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心里都有一句类似的话:“钱不是他(她)收的""他(她)自己又没管那件事”。
(2012)瀍刑初字第107号这个案子,恰好把这两句辩解都放到了法官面前:一个财政局会计科的女科员,贷款的事她管不着,收到的也不是现金而是”装修有人替我付钱”。结果:构成受贿罪——但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2)瀍刑初字第10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2 年 12 月 10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3 万元(装修工钱) |
| 判决结果 | 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女,某市财政局会计科科员。她的丈夫赵某(另案处理)时任该市财政局局长。
2010 年,田某伙同丈夫赵某,利用赵某的职务便利,为某化工企业在财政贷款方面提供帮助。企业董事长为表感谢,安排装修队为夫妻二人位于某新区财政系统家属院的住房进行装修,3 万元装修工钱由董事长承担。法院认定:田某伙同赵某变相收受该董事长的贿赂款 3 万元。
整个案子的证据结构不复杂:丈夫赵某作为同案犯的供述、企业董事长与装修队负责人的证言、账目对账单和赵某的任职证明,几份材料互相咬合。也就是说,“房子是公家的人住的、工钱是请托企业出的、企业当时正好有求于局长”,这三件事一旦各自有证据证实,“装修款”的性质就很难再解释成普通的人情往来。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从犯 |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坦白 | 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坦白;辩护人主张自首,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
| 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 酌情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无 —— 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判决主文: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没有用自己职权的人,为什么也构成受贿?
先回答第一个疑问:贷款审批根本不归她管,为什么算她的受贿?
因为这笔钱对应的那份”权”,是她丈夫的职权。她与丈夫一起收下了这笔钱,两个人就是一个共同收钱的整体——这在法律上叫共同犯罪。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里,一方出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办事),一方收钱,收钱的人即使自己没有任何职务权力,也一样构成受贿罪。判决书里”伙同”两个字,就是这个意思。
所以判断”算不算受贿”,第一眼不是看”谁管这件事”,而是看”钱从谁手里过、进了谁家的门”。
再回答第二个疑问:明明是装修队干活,没人递过一分钱现金,怎么就成了”收贿赂”?
因为受贿的”财物”不限于现金。别人替你出的装修款、替你还的账、送的购物卡、免掉的租金,都是实打实的财产利益。本案 3 万元装修工钱由企业董事长承担,法院定性为”变相收受贿赂”——变相两个字,说的就是”换了个形式,实质没变”。这也是家属最容易误判的地方:很多人盯着”有没有收到现金”,而办案机关看的是谁实际享受了利益、利益是不是职权换来的。装修装在自己家的房子上,工钱记在请托企业的账上,钱的流向再绕,落点还是”这家人少花了 3 万元”。
那为什么最后免予刑事处罚?这里最值得家属看懂的是”从犯”这两个字。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注意”应当”——这不是法院可给可不给的人情,而是必须在这几个选项里选一个的法定要求。本案田某的角色是典型的辅助作用:事是丈夫办的,权是丈夫的,她只是共同收了钱。再叠加当时 3 万元的小额、坦白、积极退赃、初犯悔罪,法院在”从轻、减轻、免除”三个选项里选了最末一个。
把三个选项摊开看,家属更容易理解法院的空间有多大:同样是”应当”的从犯情节,选”从轻”可能是在法定刑内判短一些,选”减轻”是降到下一个刑期档,选”免除”则是不判刑。三个选项怎么选,取决于从犯的辅助程度和案件全部情节。本案数额小、作用辅助、退赃彻底,各项因素都指向最轻的那一格——但这不是说从犯都免刑:作用稍重、数额稍大的从犯,同样的”应当”条款下,完全可能是减轻处罚甚至只是从轻。判决书不会告诉读者”如果怎样就会怎样”,但把本案和同类从犯案例放在一起读,就能看出这条条款的实际刻度。
但要特别提醒一句:“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判决仍然是受贿罪的有罪判决,罪名在案,只是不判处刑罚。它会伴随相应的纪律、政务层面的后果,对本人今后生活的影响也是长期的。免刑是量刑的结果,不是案子的终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自首与坦白的边界在本案又出现了一次。 辩护人主张自首,法院以”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认定的是坦白——她是在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的,缺少”自动投案”这个前提。同一个事实,定性差一个字,从宽的幅度可能差一档。
其二,家属可以从本案带走的自查思路。 如果家人被调查,而家里的钱物来路里有”别人替我们出的钱”(装修、旅游、孩子费用),先不要急着用”没收现金”来自我说服,把三件事分别理清楚:对方当时有没有求我们家人办事、这件事的经办权在谁手里、这笔支出有没有正当理由和对等回报。这三问理清了,再和律师谈定性,会有效率得多。本案的教训恰恰在于:家庭成员各自觉得”这是他的事/这是小事”,最后在法律上会被合成一笔共同受贿。
其三,“另案处理”意味着责任各自计算。 丈夫赵某另案处理,各自按各自的角色、作用、数额接受审判。家属不要用”他判多少我就该判多少”去预期,从犯与主犯的结果可能差距很大——本案就是一个实例。
其四,历史案件的数额标准不同。 本案 2012 年判决,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3 万元所处的档次与今天不同。看老案例的刑期,不能直接拿现行标准去比。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