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实际控制人,前后送出去 90 万元,法院却把它拆成两个罪名:50 万元按单位行贿罪算,40 万元按行贿罪算,最后数罪并罚。同一支笔签出去的钱,为什么一半记在单位账上、一半记在个人账上?(2018)豫0381刑初207号这个案子,值得同行琢磨的不是金额,而是这道拆分题,以及拆完之后并罚的数字到底怎么算出来。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8)豫0381刑初20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 年 9 月 12 日 |
| 罪名 |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 |
| 涉案金额 | 单位行贿 50 万元;个人行贿 40 万元 |
| 判决结果 | 单位罚金 20 万元;被告人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 2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某物流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 年 11 月、2015 年 7 月,当地政府先后出台文件扶持电商发展和电商产业园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财政补贴。2016 年春节前,姜某为让公司拿到这笔财政补贴,在某酒店门口一次性送给时任漯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杨某现金 50 万元,杨某承诺提供帮助。
另有两笔走的是另一条线:2013 年 5 月,姜某为其妻子的外甥女安排工作,送给杨某 20 万元;2015 年年底,为其侄子复员安置工作,又送 20 万元。这两笔共 40 万元,被认定为姜某的个人行贿。
2017 年 11 月,姜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此后拒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8 年 7 月被抓获。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法院评价 |
|---|---|---|
| 单位行贿数额 | 公诉机关指控 51.5 万元,法院认定 50 万元 | 公司成立前的 1.5 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 如实供述 | 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 | 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
| 缓刑 | 并罚后决定执行二年零六个月 | 宣告缓刑三年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物流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姜某构成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已缴纳)
- 被告人姜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 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个罪从哪来、并罚的数字怎么算
先看这道拆分题。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和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在条文上是两个罪,区别不在送钱的人是谁,而在这笔钱为谁谋利、体现谁的意志。
本案三笔钱都是姜某一个人送的,但前 50 万元是为了让公司拿到政府电商补贴,钱和利益都指向公司,所以记在单位头上;后 40 万元是给妻子外甥女安排工作、给侄子办复员安置,谋的是亲属的私事,与公司经营无关,法院就把它归到姜某的个人行贿罪里。
说白了,判断标尺就三个:决策是谁作的、钱从哪来、利益归谁。三个都指向单位,是单位行贿;有一个或多个指向个人,就可能被切出去按个人行贿处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直接按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个人行贿罪定罪处罚。本案那 40 万元,就是这条思路的体现。
再看并罚的数字。 一人犯数罪,依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这叫限制加重。本案单位行贿罪六个月、行贿罪二年零六个月,总和是三年,最高刑是二年零六个月。法院把执行刑定在二年零六个月——正好落在法定区间的下限。所以你看到的并罚后还是二年零六个月,不是没并罚,而是按最低限度并罚。
附加刑是另一条算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两个罪各判罚金 10 万元,合并就是 20 万元。自由刑可以限制加重,罚金却不能打折,只能相加——这是并罚案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
并罚还能缓刑吗? 能。第七十二条并不排斥数罪并罚的案件,只要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下、符合条件,仍可宣告缓刑。本案并罚后是二年零六个月,法院宣告缓刑三年,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控辩双方真正能争的,往往就是这个能不能缓。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指控 51.5 万元、认定 50 万元,差的这 1.5 万元很有讲究。 公诉机关把 2012 年、2014 年的两笔小额送钱也计入单位行贿,但法院查明:涉案公司 2015 年 10 月才注册成立,而这两笔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还不存在,就谈不上单位意志,这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给同行的提示是:核对单位行贿数额,第一件事是核对每一笔行为发生时,被告单位是否已经成立。
其二,主动到案又外逃,自首资格会丢。 姜某最初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后来却拒不到案、被上网追逃抓获。判决没有认定自首,只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依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有关职务犯罪自首的规定,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自首要件不再成立——这一环的得失,直接影响量刑空间。
其三,罚金并罚要提前算进辩护方案。 本案两个罪各 10 万元罚金,合并 20 万元且已缴纳。在并罚案件里,罚金不能靠吸收减轻,辩点只能落在单个罪名的罚金数额是否过重上。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