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偃刑初字第330号这个案子,辩护人提了三条意见:第一,其中2万元是人情往来;第二,受贿款里有7000元用于公务支出,应当从数额里扣除;第三,被告人构成自首。三条全部被法院驳回。

但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意见全输、结果并不差——这类案子里的门道,恰恰值得家属仔细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09)偃刑初字第33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 年 12 月 11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42900 元(其中 2000 元系购物券)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998年至2008年任某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第一起: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体育局职工集资住宅楼工程。2003年至2006年连续四个春节前,公司董事长陈某以”拜年买年货”为名,每次送王某5000元,共2万元(其中2000元是购物券)。这期间,王某在工程款拨付环节签字把关,还出面协调解决了村民阻挠施工的事。

第二起:2005年春节后,陈某以王某的儿子去澳大利亚留学需要路费为名,又送给王某2万元。

第三起:某汽修厂经理尚某与王某约定,按修车费用的10%提成。王某安排单位统管的车辆定点在该厂维修,尚某分两次送出现金2900元。这一起起诉时指控1.8万元,经补充侦查后变更为2900元。

案发经过很典型:陈某向中央纪委交代了向王某行贿4万元的事实,纪委将材料转交检察院,王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王某主动将受贿赃款全部上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不成立——纪委已掌握陈某交代的4万元行贿事实后,王某才被通知、传唤到案
“人情往来”辩解不成立——王某收钱后利用职务实施了为公司谋利的行为
“公务支出应扣除”辩解证据不足以证明该7000元系从受贿款中支出,不予扣除
认罪悔罪、全额上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无——本案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旧刑法在该数额档未设置罚金刑

数额档说明:42900元落入当时刑法”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三年,处于档内偏下位置。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花在公务上的那部分”,能不能从数额里扣?

这是家属最常提出的一类主张:“4万多里,有7000元是请客送礼办单位的事,凭什么算成我收的钱?”

法院给了两层答案,两层都要听懂。

第一层是证据问题。 谁主张扣除,谁就要证明那7000元确实是从这笔受贿款里支出的——钱从哪里来、花到哪里去、票据能不能对应,都要对得上。本案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法院以”证据不足以证明”为由不予支持。注意:这一层的失败,输在”证明”,不在”道理”。

第二层是原理,也是更根本的一层。 即使真能证明钱花在了公务上,结果也一样:受贿数额在”收下钱”的那一刻就已经固定,之后这笔钱怎么花——自己消费、贴补公务、转送他人——都属于对赃款的事后处分,改变不了受贿了多少这个事实。想用”花在公务上”来减数额,本质上是想把”犯罪之后的花销”重新算成”犯罪之外的支出”,这条路在法律上是不通的。

那”公务支出”的辩解是不是全然无用?也不是。在部分案件中,它能对”情节”和”悔罪表现”的评价产生影响。本案法院虽未采纳扣除,但在”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上缴赃款”的从轻评价里,包含了对其悔罪表现的整体考量。要点是把力气花对地方:争”数额”没有门,争”评价”有门。

顺带把另外两条辩解的败因交代清楚。“人情往来”为什么不成立:法院查明王某收钱后确实利用职务为公司办了事——工程款签字把关、协调村民阻工——有职务关联、有权钱对价,就不是单纯的朋友情分。“自首”为什么不成立:办案机关在已经掌握陈某交代的4万元行贿事实之后,才通知王某到纪检部门接受调查、随后被传唤到案——到案缺乏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判三年为什么还能缓刑。 缓刑适用的对象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三年含在本数之内。这是刑期”卡线”时一个重要的边界知识:同样是判三年,在缓刑门槛之内;多判一个月,门就关上了。

其二,起诉金额也会被核减。 修车提成一处,起诉指控1.8万元,补充侦查后变更为2900元。指控数额不是终点,但它靠证据核查来校正——这一起的核减与单位实际支付修车款的账目直接相关,不是辩出来的,是查出来的。

其三,收钱的名义不影响定性。 “拜年买年货""孩子留学路费""修车提成”,包装各不相同,法院只看实质:有没有职务关联、有没有权钱对价。给家属的提醒是:评价一个行为的风险,别看名目看实质。

其四,缓刑四年意味着什么,家属要提前心里有数。 缓刑不是”没事了”,四年考验期内人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报经批准,遵守会客的规定。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缓刑会被撤销,回去把原来的三年实刑服完。反过来说,四年平平安安考过去,原判的三年就不再执行。所以拿到缓刑,家属要做的是帮当事人稳住后面四年——一份稳定的工作、规律的居住和报到,比什么都重要。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