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告人、三个罪名、三本账——(2011)偃刑初字第42号是数罪并罚案件的好样本。
读这类判决,最值得看的不是最后的执行刑,而是前面:每个罪各自认了多少数额、各自落了什么刑。三本账算清了,再看八年的执行刑怎么来,整套逻辑就通了。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偃刑初字第4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今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1 年 4 月 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
| 认定数额 | 受贿 37.2 万元(指控 49.7 万元);行贿 7 万元;私分国有资产 117 800 元 |
| 判决结果 | 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 2 万元;行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私分国有资产罪罚金 1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原系某县财政局基建股股长,负责财政工程款的拨付。
受贿:2002 年至 2010 年,郑某利用该职务便利,收受在本县承建财政工程的十余名施工人的现金,为他们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起诉指控收受 16 人共计 49.7 万元,法院认定 13 人共计 37.2 万元。
行贿:郑某为得到本局局长在工作中的照顾,2004 年至 2008 年每年春节前送 1 万元,连续五年;另在局长孩子结婚前、局长爱人住院手术时各送 1 万元,合计 7 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基建股为地税局代征税款,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8 月收取手续费 145 854.46 元,不入单位账户,由会计存入私人存折。经郑某提议,将其中 117 800 元分多次私分给基建股成员及原局长、副局长等人。
程序上,本案此前已有一审判决,上诉后经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偃刑初字第42号系另行组成合议庭的重审判决。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受贿) | 因私分国有资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受贿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减轻处罚 |
| 退赃 | 案发后已将所得赃款退还,酌情从轻 |
| 主动交代行贿 | 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但当庭又以”记不清”为由不予承认,不宜减轻、免除处罚 |
| 认罪 | 当庭认罪 |
四、判决结果
- 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 万元
- 行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 私分国有资产罪: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已缴纳)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 2 万元、罚金 1 万元
- 刑期:2010 年 6 月 18 日至 2018 年 6 月 17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本账怎么各自认定,三个刑怎么并成一个
先看三本账。
第一本,受贿:49.7 万核减到 37.2 万。 指控收受 16 人共 49.7 万元,法院砍掉了其中三人的 12.5 万元,理由写得很明白:这三节”因缺乏行贿人的证言,其他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充分有效地证明,不予认定”。没有行贿人证言对应的受贿指控,仅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补不上印证结构——这是受贿案件印证规则的典型落地。
第二本,行贿:购物卡未计入。 指控是连续五年每年春节送 1 万元现金加 1000 元购物卡,另有结婚、探病各 1 万元。法院认定的是 7 万元现金,购物卡部分没有进入认定数额。
第三本,私分:按实际私分额算,不按手续费总额算。 手续费进账 145 854.46 元,其中 28 010 元用于办公、送礼等开支,法院认定私分的口径是实际分掉的 117 800 元——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是”被私分的那部分”,不是账上资金的全部。
三本账分别落刑:受贿 37.2 万元,按当时刑法属”十万元以上”档,法定刑十年以上,因自首减轻,判八年;行贿 7 万元,判六个月;私分国有资产,判单处罚金 1 万元。
然后是并罚。有期徒刑八年加六个月,决定执行八年——数罪并罚采限制加重原则,执行刑不低于最高刑、不高于总和刑,实务中低于最高刑的宣告刑通常被吸收,本案正是如此:六个月没有推高八年,只做了”并”的动作。附加刑则并科执行:没收财产 2 万元与罚金 1 万元同时成立。
给同行三个实操点:其一,并罚案件的辩护要逐罪攻击数额,每一罪的档位独立计算,砍掉任何一本账里的钱,都只影响那一罪的刑——本案受贿档内的减让(自首减轻)才是执行刑的决定变量;其二,行贿、私分两罪刑期短,对执行刑几乎没有贡献,但各自的附加刑会如实并科;其三,“缺乏行贿人证言”这六个字,是把指控金额从 49.7 万压到 37.2 万的全部理由——受贿数额之辩,第一优先级永远是找到印证缺口。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同一个”主动交代”,两条通道,两种命运。 郑某因私分国有资产到案,交代的是受贿、行贿——与已掌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自首论”,受贿罪据此换到减轻处罚。行贿则另走第三百九十条”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通道,本可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他在开庭时又以”记不清”为由翻供,法院明确”不宜减轻、免除处罚”。两条通道都不难找,难的是把供述的稳定性维持到庭审结束——翻一次庭,通道就窄了。
其二,两处”结论给出、理由留白”的低位量刑。 行贿 7 万元判六个月,私分国有资产罪仅单处罚金——在”三罪并罚、执行八年”的整体观感里,这两处明显偏低,判决对此没有再展开说理。读文书时要意识到:这类留白段落承载的裁量,从文本上无法复原,引用本案时对这两处只能描述、不能推断。
其三,手续费为什么是”国有资产”。 辩护人援引相关规范性文件主张手续费可”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法院的驳回链条是两步:依规范性文件,代征手续费应计入本单位收入;再依国有资产界定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收支不记账、逃避监管、多次私分——构成要件就齐了。小金库类案件的这一论证顺序,值得存档备查。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