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宜刑初字第62号是一个发回重审后再判的案子。重审判决对起诉指控作了大幅切分,其中最见功力的,是把同一笔 50 万元拆成了贪污、单位行贿、违纪和”事实不清”四种处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0)宜刑初字第6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0 年 5 月 20 日(发回重审后判决) |
| 罪名 | 受贿罪、贪污罪、单位行贿罪(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未认定) |
| 法院认定金额 | 受贿 50 万元;贪污 97.1 万余元 |
| 判决结果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单某原系某央企下属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分公司副经理。起诉指控分三块:其一,2006 年 10 月,从劳务承包商处虚开发票套取公款 56 万元(法院查实 50 万元)用于私分,单某个人分得 10 万元;其二,受贿——工程承包商、供货商为求关照所送四笔共 55 万元;其三,贪污——项目剩余法兰变卖后所得 1 万元,以及与供应商合谋签订虚假合同、虚开 101 万元发票从项目部套取公款,扣除税费后实得 86.1 万余元(以他人名义办卡交单某持有,用于购车等消费)。原判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重审认定:受贿 50 万元(其中一笔 10 万元因不足以证明个人占有而不予认定)、贪污 97.1 万余元,另认定单位行贿 20 万元;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成立。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退赃 | 案发前后已退回部分赃款(侦查期间退赃 30 万元),酌情从轻 |
| 主动交代 | 贪污法兰款 1 万元系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线索时自行交代,酌情从轻 |
| 自首、立功 | 被告方主张,法院认为不能成立 |
| 无罪辩解 | 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不予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贪污罪、单位行贿罪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贪污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并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09 年 3 月 1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6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同一笔 50 万元,为什么拆成四种处理?
先看法院的认定逻辑:“系少数人私分,部分款项分给了项目部以外的人员,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特征。“一句话否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然后这 50 万元被拆成四份,各走各的道:
| 去向 | 金额 | 处理 |
|---|---|---|
| 单某自留 | 10 万元 | 贪污罪 |
| 送给公司总经理、原分公司经理 | 各 10 万元 | 单位行贿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
| 以奖金名义发给项目部及分公司人员 | 10 万元 | 违纪行为,不以犯罪论 |
| 去向事实不清 | 10 万元 | 不予认定 |
为什么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构成预设是: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利益要惠及单位的多数职工,个人贪利借集体分配的外壳出走,才是这个罪要拦的对象。本案恰恰相反:大头给了决策圈和外部人员,真正落到普通职工的只有一小部分,“集体性”是空的。借私分之名、行分肥之实的,回流到个人手中的部分按贪污处理;为单位利益送出去的部分按单位行贿处理——两个罪各归各位。
带给同行的审查方法是:遇到”套取—分钱”型案件,不要接受起诉书对整笔钱的单一罪名包装,按每一份钱的流向逐块定性——谁占有(贪污)、为单位利益送给谁(单位行贿)、惠及多数职工(私分或违纪)、去向不明(存疑)。一笔钱一个流向一个罪名,拼起来才是全案的骨架。
同样的切分逻辑也体现在数额上:起诉指控受贿 55 万元,法院只认定 50 万元——其中一笔 10 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其个人占有”,不予认定;指控的套取金额 56 万元,也按查实的结算凭证认定为 50 万元。指控数额与认定数额之间的每一块差额,背后都应有一个具体的证据理由,这是审查此类判决时值得逐项追问的。
另外注意并罚的处理:受贿 50 万元判十年六个月,贪污 97.1 万余元判十二年,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执行刑在受贿、贪污两罪之间决定为十六年。免予刑事处罚的罪不实际执行刑罚,但定罪仍在——判决同时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与第六十九条,正是”免刑”与”并罚”两条线各自的出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收钱后退款不影响认定。 受贿四笔中,5 万元于 2008 年 10 月(他人被查处后)退还,10 万元于 2009 年春节前退还——两笔均被认定为受贿。法发〔2007〕22 号第 9 条: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受贿认定。退款的时间点与动机会被追问。
其二,“借款”辩解与串供证据。 35 万元购房款辩称系借款、已归还。法院结合转账与购房的时间衔接、证人关于从未借款的证言,以及事后安排(让行贿人”万一有人问就说是借款”)作了否定——事后统一口径的安排本身,反而成了主观明知的最硬证据。
其三,数据引用的陷阱。 本案在部分检索场景下显示”受贿 101 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101 万元实为虚开发票的套款金额,十年六个月是受贿罪的单罪刑期而非执行刑(十六年)。多罪、发回重审案件,字段抓取极易张冠李戴,引用前必须回判决主文核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