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这六个字,很多家属第一次听到时会当成”判了但不用坐牢”。在(2010)宁刑初字第66号这个案子里,它比那更彻底:两名被告人都被认定构成受贿罪,但既没有刑期,也没有缓刑考验期——定罪,免刑。
要提醒的是,这不是”数额小到不算犯罪”,而是一条有明确规范依据的处理路径。拆开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宁刑初字第6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6 月 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定罪) |
| 涉案金额 | 共同收受 10000 元,二人各分得 5000 元 |
| 判决结果 | 两名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 11 月,曲某担任某县某镇庄头村党支部书记,董某担任该村村会计。二人利用负责某矿业公司援建项目的职务之便,共同收受建筑商张某好处费 10000 元,各分得 5000 元。
公诉机关以受贿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两人在开庭审理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案卷证据包括两人的供述笔录与检查书、证人张某的证言、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态度 | 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
| 悔罪表现 | 有悔罪表现 |
| 退赃 | 能积极退赃 |
| 共同犯罪 | 共同收受、各分一半,判决未区分主从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两名被告人均成立)
- 主刑:均免予刑事处罚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
- 判决同时告知十日上诉期;主文未另列罚金或追缴项。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村干部收钱,为什么定的是受贿罪?
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村干部算不上”官”,收点好处费怎么就成了受贿罪?
《刑法》第九十三条讲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类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这类村基层组织人员,本身并不当然落在这个范围里——他们日常管理的大多是村集体自己的事务。真正的转换开关在这里: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专门作过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按受贿罪处理。立法解释列举的协助管理事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以及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协助——判断时可以对着这张清单找位置。
本案判决没有展开援引这个解释,但它的落点与这条线完全吻合。法院的关键表述是:二人”利用乡政府委托管理基建项目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键词是”乡政府委托”——这个援建项目的管理权来自乡镇政府的委托,属于协助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事务,而不是村里自筹自办的集体事务。
所以同样一个村干部、同样收了钱:钱对应政府委托或协助政府管理的事项,走受贿罪;钱对应村集体内部事务,则可能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其他路径,管辖机关、数额标准都不同。分界线从来不是”当没当干部”,而是这笔钱对应哪一段职务。
再往后看量刑,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构也值得记下来。判决引用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按案发时适用的旧数额标准,这一档是”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万元落在这一档里,起点就是一年。那为什么最后免予刑事处罚?依据是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列举的理由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退赃。换句话说,免刑不是因为”够不上罪”,而是定罪之后,综合情节轻微、不再需要用刑罚来实现预防目的时的一种处理方式。
这也提醒一件很实际的事: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定罪判决照样生效,犯罪记录照样存在。它换来的是不执行刑期、不进入社区矫正,但前提是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这类情节必须实实在在做在前面——本案两被告人到案后的全部配合,都写进了免刑的理由里。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共同受贿是按共同数额整体指控的。 起诉表述为”共同收受 10000 元、两人各分得 5000 元”,判决对两人作了同样的定罪和免刑处理,未区分主从。共同受贿案件中,数额通常围绕共同的收受行为整体认定,“我只拿了其中一半”一般不能把责任砍半——分得份额影响的更多是情节评价,而不是把一个行为拆成两半各算各的。
其二,免刑的坐标是当时的数额标准。 本案审理于 2010 年,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1 万元处于”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法定最低刑一年。研究这类旧案,不能用现行”三万元以上”的起点去倒推”1 万多怎么能定罪”——不同时期的数额档不同,但”定罪免刑”的路径在旧法时代同样存在。
其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不是一回事。 缓刑是判了刑、附条件不执行,有考验期,考验期内违反规定仍可能收监执行;免予刑事处罚是没有判处刑罚,判决生效即告终结,没有考验期,也不存在再收监的问题。但两者的前提都是罪名成立。家属在听到这两个词时,先分清说的是哪一种,对应的后续义务和心理预期完全不同。
其四,程序从简的案件,说理也薄。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判决篇幅很短,几乎没有控辩对抗的痕迹。从研究角度看,这类文书能提供的是结果与基本结构;情节之间如何博弈,需要结合更多同类样本判断,不宜把一个样本的经验直接放大成”收 1 万元都会免刑”的结论。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