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刑一终字第64号里,二审法院写了一句少见的话:“侦查机关不存在非法讯问的行为,但确有连续讯问的情况,本院在审查证据时将予以考虑。“既不排除,也不回避——这个”中间态”处理,配上同一份判决里被驳回的自首主张,正好展示了一组程序抗辩的边界。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洛刑一终字第64号(二审)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3 月 31 日
罪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涉案金额二审认定受贿 8.7 万元;玩忽职守致 1296 万余元易地建设费流失
判决结果受贿罪有期徒刑七年,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闫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违法建筑查处。

受贿部分:2006年6月以来,闫某利用分管发放施工许可证、查处违法建筑的职务便利,为房屋开发商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黄某、李某、潘某、吕某、朱某、谢某等六名开发商的现金、购物卡——原审认定9.7万元,二审认定为8.7万元。

玩忽职守部分:其分管的建设股在六个房地产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相关手续未办理的情况下,即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1296614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这一节二审与原审认定完全一致。

原判以受贿罪判处八年、玩忽职守罪判处二年,并罚执行八年六个月。闫某上诉,辩护人提出四组意见:数额应为4.6万元;讯问36小时属非法取证应予排除;自首应予认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数额纠正潘某委托谢某转送的1万元被重复计算,予以剔除,认定为8.7万元
自首不成立——本案以受贿罪立案侦查,且其原审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认
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一审量刑时已酌情从轻,二审不再重复考虑
连续讯问36小时不存在非法讯问行为,但确有连续讯问情况,审查证据时予以考虑

四、判决结果

  • 受贿罪:有期徒刑七年(原审为八年,二审纠正)
  • 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二年(维持)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2010年11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
  • 受贿定罪部分及玩忽职守定罪、量刑部分均维持,受贿量刑与并罚结果撤销改判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不存在非法讯问,但予以考虑”,考虑的是什么?

辩护人拿出了连续讯问36小时的事实。二审的回应值得逐字读:先说”根据侦查机关的相关诉讼手续,不存在非法讯问的行为”,再说”确有连续讯问的情况,本院在审查证据时将予以考虑”。一句话,两个方向。

第一层,为什么排不掉。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的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本案判决于2011年——彼时”疲劳审讯""连续讯问”尚未被明确纳入”非法方法”的范畴,相关规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其后的司法解释才逐步清晰的。辩护人证明了”连续讯问36小时”这一事实,但该事实与”排除”之间的规范通道当时并不存在,法院只能给出不排除的结论。读旧案时要注意:程序规则的时点状态,常常比事实本身更决定结果。

第二层,“予以考虑”考虑的是什么。判决没有明说,合理解读有二:一是作为审查供述证明力的心证因素——疲劳状态下的供述,细节可靠性要打折扣;二是留作量刑层面的隐性从宽。对照本案另一处处理——“鉴于其能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一审在量刑时已酌情从轻,本院不再重复考虑”——可以看到二审对闫某从宽空间的重新分配方式:供述不排除,但在实体上用两处调整消化了程序抗辩:数额核减1万元(9.7万→8.7万),受贿刑期从八年调至七年。

第三层,自首为什么同时落空。本案以受贿罪立案侦查,闫某交代的是被掌握线索针对的同种罪行,“自动投案”无从谈起;更关键的是后半句——“其在原审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认”。如实供述是一个要求持续的要件,庭审翻供会直接反噬自首乃至坦白的评价。顺带看数额抗辩的落点:上诉主张数额应为4.6万元,但六名开发商的证言与其供述在细节上相互印证,二审只剔除了有据可查的重复计算1万元——证言链完整时,数额的整体性反抗空间很小,能做的往往只剩”找重复、找差额”这种精准减法。

第四层,给同行一个结构提醒:程序抗辩(供述不可靠、应排除)与实体情节(自首、坦白)同时主张时,两者内在是紧张的——一边说供述不可靠,一边说供述构成如实交代,逻辑上要给法院一个能自洽的版本,否则两个主张互相削弱。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渎职损失是”应缴未缴”型。 1296万余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违规发证而流失。辩护人提出”没有规定要审核人防手续”,被”人防手续未办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明文规定顶回——职责边界抗辩要对抗的是规范性文件,不是工作惯例,找错对手就赢不了。还值得看的是损失额的证据结构:人防办的《人防工程交费情况一览表》《关于文锦苑等6项工程应缴费用的说明》,外加物价局对费用说明的审核意见——“应缴标准×应缴项目”式的规范性计算,损失额不是估出来的,而是算出来的。

其二,并罚落点可见幅度。 七年+二年,决定执行七年六个月——限制加重原则在轻罪并罚里的实际操作幅度,此类样本可作参照。

其三,数额的技术性剔除。 潘某委托谢某转送的1万元,在潘某名下与谢某名下各计入了一次。多人转手送达的款项,务必核对资金源头与转送链条,防止同一笔钱在两条证言线里重复计入——这是二审为数不多的数额减法,做实了1万元。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