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正为一起单位行贿案发愁,最想知道的大概是:这种事最后到底会判多重?只看自己一家的判决,很难有参照。(2019)豫0329刑初518号这个案子,行贿 117 万元,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把它和同期同罪名的另外两起案件摆在一起看,能看出一条规律:数额相近,刑期却可能差出一档——从拘役三个月到二年有期徒刑都有。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29刑初51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 年 1 月 2 日 |
| 罪名 | 单位行贿罪 |
| 涉案金额 | 人民币 117 万元 |
| 判决结果 | 被告单位罚金 20 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人杨某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6 年至 2017 年间,为取得和感谢时任某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刘某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帮助,杨某分多次送去财物:先是以“干股”及其分红为名,自 2007 年至 2013 年春节前分七次送去现金共 35 万元;其后又为请托刘某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协调土地价格和办理审批手续,以及在刘某生病、搬家、其子升学买房等事由,先后多次送去现金。以上财物合计人民币 117 万元。杨某最初因涉嫌另一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其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行贿罪行。辩护人以杨某系自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本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由,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认定情况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判决援引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初犯 | 无犯罪前科 | 酌情从轻 |
| 认罪态度 | 认罪态度较好 | 酌情从轻 |
| 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 | 辩护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 不予采纳(次数多、数额达 117 万元、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廉洁性) |
| 缓刑条件 | 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 依法适用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被告单位某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人杨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已缴纳)
- 主刑: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对自然人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已缴纳)
- 缓刑考验期:一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违法所得:判决未载明追缴事项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法释〔2016〕9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同期同罪名,刑期为什么差出一档
先把三起案件摆在一起。 本批同期(2019—2021 年)三份单位行贿判决,主刑的落点很有对照价值:
| 案件 | 认定数额 | 到案情节 | 主刑 | 单位罚金 | 个人罚金 |
|---|---|---|---|---|---|
| 本案(2019)豫0329刑初518号 | 117 万元 | 自首、初犯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20 万元 | 10 万元 |
| (2021)豫0324刑初177号 | 干股分红 130 万元 | 自首、初犯、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20 万元 | 10 万元 |
| (2021)豫0304刑初81号 | 77.5 万元 | 坦白、初犯、认罪认罚 |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 30 万元 | 20 万元 |
第一眼能看出的规律:数额是“锚”。 77.5 万元对应拘役,117 万元对应有期徒刑一年,130 万元对应有期徒刑二年。三档数额、三档结果,基本同向。这不是巧合。单位行贿罪(旧条文)只有一个量刑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要怎么在这个大框里定落点?最先看的就是数额——数额决定大致区间,其余情节负责在这个区间里微调。
第二眼更值得琢磨:没有自首的那个案子,反而判得最轻。 上表里,(2021)豫0304刑初81号的何某只有坦白、没有自首,自由刑却是三案中最轻的拘役。原因不在情节,而在数额——77.5 万元是三案中最低的。反过来看,本案与(2021)豫0324刑初177号都有自首,一个一年、一个二年,差的也正是数额。这提醒当事人:别把“我态度好、我认了”直接换算成“我会判得很轻”,数额才是第一位的锚点。
第三点:为什么本案没有免刑。 辩护人请求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自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法院没有同意,并写明了理由——杨某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次数多、数额达 117 万元,严重损害政府机关的廉洁性,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这段话很有分量:它说明在数额和次数都到位的情况下,自首能换来“从轻+缓刑”,但换不来“免刑”。
第四点:从宽情节的作用边界。 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这些情节,在本案里的实际效果是两件事——把刑期往同一档轻的一端推,以及支撑缓刑的宣告。它们并不能把刑期“跨档”拉到下一个区间。想把刑期往拘役方向压,靠的不是情节堆叠,而是数额本身小,或者存在被索贿、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类直接影响定性的因素。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三案的缓刑考验期都取了下限。 本案是“一年刑配一年考验期”,另两案分别是“二年配二年”“拘役三个月配三个月”。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拘役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三案都取“考验期等于原判刑期”的最低值。也就是说,判决给缓刑时,通常不会再在考验期上额外加码。
其二,免刑的标准,判决说得很直白。 本案拒绝免刑的三条理由——次数多、数额大、损害政府机关廉洁性——基本就是实务中判断“能不能免刑”的尺子。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案件数额小、次数少、又存在被索贿或未实际谋利等情形,才更接近免刑的门槛。
其三,别只盯刑期,财产刑也是真金白银。 三案的罚金结构并不与自由刑同步:自由刑最轻的(2021)豫0304刑初81号,对单位罚金 30 万元、对个人罚金 20 万元,反而是三案中最高的。可见“刑期短”不等于“总代价小”,核对判决时要把罚金一并算进去。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所引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仅用于专业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