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容易产生的一个期待是:人自己去了检察院,钱也全部退了,刑期应该不会太重。(2010)伊刑初字第150号这个案子要给你看的,是另一面:自首有了、赃款退了,法院判了六年六个月。

不是说法院判错了,而是这份判决能帮你弄明白一件更重要的事——判几年,先看钱落在哪个”数额档”里,从宽只是在这个起点上做调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0)伊刑初字第15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7 月 25 日
罪名受贿罪
法院认定金额156 092.42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2004 年 8 月任某县县长助理,负责当地安居二期工程的相关事项。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其分工后,靳某利用这一职务便利,为工程开发商某建筑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方某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笔财物:

  • 一套单元房。 双方事先约定工程结束后送房。工程开始后,靳某在工程开发过程中为方某提供了各种帮助。工程结束后,方某将一套 137.69 平方米、价值 85 092.42 元的单元房送给靳某。2009 年 10 月,靳某的妻子以 17.9 万元把这套房卖了。
  • 免掉的两笔房款。 2006 年春节后,方某为表示感谢,免去了靳某预先订购的两套房屋的余款 71 000 元——靳某为这两套房交了 10 万元押金,剩下的钱开发商不再催要。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2010 年 3 月 11 日,靳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退赃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
从宽方向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 年 3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
  • 追缴:赃款已全部追缴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可以从轻或减轻”,到底能减多少?

要理解这六年半,得先看当时适用什么标准。本案发生在 2016 年 4 月数额标准调整之前,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受贿十万元以上,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靳某的数额是 15.6 万余元——落在这一档,起点就是十年往上。

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标准下,这个案子的”考试”不是”判几年合适”,而是”从十年以上往下能争取到多少”。

自首的条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写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先把这两个词说清楚:“从轻”是在原来那档刑期里往低处判,不能跌破这一档的底线;“减轻”则是跌破这一档的底线,往下跨一档。 本案法院选择了往下跨档的那一支:因为自首和退赃,跌破十年的法定最低刑;但减轻也只减一个档次,落到”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这一档里,最终取了六年六个月。

辩护人在法庭上请求的是”减轻处罚”,这个请求实现了——只是实现的幅度有限。还要说明一点,这类依法定刑的裁量在程序上很重:本案是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也就是说,减多少不是合议庭随手定的,而是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讨论后的结果。期望”投案+退赃”换来大幅下降,在本案当时的标准下并不现实。

所以答案很直白:不是”投案退赃没用”,而是从宽从来不是从零开始的打折,它只是在起点刑上做有限的下移。 起点越高,减完之后剩下的数字就越大。

还有一点对今天读这份判决的人特别有用:数额标准在 2016 年 4 月已经改变。同样 15.6 万元,按现在的标准属于”数额较大”档(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法定最高刑是三年。判决书上的年份,决定了判决书里数字的分量——拿旧案去推测今天的量刑,或者反过来,都会失真。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房子和”免掉的房款”都算受贿数额。 很多人以为受贿就是收现金。这个案子收的是一套房,外加开发商免掉的两笔房款。法律上,财物不限于现金——免除债务同样是用职务便利换取的财产利益,照折价计入。本案两项相加:85 092.42 元加 71 000 元,等于 156 092.42 元。

其二,计价看收受时,不看卖出时。 那套房 2009 年卖出 17.9 万元,但法院按收受时约定的 85 092.42 元认定。换言之,房子后来升值,不会加重他的责任;反过来也提醒: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车辆产生的差价,同样可能被计入受贿数额。实践中这类”优惠房""优惠车”的计价争议不少,锚点始终是收受时的实际价值与支付价值的差额。

其三,刑期起算与羁押折抵。 判决写明刑期自 2010 年 3 月 12 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家属而言,理解刑期时要注意两点:起算日是判决执行之日,不是宣判之日;此前在看守所的每一天都折抵在内。

其四,这份判决没有判罚金。 当时的法律对这一档规定的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法院最终没有附加财产刑。这和现行法”数额较大档起即并处罚金”的硬性规定不同,读旧判决时不要拿今天的结构去套。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