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汝刑初字第52号是一个”从宽几乎全面缺席”的样本:被告人当庭翻供到底,辩称侦查阶段供述系诱供;检举立功未被认定,只落得”立功意愿”的酌情评价;没有自首,判决里也没有退赃情节。81 万余元、旧法”十万元以上”档,最终十一年。它回答的问题是:从宽情节都不在场时,量刑结构长什么样,以及立功为什么会”差一口气”。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汝刑初字第5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10 月 11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81131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轿车、房产及现金 3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先后任某大型国有钢铁公司炼钢厂厂长、第一厂长、公司副总经理。法院认定其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组,供应商某保温材料公司:2004 年底,该公司董事长杨某向刘某提出,若能帮公司成为钢包总体承包商,按供货销售额的 1% 提成,刘某同意并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此后,该公司以杨某亲属名义在洛阳购房一套(价值 287310 元)送给刘某,房款由公司支付并装修;2007 年春节前送现金 15 万元;2006 年 12 月为其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 22.4 万元,入户刘某名下。公司账面核算应提成 548391.65 元。第二组:个体供应商刘某某为供货业务,2005 年、2008 年两次各送 5 万元,共 10 万元。第三组:另一供应商雷某为业务往来,2006 年至 2008 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共送 5 万元。合计 811310 元。
刘某当庭对全部指控予以否认,辩称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在诱供下作出;辩护人提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申请证人出庭。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当庭翻供、非法取证辩解 | 不予采纳——当庭播放侦查阶段同步录像,未发现逼供、指供、诱供,庭前供述予以采信 |
| 立功 | 不成立——公安部门收到检举材料前已掌握相关详细线索,检举对侦破案件实际作用不大;仅证实其有立功意愿,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 |
| 自首、退赃 | 均无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判决引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主刑: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 年 8 月 4 日至 2021 年 8 月 3 日)
- 追缴:受贿所得帕萨特轿车一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一套、现金 30 万元,上缴国库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立功为什么只差一步,以及从宽缺席后的量刑就落在哪里
先看立功。辩护人申请的两名证人均围绕”立功”作证,但法院的否定理由非常技术:公安侦查部门在收到刘某的检举材料之前,已经掌握了相关详细线索。这对应着立功认定的实质要件——检举揭发不仅要查证属实,还要对案件侦破具有实际作用(法发〔2009〕13 号对立功的认定亦以此为核心)。线索已被掌握,检举就成了”重复提供”,实际作用无从谈起。但请注意法院的表述:不能认定为立功,“只能证实被告人刘某有立功的意愿,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这是一个介于”立功”与”无”之间的第三档评价——立功本身有法定的、可预期的从宽幅度,而”立功意愿”只是酌定情节,分量轻得多。辩护中提交检举材料时,时间点是命门:办案机关是否已掌握该线索,直接决定这份材料是”立功证据”还是”姿态展示”。
再看翻供。刘某全盘翻供,辩护人还提出笔录存在复制粘贴等取证瑕疵。法院的处理路径是: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在卷,且当庭播放了同步录像,未发现逼供诱供——庭前供述与证言、书证相互印证的,采信庭前供述。这个案件说明,当庭翻供在没有程序违法证据支撑时,不仅推翻不了供述,还会把”认罪悔罪”这类酌定从宽一并清零。
最后看量刑落点。811310 元,按 2016 年司法解释施行前的旧数额标准,落在”十万元以上”档,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无自首、无立功、无退赃、当庭翻供——从宽工具箱几乎全空——最终十一年:比十年起刑线高一年,档内就低。值得留意的是,判决还专门写了一句”参照我院以前所判决的其他受贿案件及其他法院已判决的受贿案件的判决结果”——量刑均衡的考量被直接写进了文书,这在同类判决中并不多见,也为预测此类无从宽案件的落点提供了一个锚点:法院会在档内寻找与本地先例均衡的位置,而不是顶格下判。可以观察到的是:从宽缺席的案件,刑期并非失控上浮;反过来说,从宽情节的作用,也正是在这个”档内就低”的空间里逐项争取的——本案每缺一项,锚点就往起刑线那边收一分。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登记名义不改变受贿认定。**房产登记在行贿人亲属名下、钥匙手续由行贿人控制,仍认定为受贿所得并予追缴。收受的判断以实际占有控制为准,登记在谁名下不是障碍——审查此类事实时,要看房款支付、装修出资、居住使用的证据链。
**其二,“磨账”辩解败在时间点上。**刘某辩称购车款系与供应商之间的”磨账”往来,但其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即供认收车,法院认定”磨账”说法系串供后的结果。翻供式辩解若与最初供述矛盾且无合理解释,说服力归零。
**其三,提成约定按实际收受认定。**1% 提成的账面核算额为 54 万余元,判决认定的却是实际交付的房、车、现金合计 66 万余元。约定金额与实际到手不一致时,以实际收受为受贿数额——“应收”不等于”所得”。这对审查”按比例分成”型指控的数额计算有直接意义:控方以账面计提额指控时,实际交付环节的差额是正当的辩护切入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