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档案库经常撞见这种判决:受贿 9.7 万元,主刑八年。用今天的数额标准看,这个”刑额比”高得离谱——9.7 万元放在法释〔2016〕9 号下连”数额巨大”的门槛都够不着。

但这个判决在 2010 年作出时,是完全”标准内”的量刑。把老案子的标尺讲清楚,是处理历史案件绕不开的一课。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1)孟刑初字第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年 12 月 23 日
罪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受贿金额97 000 元
判决结果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2006 年 6 月起任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违法建筑查处等工作。

受贿部分: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房屋开发商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黄某、李某、潘某、吕某、朱某、谢某等六名开发商给予的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 97 000 元。六名行贿人的证言就各自行贿经过、数额作了证明,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玩忽职守部分:其分管建设股期间,在六个建设项目没有办理人防工程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即签发施工许可证,经人防行政执法核查,上述项目仅缴纳了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致 12 966 142 元易地建设费流失。该部分事实有其签发人签字的施工许可证存根、人防部门证明及物价部门审核材料印证。

辩护人曾对受贿数额提出异议,主张应认定为 4.6 万元,未被法院采纳。闫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 1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不予认定 —— 当庭对受贿主要犯罪事实翻供
坦白认定 —— 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认定为坦白
初犯酌情从轻
退赃亲属代退 1 万元,酌情从轻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 罚金:无(适用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法律)
  • 违法所得:受贿赃款予以追缴
  • 刑期起止:2010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5 月 1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9.7 万判八年,标尺是哪一把

先回答直觉上的疑问:这不是重判,而是另一套数额标准下的正常量刑。

本案判决于 2010 年 12 月作出,适用的是 2015 年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该条当时的结构是:第(一)项,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项,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明确援引的就是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9.7 万元落入”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这一档,法定最低刑已经是五年。在这个档内判八年,是档内的中上位置,逻辑上完全自洽。

把今天的标尺放在旁边看落差:按法释〔2016〕9 号第一条,9.7 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一笔钱,两套标尺之间隔了整整一个量刑档次再往下——这就是”老案子判得重”的来源。做历史案件(申诉、再审、追诉时效审查、裁判文书检索比对)时,第一步必须先固定行为时的数额标准,注明”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绝不能用 2016 年的解释倒套旧案。

再叠加一层结构因素:本案是数罪并罚。受贿八年加玩忽职守二年,依第六十九条限制加重,不是简单相加的十年,而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八年六个月,就是”最高刑加一点”的典型落点。读老判决时,“八年六个月”这个数要拆成受贿档内量刑与并罚算术两层去理解,不能笼统归因于”法官下手重”。

最后看自首的消耗。起诉书层面就写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后当庭又翻供,不认定为自首”;法院认定其当庭对受贿主要犯罪事实翻供,自首不予认定,仅将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评价为坦白。也就是说,在”五年以上”这种高起步的档内,自首本是最有分量的从宽通道;一旦因翻供失去,剩余的坦白、初犯、1 万元代退赃都是酌定情节,对档内落点的拉动力有限。供述的稳定性,在老案子的高档量刑里比在轻罪里更”值钱”。

顺带留一个再审视角的注脚:按两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适用规则,新的数额解释施行后,对旧案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可以适用新解释。9.7 万元在新解释下属”数额较大”档,这正是历史受贿案件申诉、再审中最常见的争点入口——但要注意,它是评价标准的切换问题,不改变行为时法律的定性框架,更不等于”老案子一律要改”。同类历史案件的标准核对,应当逐案做,不能一概而论。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受贿与玩忽职守并罚的典型结构。 分管审批权 + 收受被管理对象财物 + 审批把关失守,这是”权钱交易”与”用权失职”的分别评价:前者按第三百八十五条处理,后者按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处理。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不能以受贿吸收玩忽职守,也不能互相冲抵。做此类案件的辩护评估时,要意识到打掉玩忽职守的损失认定(本案 1296 万余元的易地建设费流失额)与打掉受贿数额是两条独立的战线。

其二,购物卡计入受贿数额,且数额异议需要”对价性反证”。 辩护人主张 4.6 万元,但六名行贿人证言与供述逐笔印证,法院未采纳。注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印证是双向的:每名证言都包含”得到关照”的内容。只对数额作消极否认、不指出印证链条的具体断点,一般动摇不了认定。

其三,亲属代退赃的分量看比例。 1 万元对 9.7 万元,法院只给了”酌情从轻”。全额退缴与象征性退缴在说理中的差别是实实在在的,这一点在同批其他案例中还可以反复观察到。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