称,其通过向专家委员打招呼、提要求的方法,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哪家公司中标。2015 年 10 月,施某听说某中学准备招投标,找到该校校长崔某,送给其 10 万元现金。卷内有教学设备购买合同、中标通知书、手表照片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庭审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施某均表示认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被告单位的辩解称与某中学无业务往来、获取的是合法利益认定事实时未予采纳,10 万元仍在认定数额内
辩护意见主张系正当利益、情节轻微、数额不大、无前科判决未逐条回应,径行认定罪名成立并量刑
认罪悔罪施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悔罪、无前科作为从轻考量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教学仪器公司及被告人施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主刑: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对自然人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六个月、缓一年”这个落点是怎么算出来的

先定档,再定月数。 这是单位行贿量刑的基本顺序,不能倒过来。定档看数额: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1 至 2015 年,适用当时的 1999 年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48 万元现金加一块手表远超门槛,属“情节严重”。但旧条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对自然人一侧只有一个刑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决定的是“进这一档”,不决定“判几个月”。这一点和很多人想象的正好相反。

再看落点因素。 定档之后,法院在“拘役到五年”之间选点,靠的是具体情节。本案有认罪悔罪、无前科;行贿对象是两个,一次为长期合作中的多次送钱、一次为临时起意的 10 万元;没有索贿,没有造成直接损失。综合下来落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注意,法院选的是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也就是在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取了较重的一端,但离上限五年还很远。这说明:数额只划出舞台,月数由情节定。

然后看缓刑是怎么给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这四个条件都写进了量刑的考量。再看考验期: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六个月对应的一年就是法定下限,本案判了缓刑一年,等于取在下限。

接着是数额问题里最容易走偏的一条辩护线。 送给某中学校长的 10 万元,被告单位辩称“与该校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实质是主张这笔不属于为单位的利益。法院仍把它写进了认定数额。也就是说,只要实际控制人以单位资金、为单位经营(这里是拿订单)送了钱,即便受贿方与单位在账面上没有直接业务关系,也可能被计入单位行贿数额。想用“没有业务往来”把这笔摘出去,在多数案件里并不好走。

最后提示判项写法。 本案对施某在自由刑之外并处罚金 10 万元。对照条文: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罚金命中的是单位,自然人一侧只写自由刑;但刑法修正案(九)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已在自然人一侧增加“并处罚金”。本案行贿行为跨 2011 年至 2016 年,部分行为发生在这道分水岭之后,因此同时判单位罚金 15 万元与个人罚金 10 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核对判项时遇到自然人罚金,务必先回行为时间再确认依据。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主体识别的第一步是“名义”与“实际”分开。 本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另一人,施某是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判决据此认定施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办这类案子,第一步就把工商登记上的职务和实际决策权力分开看。

其二,定案的证据结构很典型。 被告人供述加受贿人证言,再加书证(中标通知书、教学设备购买合同、银行流水)——供证印证之外,书证承担的是把“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条线撑起来的任务。

其三,实物行贿要单独处理,新标准只作提示。 判决用手表照片固定标的物现状,但没有对这块手表单独估价,认定数额仍是现金部分。实物行贿的计价与追缴,是另一个独立环节,不要漏。至于 2026-05-01 起施行的法释〔2026〕6 号第四条把单位行贿“情节严重”定为 20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定为 200 万元以上,这是本案之后的标准,用来说明走向可以,不能拿来评价本案。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