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案里,被告单位最爱打的一张牌是:行贿是个人行为,跟单位无关。可(2019)豫0325刑初284号这个案子,这张牌打空了——公司被判罚金 15 万元,而那个既在公安局任职、又实际主持公司工作的人,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条认定线到底划在哪,值得掰开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25刑初28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12 月 17 日 |
| 罪名 | 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
| 涉案金额 | 单位行贿 24 万元;贪污 15 万元;挪用公款 60 万元 |
| 判决结果 | 单位罚金 15 万元;被告人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 2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服务公司的前身是某区保安服务公司,2013 年脱钩改制后更名并脱离公安局。改制前,被告人闫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公安局仍派他负责监管、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2014 年到 2019 年,为让时任某区公安局局长薛某在技防工程、办公用房等事务上提供帮助,公司以拜年、事后感谢等名义多次送给薛某财物:2014 年、2015 年、2016 年春节前三次共 6 万元,2017 年 10 月送 5 万元,2017 年春节前、2019 年 1 月又两次共送 13 万元,合计 24 万元。
此外,闫某还将公司会计转入其银行卡的 15 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用于家人看病和自家装修;并两次将公司公款共 60 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其亲属将 15 万元退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法院评价 |
|---|---|---|
| 单位犯罪 | 行贿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 | 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 |
| 主管人员身份 | 辩护主张闫某不符合主体资格 | 认定其起决定、授意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 | 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宽 |
| 自首 | 辩护主张就贪污、挪用部分构成自首 | 判决未认定自首,按坦白处理 |
| 退赃 | 亲属退缴 15 万元 | 认定积极退赃,从轻处罚 |
| 数罪并罚 | 单位行贿、贪污、挪用公款三罪 | 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 情节严重 | 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认定情节严重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服务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闫某构成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
- 被告人闫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
- 刑期起止: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止(留置、羁押时间折抵)
- 违法所得:15 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先说双方怎么打。 被告单位的辩护意见是:帮公司要回欠款是合法债权,用办公楼是区政府定的,公司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单位行贿。闫某的辩护意见是:他不符合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主体资格,客观上也没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两路辩护合起来,就是想把人从这条线上摘出去。法院两条都没采纳。
法院给出的认定标准,是全案最值得抄下来的一段。 判决写得很清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职工,包括聘用人员。
说白了,判断你是不是主管人员,看的是你在单位犯罪里起了什么作用,而不是你的官衔有多大。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作用的,是主管人员;具体去经办、且起了较大作用的,是其他责任人员。哪怕你只是职工、甚至是聘用人员,只要在具体实施中起了较大作用,也可能被追责。
套到本案的闫某身上。 法院认定他是公司主管负责人,为了让薛某在技防工程建设、办公用房安置上提供帮助,多次决定或者授意他人给予财物。决定和授意这两个词,正好对上了那段标准,所以他的主体资格辩护没有成立。
再看单位意志怎么落地。 单位行贿的关键,是这笔行贿能不能算到单位头上。本案有几处印证:送 10 万元那笔,公司班子成员都表示同意,副经理董某某知情;给薛某的这部分钱,是从公司虚列的节假日工资补助中支出的。用单位的钱、经单位内部同意,利益又指向公司的经营,单位意志和单位资金两条都齐了,罚金自然落到公司头上。
最后看什么是本案的不正当利益。 法院在说理里把不正当利益讲成两种:一种是内容本身不正当,也就是想拿到法律禁止的利益;另一种是利益虽然正当,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本案落在第二种——让局长在技防工程招标上适当倾斜、让公司继续使用公安局的老院子,都是靠关系去拿竞争优势。
给同行一条清单: ①先看这笔行贿是谁拍板、谁授意,决定与授意的链条能否还原;②再看钱是不是单位的钱,有没有虚列开支、套取资金这类痕迹;③再看内部有没有班子成员同意、知情的印证;④最后看谋得的利益,是内容不正当,还是抢占竞争优势。四问都指向单位,被告单位很难撇清。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追诉期限上有一个很技术的点。 闫某的贪污行为发生在 2013 年,辩护人主张已过追诉期限。法院的回答是:因为在追诉期限内闫某又存在单位行贿行为,且该行为呈连续、继续状态,所以贪污罪的追诉期限应从单位行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前后罪名的时间衔接,往往决定追诉期限的起算点。
其二,退赃不等于退赔,钱最终去向要看清。 辩护意见主张把贪污的 15 万元退赔给被害单位,但判决第三项是把这 15 万元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亲属退缴的行为被认定为积极退赃、得到从轻,但款项的法定去向仍是上缴国库,这中间的差别需要提前向当事人说明。
其三,三罪并罚的数字同样按限制加重算。 单位行贿罪八个月、贪污罪二年、挪用公款罪十个月,总和是三年零六个月,数刑中最高刑是二年。法院在法定区间内决定执行三年,罚金则是两个 10 万元合并为 20 万元。并罚案件的量刑空间,就藏在这个区间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