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钱又退回去,还算不算受贿?大部分人的印象是”收了就是收了”。但(2010)洛刑一终字第18号这个案子,是少见的”法院明确说这笔不算”的样本——不过它的故事还有后半段:退了之后,行贿人接着又送。两段连起来看,才知道”退还”这条规则真正的用法。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洛刑一终字第18号(二审)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1 月 22 日
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审被撤销)
涉案金额二审认定受贿 1.7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网吧市场管理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行贿人周某在当地经营网吧。

一审认定的事实是”收了退、退了又收”:2007年春节前,韩某收周某2000元;2008年6月,周某为办理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送给韩某2万元,韩某因担心证办不成,把这笔钱退还了周某;此后2008年10月、2009年1月,周某又分两次送上1万元、5000元。一审认定四次共3.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以滥用职权罪(违规协调、放任网吧经营许可证违规转让,造成网吧市场管理混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六个月。

韩某上诉,理由有两条:那2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滥用职权罪不成立。二审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这两条理由都采纳了,并顺带改了量刑。前后一对比就能看出这2万元的分量:一审把它计入后,受贿数额是3.7万元,加上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一年六个月实刑;二审剔除这2万、撤销一罪之后,只剩1.7万元的受贿罪,最终判一年缓刑二年。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案发前退还2万元已及时退还,不计入犯罪数额
滥用职权罪一审认定证据不足,二审撤销
退赃赃款1.7万元已全部上缴财政
认罪悔罪一、二审均无异议,有悔罪表现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一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维持一审对非法所得1.7万元的追缴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及时退还”这条规则,到底怎么用?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本案那2万元能挡住,靠的是三个事实叠加:一是退还发生在案发之前——当时没有任何调查风声;二是退还的原因是”担心办不成”,与掩饰犯罪毫无关系;三是钱退给了行贿人本人,原路返回。

但要用好这条规则,必须划清三条边界。

第一,“及时”没有精确到天。法院看的是退还时间与收受时间的距离,以及退还当时的客观情境——是收下后不久、事还悬着的时候退的,还是拖了很久才退。本案收下后很快退还,风声未起,所以算”及时”。归纳起来,判断时会看几个参考因素:收受与退还的间隔长短、退还时是否已经出现查处风险、是不是全额退还、退还有没有附加条件。

第二,这条规则挡住的是那一笔,挡不住之后的行为。韩某退还2万之后,周某紧接着又送来1.5万元——这部分一分不少计入受贿数额。退还不是”免疫证明”,如果退还之后照收不误,说明收钱的故意一直在。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对照:韩某2007年春节前收的那2000元,从来没有退过——照样计入。规则只保护”及时退还”的那一笔,不追溯,也不罩住其他笔。

第三,也是家属最容易误读的地方:反向情形完全不同。如果听到纪检部门在打听自己、风声已经起来,才慌忙把钱退回去或者上交,那不是”及时退还”,而是掩饰犯罪——不但不算从宽情节,这笔钱照样计入受贿数额。什么算”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自己被询问、行贿人被带走、同岗位同事出事,都算得上一号。实践中大量”我退了呀”的辩解,就倒在这一条上。

对家属最实用的一句话是:收钱之后”退不退、什么时候退、为什么退”,三个问题的答案共同决定这笔钱的性质。只有”案发前、无压力、真退还”这一种情形,才可能像本案一样把那笔钱从数额里拿掉。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二审改了三处:数额剔除、一罪撤销、实刑改缓刑。 上诉不是走过场,但前提是打对点——本案被采纳的两条上诉理由,恰好都是有规范依据、有证据抓手的那两条。泛泛喊冤式的上诉,很难产生这样的效果。

其二,滥用职权罪撤销的理由是”证据不足”。 这类罪名的损害后果,本案一审主张的是”市场管理混乱、损害国家机关声誉”这类社会影响,量化与举证难度大,二审对它的证据审查明显更严。渎职罪名与受贿罪名并案起诉时,两者的证据强度要分开评估,不能因为受贿成立就默认渎职也站得住。

其三,缓刑不是上诉”要”来的,而是案件结构走到那一步的自然结果。 数额降到1.7万、赃款全部上缴、认罪悔罪——数额决定档位,退赃和悔罪决定浮动,最后才是程序上的争取。顺序反了,往往两头落空。

其四,“没收非法所得1.7万”和罚金是两回事。 判决里还有一项被维持的内容:没收(追缴)非法所得1.7万元。追缴针对的是赃款本身——那1.7万元本来就不属于他,退不退都得交出来;罚金则是额外的财产刑,是”再罚一笔”。本案按当时的法律结构只追缴、没有并处罚金。家属看判决时把这两项分开,才不会把”钱全交了”误算成”罚也罚过了”。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