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收了钱”又被认定”帮人送钱”,一审定两罪、并罚五年;二审把行贿一节整体撤销、补认定自首,最后只留受贿罪三年缓刑。同一个案卷,两份判决的差距之大,值得把三处重估逐一拆开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洛刑二终字第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为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3 月 4 日
罪名受贿罪(一审并认定行贿罪〔预备〕)
法院认定金额受贿 5 万元
一审判决受贿罪五年+行贿罪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判决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基本案情

常某,某县中医院迁建办主任,负责病房楼工程招标的报名、资格预审等前期工作。2008年11月招标期间,常某介绍没有建筑资质的尚某与李某、梁某等人以某建设公司名义竞标。尚某承诺中标后给常某10万元好处费,并将应付给李某、梁某的好处费等共计35万元放在常某处。中标后,常某分两次给李某、梁某11万元,退还尚某10万元;尚某明确表示剩余款项中的5万元让常某花销,该款至案发仍在常某处,案发后已退缴。

此外,开标前,尚某、李某、梁某与常某在某酒店房间商议给中医院领导行贿10万元,由尚某出资、李某和梁某实施,常某参与商议。一审据此认定常某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准备资金、创造条件,构成行贿罪(预备),系共同犯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二审最终评价)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提交归案经过,证明常某在被询问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亦未受讯问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依《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悔罪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
退赃违法所得5万元已退缴,依法上缴国库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撤销行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财产处理:已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维持一审第二项)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审对同一笔事实的三处重估

第一处,行贿罪整体撤销。一审判行贿罪(预备)的根据,是常某参与了”给领导送钱”的商议。但出资的是尚某,实施的是李某、梁某,常某的角色只是”参加商议、附和几句”。预备形态的共同犯罪认定,要求证明行为人对预备行为的实质参与——这条证据链在本案立不住。二审的处理方式值得注意:不是把常某从共犯中摘出来降格认定,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节整体撤销。同一人”收钱又送钱”,收钱的一端被维持,送钱的一端被整体否定——二审没有走”部分成立”的中间路线。

第二处,自首在一审完全没有出现,二审靠一份补充证据翻盘。反贪局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归案经过,证明常某是在检察机关询问期间主动交待的——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受到讯问。自动投案的时点认定,往往就取决于归案经过这类程序性文书:是”被带走后交代”,还是”被询问时主动交代”,一字之差,自首的有无。这提示我们,二审阶段核查归案类证据,是补认定自首的常见入口;一审没打出来的点,卷宗里未必没有材料。

第三处,主刑从实刑五年走到三年缓刑五年。按旧法,5万元属”五年以上不满十万元”档,一审判五年恰在幅度起点;自首打开减轻通道后落到三年,再以悔罪、退赃支撑缓刑。要强调的是:三处重估是叠加起效的——只改其中任何一处,都动不了”实刑五年”的整体格局。

程序上还有一点:本案二审”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上述改判发生在不开庭审理的二审中。书面审同样可能实现大幅改判,但前提是关键证据(如归案经过)确实进了卷宗、被二审合议庭看到——书面审时代,把材料”送进卷”本身就是辩护动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35万元不等于受贿35万元。 放在常某处的35万元里,11万元给了李某、梁某,10万元退还尚某,法院只把尚某明确让渡、由常某控制至案发的5万元认定为受贿。“经手”与”收受”是两回事:明确的让渡意思表示+实际控制状态,才是受贿数额的锚点。

其二,“预备行贿”的评价结构。 一审援引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与第25条(共同犯罪)处理”商议送礼”一节;即便该节成立,预备形态本身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商议”与”实施”在证据要求和责任评价上是两个层次。

其三,旧法数额感。 2010年的5万元即进入”五年以上”档;对照今天三万元起刑、二十万元进”数额巨大”的标准,读旧案必须换算回当时的标准,否则容易得出”量刑畸重”的错觉。

其四,赃款流向了家属账户。 判决记载:常某让妻子把15万元分开存入银行,后又交给她20万元,其中10万元以尚某应付好处费的名义,用其父、其弟的名义分别存单存放。受贿款的存放方式——化名存单、亲属账户、分批存取——在本案是证明”钱在常某控制之下”的辅助证据。这类”家庭账户痕迹”在行受贿案件里反复出现,辩护中既要审查账户凭证与受贿指控的对应关系,也要提醒当事人:家属账户一旦卷入赃款流转,家属的配合义务与风险都会随之而来。

其五,二审辩护意见的结构缺陷。 一审辩护意见认为”不构成受贿罪”,二审辩护意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都是笼统的定性否定,没有落到具体的争点(35万元的性质拆分、行贿一节的参与程度、归案经过)。对照二审实际发生的重估路径,如果辩护意见能围绕”5万元让渡的确定性""商议与出资实施的距离”展开,与法院的改判逻辑会更贴。定性否定式辩护在二审书面审中尤其吃亏:合议庭看不到争点,就很难为你重启审查。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