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案判下来,顺序一般是:先看单位罚多少,再看被追责的几个人各自判了什么。这份(2017)豫0322刑初73号把两组数字摆得很整齐——被告单位罚金 25 万元;被告人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被告人施某(公司股东)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同一笔钱、同一个罪名、同一天宣判,为什么一个一年、一个拘役?差的这一档,不在数额,在“谁是主犯”。

这篇要说清三件事:共同犯罪里主从犯怎么切、切在哪、切完之后刑种怎么落。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22刑初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年 10 月 24 日
罪名单位行贿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 115 万元(提成 90 万元、春节送礼 25 万元)
判决结果单位罚金 25 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 15 万元;施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1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图书公司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股东为杨某和施某,杨某任法定代表人。2008 年、2012 年,杨某代表公司与某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两次签订《中小学实验操作练习册》出版发行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按发行码洋的 5% 上交著作权使用费,中心负责编写、审定并向全省各市县下文推荐发行。签约后,杨某提议按销售码洋的 1% 给中心原主任景某送感谢费,施某同意。自 2008 年起,由杨某代表公司多次送给景某现金共计 115 万元,其中提成 90 万元、春节送礼 25 万元。庭审中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认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法院评价
共同犯罪认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施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从犯从轻施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施某辩解辩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与法院认定一致,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图书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施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杨某(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
  • 施某(股东):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 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名责任人,为什么一个一年、一个拘役

先看共同犯罪是怎么被认定的。 判决的表述是:杨某和施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且系共同犯罪”。注意这里的落脚点——不是两个人一起构成“行贿罪”,而是两个人分别以单位内部不同身份,共同落入同一个单位行贿罪。这两句话看着接近,辩护时的着力点完全不同。

再看主从犯怎么切。 判决给出的理由是: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施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把这个结论倒推回事实,切分的依据其实很清楚——谁提议、谁实施、谁只是同意。按查明的事实,是杨某提议按销售码洋的 1% 送感谢费、由杨某代表公司多次送钱、也是杨某经手;施某的角色是“同意”。一个动议并落实,一个知情并表示同意,主次由此分开。本案施某的辩护意见只提了一条——“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从轻”,而这恰恰是判决认定的事实,所以这条辩护自然落地。

然后是刑种怎么落。 这一步最容易被误读。旧条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对自然人一侧只设一个刑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主犯和从犯不是落在两个不同的刑档里,而是落在同一个刑档内、分别选择不同的刑种——杨某落在“有期徒刑”,施某落在“拘役”。拘役是这个刑档里最轻的一档,判决把它给从犯,逻辑上顺理成章。

再往下一层看从宽的路径。 施某这一侧,从宽的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杨某这一侧,主犯没有法定从宽身份,落点靠的是认罪与缓刑。两个人都是缓刑,但考验期不同:拘役六个月对应的考验期下限是一个月,本案判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对应的考验期下限是一年(刑法第七十三条),本案判二年。也就是说,两人在缓刑上都取在了较低的位置。

最后提示一个判项写法上的细节。 本案在自由刑之外,对两名被告人都并处罚金(15 万元、10 万元)。对照条文: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罚金是落在单位一侧的,自然人一侧只写自由刑;但刑法修正案(九)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已在自然人一侧增加了“并处罚金”。本案行贿行为跨 2011 年至 2016 年,部分行为发生在这道分水岭之后,法院对自然人并处罚金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翻卷宗碰到这类判项,正确做法是先核行为时间、再定该用哪一版条文,而不是只看判决年份,更不要想当然地按旧条文字面去质疑判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本案走的是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后半段。 判决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而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这两种入罪路径并列存在,审查时要先确认判决走的是哪一条,再决定辩点往哪个方向找。

其二,数额档只作新旧对照。 115 万元按行为时的 1999 年立案标准(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属“情节严重”。2026-05-01 起施行的法释〔2026〕6 号第四条把“情节严重”定为 20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定为 200 万元以上,这是本案之后的标准,只作提示,不能拿来评价本案量刑。

其三,一份可直接套用的审查清单。 ①主体:被告单位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决策、资金、利益三要素);②被追责自然人的身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③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谁提议、谁经手、谁同意;④数额落在哪一档,总额与特定情形分别核;⑤判项里对自然人有没有罚金——有,则要核实法条依据;⑥缓刑考验期与主刑是否匹配(拘役、有期徒刑各有下限)。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