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3 万元,最终免予刑事处罚——(2010)宁刑初字第176号这份判决值得记下来,不是因为这个结果多罕见,而是因为它把免刑的”法定入口”和”落地支点”分层摆得很清楚,正好可以当作审查这类案件的路线图。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宁刑初字第1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11 月 9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3 万元
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国有洛宁县吕村林场场长。

2001 年 7 月、2005 年 1 月,张某分别收受吕村林场组培楼建筑商王某所送现金 2 万元、1 万元,共计 3 万元。其中 2 万元经手用于单位其他费用支出,并将支出单据交出纳保存;1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0 年 9 月 10 日,张某因涉嫌受贿犯罪主动到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即被取保候审;9 月 29 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 11 月判决,全案不到三个月。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回。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退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回
认罪悔罪庭审对事实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
平时表现辩护人提出平时工作表现好,法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判决引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赃款处置:判决未再作追缴表述(案发后已全部退回)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刑不是”自首+退赃”的自动结果

把这份判决拆开看,免予刑事处罚至少有三层结构,缺任何一层都可能走不通。

第一层,法定入口: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给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常规量刑情节里,把”免除处罚”明确写进选项的并不多,自首是其中最常见的一个。没有自动投案,这条通道从一开始就打不开。本案张某是主动走到检察院投案的,这一步在判决里没有争议,也是全案从宽结构的地基。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认定有专门规范(法发〔2009〕13 号):自动投案既包括向办案机关投案,也包括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情形,但前提是投案发生在犯罪事实被掌握、本人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之前。本案是直接向检察机关投案,处于最标准的自动投案形态,没有经历”被动到案后再争自首”的拉锯——这一点恰恰是多数职务犯罪案件做不到的。

**第二层,落地支点:情节轻微。**自首只是提供了”可以免除”的可能性,法院真正用来托底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说理部分明确写了”犯罪情节轻微”六个字。也就是说,自首回答的是”能不能免”,三十七条回答的是”该不该免”。还要注意三十七条的适用方式:法院仍须作出有罪宣告,只是不判处刑罚——定罪免刑与无罪是两个世界。辩护时只主张自首、不论证情节,等于递了钥匙却没有找到门。

**第三层,才是本案最特殊的地方:赃款去向。**查明事实里有一个容易被一眼扫过的细节:3 万元中有 2 万元经手用于单位其他费用支出,并且把支出单据交出纳保存。这里要先立一个规矩:受贿既遂后赃款怎么处置,不影响数额认定——钱收下的那一刻,犯罪已经完成。但去向会实实在在地影响”情节轻微”的评价:2 万元花在单位支出上、单据可查,与 2 万元挥霍消费、转移隐匿,在法官眼中是两幅完全不同的情节画像。再叠加另外几个分量:数额只有 3 万元——本案适用 2016 年司法解释施行前的旧数额标准,3 万元处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的低段,距离”五万元以上”的下一档还有明显距离;加上全额退赃、平时表现好,法院对”情节轻微”的认定,走的是一条由数额位置、赃款去向、悔罪表现共同铺成的完整链条。

反过来说,这份判决绝不能倒推成”3 万元+自首+退赃=免刑”。赃款主要用于单位支出且单据留存,是本案独有的事实支撑,多数案件并不具备。同行拿到类似案件,要逐项对照:投案是否自动、供述是否完整稳定、数额在所属档次的什么位置、赃款去向能否查清并有证据固定。每一项都在给”情节轻微”这道题加分或减分,而法院最终免刑,是所有分项叠加后作出的整体判断。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简易程序与独任审判的侧面印证。**基层法院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结一宗受贿案,前提是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证据没有实质争议。程序的选择本身,就是”情节轻微”评价的一个旁证。与本案强制措施轨迹对照着看更能说明问题:投案次日取保候审,两个月内诉至法院——非羁押诉讼的适用,与最终免刑处在同一条情节评价线上,前后是一致的。

**其二,免刑不等于无罪。**这份判决仍然是定罪判决: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只是免除刑罚。犯罪记录、党纪政务处分的后续后果都还在。对当事人而言,免刑案件的真正价值在于争取”有罪但无刑”的结局,而不是当作无罪案件去理解——两者的辩护目标、证据投入与预期管理完全不同,接案谈话时应当把这条界线讲透。

**其三,旧数额标准的核对提醒。**本案判决于 2010 年,适用的是当时的数额标准(刑法原条文规定的数额档),不能用 2016 年司法解释”3 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的框架倒套。同一笔钱在不同时期标准下的档位与从宽空间完全不同,查阅历史判决务必先核对裁判时点,再谈量刑评价。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