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 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自首成立,初犯,认罪态度好——四个从宽要素齐了,宣告刑是多少?十年零六个月。(2010)老刑初字第60号这个案子,是观察”十年以上”档重案从宽天花板的典型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老刑初字第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8 月 25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245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 2009.10.13 至 2020.4.12)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时任某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洛阳分行下属支行行长。

2008 年,某路桥工程公司中标某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五合同段,按业主要求需办理履约银行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为办保函,王某甲、王某乙商议后由王某乙筹资、王某甲出面,通过中间人结识了张某。在二人多次劝说下,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 2008 年 10 月、2009 年 1 月两次私自违规办理担保金额各为 2082 万元的保函各一份,并在 2008 年 8 月至 10 月间收取”手续费、好处费”共计 245 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

主体身份成为本案辩审争点。辩护人提出:张某所在企业性质系股份制,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法院查明:该商业银行及其洛阳分行均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张某任支行行长系分行党委研究决定,任职资格经监管机构批准——符合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主体之辩不予采纳。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认定——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属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退赃案发后已足额退赃,从轻
初犯、认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从轻
主体身份之辩不采纳——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 附加刑:无(判决未并处没收财产;当时法律对本案档位亦无并处罚金的规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自首在手,法院为什么只走”从轻”、不走”减轻”?

先把法定刑摆清楚。本案适用 2016 年司法解释施行前的数额标准,依当时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45 万元远超档位起点,法定刑的”地板”就是十年。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给自首两个选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轻,是在法定刑档内往下走;减轻,是跨档,能击穿十年。本案法院认定了自首,也采信了退赃与初犯,但宣告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地板上方六个月,是”从轻”的结果,不是”减轻”。

判决没有展开解释为什么不减轻,但从案件事实里可以观察到几个可能的分量来源:其一,违规保函的担保金额合计 4164 万元(2082 万×2),金融监管秩序层面的危害是数额之外的评价对象;其二,245 万元以”手续费、好处费”名义收取,与保函业务直接挂钩,属一次性大额对价,而非零散的人情往来;其三,自首与全额退赃在这类重案语境下,法院更倾向将其评价为”法定幅度内的从轻依据”,跨档减轻需要判决书写明理由,而法院对重案减轻普遍持保守态度。

实务含义有两层。第一层是预期管理:在”十年以上”档的受贿案里,自首+全额退赃的常见落点就是”贴着十年”的刑期,本案十年六个月几乎是这个模式的标本。第二层是辩护预案的分层:要区分”贴线”与”穿线”两个目标——贴线(从轻到下限附近)靠自首、退赃、认罪即可争取;穿线(减轻到十年以下)需要更扎实的情节组合(如立功)或明显特殊的量刑情由,并应在法庭上明确请求”减轻”而非笼统请求”从轻、减轻”。同批判决中即有对照样本:7 万元案认定自首后选择减轻、最终三缓三(本系列案例 111)。同样的自首,一案跨档、一案贴线,选择权在法院,理由材料要由辩护一方备齐。

另需注意新旧法量刑结构的差异:本案判决无任何附加刑,与现行法下”数额巨大档并处罚金”的待遇不同——评估旧案与参照旧案辩护时,不要用现行并处罚金的框架去倒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电话通知到案”被明确认定为自动投案。 判决原文:“被告人张某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案,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是自动投案。“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有直接参照意义:被通知到案与被抓获到案,投案要件的评价完全不同。但要注意边界——通知到案之后,交代的内容仍须超出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范围,或者满足其他”以自首论”的规则,才谈得上自首的完整认定。

其二,主体认定的证据清单值得整卷留档。 本案为驳斥主体之辩,举证链条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沿革、股东情况说明三份、央行批复、任职资格核准批复、干部履历表、党委研究决定的任免文件。核心逻辑是”国有投资主体+党委任命+从事公务”三件套,而不是”银行是不是国有”一句话。股份制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人员受贿案件的主体审查,照这张清单核一遍即可覆盖大部分争点。

其三,旧判决的档位术语不要按现行标准倒读。 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使用的表述是”数额巨大”,但其对应的法定刑档是十年以上——旧法语境下的用语与现行”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术语并不一一对应。引用旧判决做类案检索时,应回到当时的法定刑条文核对档位,不能凭判决用语直接映射现行解释。

其四,行贿端的证据形态。 本案 245 万元以”手续费、好处费”名义收取,付款方是王氏兄弟等个人而非中标企业账目;判决列举的证人多达九人(含介绍人、银行经办、单位同事等),再叠加保函文本、开立流程、凭条等书证。大额一次性受贿案件的证明重心在资金来源与交付链条——“钱从哪来、经过谁的手、落到哪”每一环都有证人时,供述的翻与不翻对认定影响有限。这也解释了本案辩护为何放弃事实之辩、专攻主体之辩:在证据闭合的案子把力气花在构成要件上,比花在数额上更符合投入产出比。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