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刑初字第181号,起诉书指控了两个罪:贪污15.6万元、受贿1万元。判决下来:贪污罪不成立,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很多家属看到”免予刑事处罚”,会以为这就是无罪。不是的。这个结果意味着什么、怎么来的,值得从头讲一遍。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新刑初字第18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9 月 1 日
罪名受贿罪(指控的贪污罪不成立)
涉案金额受贿 1 万元
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罚,赃款 1 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系某县建设局职工,被抽调到县里某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

指控的贪污事实:宋某与指挥部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合谋,借用某市政工程公司名义承接指挥部自身的排水工程,工程总造价33万元,实际仅完成一部分。工程款拨付后,四人除支付实际施工和材料费用外,将余款8万元私分,宋某分得2万元。公诉机关按”骗取公款15.6万元、本人分得2万”指控贪污罪。

指控的受贿事实:宋某利用职务便利,五次收受施工单位、用地单位人员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多为春节前所送,目的分别是感谢其在支付工程款、协调排土、调换建设用地等事项上的帮助。

案发后,宋某退出款项3万元。程序上,本案一审曾因上诉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本判决是重审判决。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主动交代受贿 1 万元中,有 6000 元系在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
认罪态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退赃案发后退回款项 3 万元(含受贿款,已全部退出)
贪污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成立(贪污指控被整体否定)
  • 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 涉案财物:赃款 1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需要特别说明: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判决认定他构成受贿罪,这仍然是一个有罪判决——只是法院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是什么,贪污指控又是为什么塌掉的

先说免予刑事处罚。它的准确含义是:犯罪成立,但不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犯罪记录还在,由此带来的公职、职业资格等方面的后果也可能照样发生。家属千万不要把它理解成”没事了”,它是”定罪免刑”,不是”无罪释放”。

那法院凭什么走到免刑?拆开看是几个因素叠在一起:其一,受贿1万元,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落入旧刑法”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本身属轻档小额;其二,1万元里有6000元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时他主动交代的——按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专门规定,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本人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事实的,虽不构成自首,但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三,赃款全部退出、认罪态度好。法院最终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落到了免刑。每一个因素单拿出来都不必然导致免刑,叠在一起才有了这个结果。

再说贪污指控为什么整体塌掉。法院的逻辑很克制:四人合伙承建这个排水工程是事实,收到工程款、私分余款也是事实,但工程没有完工、没有决算,公诉机关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有虚报工程量、故意扩大预算来骗取公款的故意和行为。也就是说,“分了钱”和”骗了公款”之间缺了一环——如果工程最终要按实际完成量结算,这些钱里有多少属于”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就不清楚。指控的那一环接不上,整笔贪污事实就不成立。

对家属的启示有两层:第一,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数额不是终点,每个罪都要单独过证据关,贪污15.6万可以整罪剔除;第二,“工程没做完、账没结清”这类看似技术性的细节,可能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当事人觉得”理所当然”的事,要让证据说话。还要补一句:指控被否掉,靠的不是态度硬,而是法院把工程推进程度、结算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查清楚了——这类辩解有没有人去查、查到什么程度,正是辩护工作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主动交代”的分量要认准通道。 本案6000元的主动交代没有按自首认定(同种罪行、被动到案),而是走了”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事实”的从轻通道,并实际助推了免刑结果。当事人和家属常把两者混为一谈——通道不同,表述和论证方式完全不同。

其二,“帮单位干工程”是高危地带。 借用公司资质、私下承揽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工程,即便真干了活,也天然处在”公与私”的灰色地带。一旦发生争议,职务便利、公共财物、非法占有这些要素如何定性,主动权并不在当事人手里。

其三,本案也是一次”发回重审”的成果。 有家属会注意到判决里提到:一审之后被告人上诉了,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把案子发回重审,现在看到的是重审判决。这里把程序讲明白:发回重审不是”重新告一次”,而是原判决作废、原审法院换组合议庭从头再审一遍——证据重新质、辩护意见重新提、量刑重新定。本案贪污指控被整体剔除、最终走到免刑,正是重审程序的产出。如果一审结果与预期差距很大,而上诉确实有事实或证据层面的理由,这个程序通道值得认真评估;但它不是”再赌一把运气”,二审发回有明确的审查标准,没有实质问题的上诉大多会被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其四,免刑之后的”剩余成本”要有预期。 没收1万元、犯罪记录、可能的单位处分与职务后果,都不会因免刑而消失。法院在免刑的同时,还可以视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评估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时,这些都要算进去,而不是只看”没有刑期”四个字。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