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起诉书,看到上面列着”贪污、受贿”两个罪名,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是”这回罪加一等了”。这份判决会告诉你另一件事:起诉指控不等于最后认定。这个案子,两项指控被砍掉了一大半——贪污罪不成立,受贿从 53 000 元核减到 28 000 元,最后判了缓刑。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新刑初字第18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9 月 1 日(发回重审后作出) |
| 罪名 | 受贿罪(指控的贪污罪不成立) |
| 法院认定金额 | 28 000 元(指控 53 00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县建设局职工,2005 年 4 月被抽调到县新城西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
指控一(贪污):与指挥部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合谋,采用虚报工程量的手段,骗取指挥部工程款 156 000 元,杨某分得 20 000 元。
指控二(受贿):六笔共计 53 000 元,涉及土建工程帮助、地皮调整、排土方、移走高压线、工程审核等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指控差别很大。先说贪污:经查,所谓”虚报工程量”的那段排水工程,实际是四个人商量”弄点钱花”后真实合伙承包的——杨某绘制了草图,同案人估算造价,借某市政工程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总造价 33 万元),雇人开挖铺设了 130 多米管道,还实际支付了施工款和管材款;工程只干了一部分,没有完工,也没有决算。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不能证明杨某等人有虚报工程量、故意扩大预算骗取公款的主观故意和事实,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贪污罪不能成立。
再说受贿:六笔指控中有两笔没有被认定。一笔 5 000 元,是朋友听说杨某父亲去世、母亲和妻子生病,见面时硬塞给他的,送钱人自己作证说清了缘由,法院认定为朋友间的家庭帮助;一笔 20 000 元,是开发商聘用杨某利用业余时间为土方工程做了两个多月的测绘和技术指导,工程结束后支付的报酬,还打了收条,法院认定为劳动报酬。其余四笔(收受四名开发商的 10 000 元、5 000 元、3 000 元、10 000 元)有职务上的请托事项对应,予以认定,共计 28 000 元。
还要交代一个程序背景:这个案子 2010 年 4 月曾判过一次,杨某上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才有了这份判决。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态度 |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 |
| 退赃 | 案发后向检察机关退回全部赃款 |
| 辩护意见 | 贪污指控不成立、两笔受贿应剔除的意见,均予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贪污罪指控不成立)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没收:赃款 28 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项指控为什么被砍掉一大半?
先把结果摆在一起看:指控两个罪名、涉案金额合计二十余万元,判决只剩一个受贿罪、28 000 元。而且这不是法院”心软”,每一笔增减背后都有具体的证据理由。以下分两刀来说。
第一刀,砍在”合伙挣的钱”与”贪污的公款”之间。 很多家属有一个直觉性的误解:钱从公家的渠道流出来,就是贪污。不对。贪污罪的骨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核心在”非法占有”这个环节有没有证据。本案的工程真实存在、四人实际投入了劳务和组织、合同有对价、钱付给了实际施工的人,工程没干完、没决算。指控说他们”虚报工程量骗取公款”,但没有证据坐实这个”骗”字。法院最终把这笔账定性为”合伙承包”——违反纪律是有的,但够不上贪污罪。违纪与犯罪之间,隔着的是证据。
第二刀,砍在”人情与劳务”和”权钱交易”之间。 判断一笔钱是不是受贿,有两把尺子:送钱时有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钱和你的职务行为之间有没有对价关系。5 000 元那笔发生在杨某家庭变故之时,与任何职务事项无关;20 000 元那笔对应的是两个多月真实的测绘、技术指导劳务,送钱人自己都作证说是付工资。法院认定这两笔”不宜按受贿”。
要提醒的是:这类界分有没有空间,完全取决于证据。本案恰好是送钱人自己的证言支持了被告人的说法,收条、施工图纸这些书证也都对得上。反过来,如果送钱人的证言明确指向请托、职务关联也清楚,同样的辩解就很难立住。家属可以记住这个思路,但不要把它当成通用公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发回重审的实际效果。 一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改判——贪污出罪、受贿核减近一半。对家属的含义是:一审结果不是终点,程序之内仍然有审查空间,上诉权值得认真对待。
其二,缓刑是怎么构成的。 28 000 元在当时的数额标准(适用本案判决时的旧标准)下处于较低位置,加上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数额、退赃、认罪三个因素缺了哪个,结果都可能不同。
其三,“国家工作人员”看的是岗位职权,不是编制。 杨某是建设局的普通职工,被抽调到指挥部参与工程建设管理,法院仍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从事公务,看的是岗位上的管理职责,与用工形式无关。这一点对类似”抽调、借调”岗位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是一个重要的风险提示。
其四,诉讼程序上还有一点值得记录。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判决书尾部署名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审已无关系;公诉人也是另行指派的。对当事人而言,重审意味着一次完整的重新审理——事实、证据、辩护意见都可以重新展开,杨某及其辩护人在重审中坚持的”合伙承包""人情馈赠”意见,正是在这一次审理中被采纳的。程序重启之后该说的话要完整再说一遍,不能因为一审说过就默认法庭已经了解。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