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集团筹建处的一个施工员,管工程验收。8 年里先后收了防水材料公司经理、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岩土工程公司副经理送的现金和购物卡、加油卡——单笔最小 500 元,累计 26500 元。判决:受贿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很多家属看到这个案子会问两句话:“一次才几千块,也能定罪?""卡和券也算受贿?“这两问,正好是这个案子要回答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新刑初字第22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9 月 14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26500 元(8 笔累计)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某,某电力集团(国有企业)筹建处施工员。2002 年至 2010 年,其利用在工程验收上的职务便利,为施工方在工程验收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三家施工方负责人所送财物共 26500 元:

  • 某防水材料公司经理四笔:现金 1 万元、现金 5000 元、购物券 1000 元、购物卡 2000 元;
  • 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三笔:购物卡 500 元、购物卡 1000 元、现金 2000 元;
  • 某岩土工程公司副经理一笔:加油卡 5000 元(用于其私家车加油)。

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回。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退赃赃款已全部退回,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财产处理:赃款 265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每一笔都不大,为什么最后构成了受贿罪?

先说”够不够得上犯罪”的疑问。 法律上对多次收钱这种情况有明文规则: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本案 8 笔、跨度 8 年,中间一次都没有”被处理”过,于是 1 万元、5000 元、500 元……一笔一笔累上去,最终按累计的 26500 元认定、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每次都只收一点”省不掉任何一笔;恰恰相反,时间长、笔数多、对象多,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形态。行为在 2002 年就发生了,2010 年仍被追诉并累计——那种”过去这么多年早该翻篇了”的想法,在这个案子里没有空间。

再说”卡和券算不算钱”的疑问。 本案认定的 26500 元里,现金只占一部分,其余是超市购物卡、购物券和加油站加油卡。这些卡、券背后都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财产利益,一样计入受贿数额——判决书连”加油卡用来给私家车加油”都写进了事实认定。家属常以为”没收现金就没事”,实务里恰恰相反:卡、券、提货单这类东西因为容易被查实、有购买记录可对,反而常成为认定数额的重要部分。本案八笔里有五笔是卡或券,如果当初把卡券部分漏掉了,累计数额虽会变小,罪与非罪的结论却不会变——5000 元的追诉起点,光现金部分就够了。

数额落档与量刑。 本案判决于 2010 年作出,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受贿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65 万元落在这一档,判二年;再结合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全部退回,宣告缓刑三年。今天读这份老判决要注意:5000 元起点、5 万上一个档,是当时的标准,与 2016 年司法解释确立的 3 万、20 万、300 万三档不可混用——看老案,先看它适用哪套数额标准。顺带一提,本案全额退赃后,26500 元并非”退了就完”,而是判决主文明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赃是量刑情节,违法所得该收的仍然收,两件事并行不悖。

最后是”施工员”的身份问题。 施工员听起来是”干活的”,家属容易觉得”他不是领导,算不上受贿”。本案判决认定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该集团系国有企业,其所做的事是在工程验收上为施工方提供帮助——工程验收是对工程质量的把关性、管理性职责,不是单纯的体力或技术劳务。所以”我只是个施工员”并不是当然的说法,关键还是看所做的事里有没有职权内容、别人送钱看中的是不是这份职权。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程序走得很快。 本案 2010 年 7 月被拘留,9 月即宣判,全程不足三个月——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人当庭无异议。小额、事实清楚、认罪的受贿案件,从留置到判决的时间往往比家属预想的短得多,应对准备要早做,不要等”开庭再说”。

其二,钱来自三家不同单位、跨 8 年,仍认定为一罪累计。 判断的关键是”未经处理”——只要每一笔都没有受过刑事追究或党纪政务处分并已作折抵,就并入累计。反过来,若部分款项曾受纪律处理,是否扣减就成为一个需要逐笔核对的问题。

其三,缓刑三年比主刑二年还长。 考验期长于刑期是常态。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二年——拿到缓刑不等于结案,平稳走完考验期才算真正落地。

其四,“提供了帮助”不需要什么惊天动地的动作。 本案所有笔款的”职务行为”都是同一件事:在工程验收上给人家行方便。没有批文、没有签合同、没有打招呼揽项目——验收合格不合格、快一点慢一点,就是施工方愿意持续送钱的全部理由。这也是小额多次受贿案件的共同特征:职权的作用方式越日常,当事人越意识不到”这也算权钱交易”,等累计起来被追诉时,才发现每一笔都记在账上。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