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卷宗时你会碰到这种写法:被告单位一栏写的是“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而这家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能当单位犯罪的主体吗?罚金判给谁交?(2017)豫0327刑初457号把一家分公司送上了被告席,判决把这笔账交代得很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7刑初45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2 月 11 日 |
| 罪名 | 单位行贿罪 |
| 被告单位 | 某招标代理公司的分公司 |
| 涉案金额 | 法院认定 64.2 万元(指控 65.7 万元) |
| 判决结果 | 被告单位罚金 25 万元;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2009 年至 2016 年,某招标代理公司的分公司为在招标代理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由分公司负责人某代表单位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法院最终认定数额 64.2 万元:向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人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的某行贿现金 29 万元及购物卡 1.5 万元;向某县发改委以工代赈办副主任的某行贿现金 13.1 万元及购物卡 0.6 万元;向原某县教育局局长的某行贿现金 15 万元;向某区管委会副主任的某行贿现金 5 万元。案发前,后两名受贿人分别将款项退还;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行贿款 20 万元。行贿款均从单位财务支取。检察机关指控数额为 65.7 万元,法院将其中 1.5 万元以与职务行为不具关联性为由扣除。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法院评价 |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 | 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 |
| 退缴 | 案发后退缴行贿款 20 万元 | 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
| 特别自首(辩方主张) | 辩方主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构成特别自首 | 到案前侦查机关已掌握线索、当日立案、所交代系同种罪行,不予采纳 |
|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方主张) | 辩方主张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未造成损失 | 谋取竞争优势即属不正当利益,不予采纳 |
| 关联性审查 | 2016 年 9 月给付某的 1.5 万元 | 与职务行为无关联性,从行贿总额中扣除 |
| 情节严重 | 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认定情节严重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招标代理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人某(分公司负责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
- 主刑:某拘役四个月
- 对自然人的罚金:并处罚金 2 万元(已缴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实施的部分行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该部分行贿犯罪应对其主管人员并处罚金
- 追缴:涉案赃款 20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刑期起止:自 2017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止(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为什么仍能作被告单位
先把结论摆出来: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它照样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两件事不冲突,理由有三层。
第一层,法条用词是“单位”,不是“法人”。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五个主体类型里没有“法人”二字。措辞是刻意的——单位犯罪的外延本就要大于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也被包含在内。分公司领有营业执照、有自己的业务,正落在这个射程里。
第二层,司法解释早就给了明确规则。 法〔2001〕8 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项第 1 点写得很直白:“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白话就是两句:分支机构可以当被告单位;别因为它名下未必有独立财产、罚金可能不好执行,就退回去按个人犯罪办。
第三层,本案的事实刚好把三个要素填满了。 判断单位犯罪,实务上就看三点:决策体现单位意志、资金来自单位、利益归单位。本案的证据链对得很齐——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证明它有独立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项目统计台账与财务明细账证明它在多地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并有经营收入;负责人的供述表明行贿款全部从单位财务支取。钱从单位出、事为单位的业务、利归单位,三个要素都指向分公司,认定单位犯罪没有悬念。
反过来看反面:如果行贿是负责人个人拍板、用个人钱、争来的生意也归个人,那就不是单位行贿,而要走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定罪处罚。本案没有转这条出口,原因就在于利益始终落在单位这一侧。
再点一句实务影响:分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罚金就判给分公司(本案判处罚金 25 万元),而不是判给它的总公司。见到“分公司当被告单位”的案件,别急着质疑主体不合格,先按上面三点把证据过一遍;真正要打的往往不是主体,而是数额、情节与责任人的范围。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指控 65.7 万元、认定 64.2 万元,差额出在关联性审查上。 法院把 2016 年 9 月给付某的 1.5 万元剔除,理由是这笔钱与付某的职务行为不具有关联性。行贿数额的审查从来不是简单加总,而要逐笔回答一个问题: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段职务行为。对不上,就该从数额里拿掉。
其二,自首与坦白的分界要按专门规则过。 辩方主张“特别自首”,法院没有采纳:侦查机关已掌握相关线索后通知到案,当日即立案,其交代的其他行为又属同种罪行。这正是法发〔2009〕13 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否定规则——没有自动投案,在调查谈话、讯问期间如实交代已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自首。本案落到的是坦白。
其三,罚金要看“行为时法”。 本案部分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后,法院据此对主管人员并处罚金 2 万元。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单位行贿罪对自然人只规定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施行后才增加“并处罚金”。遇到跨这段时间的案件,必须逐笔核对行为时间,再决定要不要并处罚金。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