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一听到”两个罪、数罪并罚”,心里就会往下沉。(2010)宁刑初字第154号这个案子正好相反:起诉时指控两个罪,判决只定了受贿罪一个,判了六个月、缓刑一年。另一个罪为什么没立住?这个问题值得每个家属看懂。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宁刑初字第15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10 月 11 日 |
| 罪名 | 受贿罪(公诉机关另指控滥用职权罪,法院未认定) |
| 受贿金额 | 5000 元现金+1000 元加油卡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某,某县看守所狱医——注意,他是 1998 年起被看守所聘用的,不是在编民警。
在押人员王某(某煤业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羁押)的家属多次请他吃请。他违反看守所”不准私自为在押人员带药”的规定,把对方所送的所谓”腰疼宁”药物带入所内给王某服用。2009 年 7 月 16 日,王某在所内突发高血压晕倒,经邢某诊断不宜羁押,被送医治疗并取保候审。当天,王某之妻送给他 5000 元现金表示感谢;次日王某被取保后,又送 1000 元加油卡。
公诉机关指控他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案发后受贿款已退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滥用职权罪 | 证据不能证实带药行为与犯病、取保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指控不予支持 |
| 初犯偶犯、退赃、认罪悔罪 | 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并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一罪)
- 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缓刑一年,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滥用职权罪为什么不成立?
法院给出了两个理由,每个理由都值得家属听懂。
第一个理由:因果关系断链。判决的原话大意是——依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带药行为”与”王某犯病以致被取保”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带药在前、犯病在后,这只是时间上的先后;中间还隔着病情本身、诊断结论、取保决定等好几个环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先来后到”,而是行为实实在在地导致了结果。本案里,王某突发高血压是疾病发展的结果,带药行为与”犯病—取保”之间接不上这条链。
第二个理由:没有重大损失的后果。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这样的后果。换句话说,私自带药是明确违反看守所规定的,但违规违纪和行为犯罪之间隔着”重大损失”这道门槛;迈不过这道门,就只能停留在纪律责任的范围。
把这两个理由合起来看,法院实际上做了一次”罪与非罪”的逐环检验:行为存在(确实违规带了药)、行为人有职务(受委托从事公务)、但结果缺位(没有重大损失)、因果断链(带药与犯病取保之间接不上)。四个要件凑齐三个,罪还是不成立。这就是刑法与纪律的分水岭——它不惩罚所有不当行为,只惩罚满足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两点对面对类似指控的家属有一个很实用的启示:当案件被指控数罪并罚时,不要只盯着主罪慌神,要一个罪一个罪地问——第二个罪的结果在哪里?它的因果链断在哪一环? 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是渎职类指控最常出问题的地方。本案就是指控两项、成立一项的实例。
再交代一下辩护方的位置。邢某一方对滥用职权罪提了三点:主体不符、没有故意、没有重大损失。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主体”这条——他还是被认定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没有重大损失”这条意见的核心被法院自己的认定吸收了。这说明什么?说明辩护意见不需要每一条都赢,几条意见里只要有一条被裁判采信,就可能直接改变一个罪名的成立与否,进而从”数罪并罚”变成”一罪一刑”。面对并罚指控,把火力集中在证据最薄弱的那一罪上,是值得家属与辩护人认真讨论的打法。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聘用制”不是护身符。 邢某不是在编民警,法院仍认定他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主体照样成立。是否具有正式编制,不是判断职务犯罪的标准;在岗位上行使着看管、管理职责的人,都在射程之内。
其二,6000 元也构成受贿罪,财物不限于现金。 本案认定的是 5000 元现金加 1000 元加油卡——购物卡、加油卡这类财物同���计入受贿数额。另请注意:本案裁判于 2010 年,适用的是当时的数额标准(受贿五千元即可追责),不能用今天 3 万元的起点去理解老案。
其三,六个月是怎么来的。 判决援引了当时刑法第 383 条第一款第(三)项——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项还规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受贿 6000 元,已全额退缴、认罪悔罪,判六个月低于该档一年的法定最低刑,正是这条”减轻”条款落地的结果,再配上缓刑。小额、全额退赃、认罪悔罪,在本案中被组合评价为最轻的结果——但这是本案法院在当时的标准下作出的判断,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完整证据与当地实践判断。
其四,事后感谢的钱也算受贿。 本案有一个容易误判的细节:5000 元是在王某被送往医院当天送的,1000 元加油卡是取保次日送的——钱送来的时候,“照顾”已经结束了。有人以为”事前收钱是受贿,事后感谢不算”,本案给出了相反答案:只要收钱对应的是其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照顾,无论钱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到手,性质都一样。“事后感谢”从来不是安全通道。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