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刑初字第183号,一个发回重审后的判决。这已经是这个案子第二次判决:一审判决于 2010 年 4 月作出,被告人上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 6 月裁定发回重审,新安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起诉书指控:贪污两起、受贿七起,合计近 20 万元。重审结束时:贪污两起全部不成立,受贿从七起核减到四起共 38000 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指控金额和判决结果之间隔着这么大的落差,中间发生的事,恰恰是家属最需要看懂的部分。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新刑初字第18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9 月 1 日 |
| 罪名 | 受贿罪(贪污指控均未成立) |
| 法院认定金额 | 3800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原系某县财政局干部,历任商粮股股长、基建股股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日常工作与工程款拨付、公车处置等事项直接相关。
起诉书指控两大块。贪污:受委托处理一辆公车时,被指截留售车款 3 万元;与三名同案人员(另案处理)承包排水工程,被指虚报工程量合伙占有 15.6 万元(陈某分得 2 万元)。受贿:七起,包括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后收受 3 万元定活两便存单、向某造价站站长索要 5000 元和 15000 元等,合计 5.4 万元。
重审查明:公车款 3 万元——12 万元车款已交入财政账户,剩余 3 万元当地有收取”过户押金”的惯例,车辆一直未过户,陈某存在退款可能性,事实不清,不认定;排水工程 15.6 万元——工程系四人实际承包施工,无虚报工程量的证据,工程未完工也未决算,不能认定骗取公款,不认定。受贿部分,3 万元存单、5000 元、1000 元、2000 元共四起认定,合计 38000 元;3000 元系替表妹夫收回的工程款、当天转交,15000 元用于购买办公电脑相机并发给同事、财政局出具证明,2000 元当场退还——三起均不认定。
案发后,赃款 38000 元全部退还。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悔罪 | 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从轻处罚 |
| 退赃 | 赃款已全部退还,从轻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一罪(判决引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违法所得:38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指控为什么塌掉大半——关键在”钱有没有进他个人口袋”
把被否掉的几笔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条贯穿的主线: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最终有没有被行为人非法占有。
贪污的两起,输在”占有”上。卖车款 3 万元:车款大头已交回财政账户,当地确实有过户押金的惯例,车又一直没过户、押金存在退还的可能——检方拿不出”这 3 万被他个人花掉了”的证据,法院就按”事实不清”处理。排水工程 15.6 万元:这几个人是真金白银垫钱、找人挖管子干的活,只是还没完工没决算——“多拿预付款”有违规的成分,但”虚报工程量骗取公款”这个贪污罪的构成,证据撑不起来。
受贿核减的三起,逻辑相同。替表妹夫要回的 3000 元,当天转交,不是”为送钱人谋利收下的钱”;那 15000 元,同事证言、财政局证明都指向”发给职工、买了办公设备”,没有据为己有;2000 元当场从车窗扔了回去。判决书没有说”钱花在哪里无所谓”,它核对的是:有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被这个人占有、支配。
对家属来说,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三点。第一,起诉金额不等于判决金额。指控是检察机关认为”有证据支撑”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后,每一笔都可能被重新计算——本案近 20 万的指控最后落在 3.8 万。第二,数额变了,量刑档次就变了。3.8 万元按 2016 年司法解释施行前的旧数额标准,处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按指控认定,结果完全不同。第三,全额退赃+认罪,是把刑期压到三年并搭上缓刑的钥匙——判三年以下才有缓刑资格,而三年恰好是这一档的上段位置。需要说明:这是证据、数额、情节共同作用的结果,个案之间没有可以照搬的公式。
还要说清楚一件事:这三万八的认定同样经历了对质。陈某在庭上对 3 万元存单一节的辩解(“不知道是什么钱”)与侦查阶段的供述、行贿人证言相矛盾,法院没有采纳;而被否掉的几笔,是因为有证明”钱没进他口袋”的证据。同样的策略,一个方向帮了倒忙,一个方向救了关键情节——辩解要与证据对表,而不是与愿望对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上诉和重审是有实际意义的程序。“发回重审”意味着上一级法院认为原判决在事实或证据上存在问题,案件回到基层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判决。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重审判决与原指控相比已面目全非——贪污两起清零、受贿核减两万。程序不是走过场,每一次庭审都是数额与证据重新过秤的机会。
**其二,“存单”也是收受。**3 万元受贿,行贿人按陈某要求存成定活两便、不设密码的存单交给他——收受方式再”讲究”,不影响认定。这类细节提醒家属:不要试图从收钱的形式上找安全感。
**其三,从宽是叠加的。**认罪态度尚可、赃款全部退还,两个情节叠在一起才换来缓刑。判决依据的缓刑条款要求刑期三年以下、悔罪表现等条件同时满足,缺一项都到不了缓刑。这也是为什么辩护要尽早把退赃和认罪的动作做在前面——这些情节的”起算时间”在审判之前,而不是宣判之后。
七、研究记���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