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孟刑初字第223号这份判决,起点和终点差得很远:起诉书指控受贿7万元、性质表述为”数额巨大”,按当时标准对应五年以上的量刑档;判决最后认定的数额是1万元,判一年缓刑一年。中间被拿掉的6万元,是怎么被拿掉的?这个案子把”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完整推理过程,原原本本展示了一遍。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2)孟刑初字第22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2 年 9 月 2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起诉指控金额 | 7 万元(其中 6 万元未被认定) |
| 法院认定金额 | 1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央企下属管道企业的电气仪表工程处技术员,在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某县段工程中担任征地协调员。
起诉指控三笔:为村民赵某等人在给付土地补偿款方面谋取利益,收赵某5000元;为村民马某等人在给付土地附属物补偿款方面谋取利益,收马某5000元;为该村在附属物赔偿方面谋取利益,收村委主任赵某甲6万元。合计7万元,公诉机关按”数额巨大”指控。
前两笔谢某当庭承认,认定很顺:有赵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还有村里的账目、收据、领款条等书证——村民通过涂改账目、多领少分等手段套取补偿款后送给谢某,证据互相印证。谢某退出赃款1万元,有结算票据在卷。
争议的6万元,谢某始终否认。指向这笔钱的证据只有两个人的言辞:村委主任赵某甲在纪检部门调查时的谈话记录(赵某甲于检察机关立案前已病故),以及村民马某乙的证言。而这两人的说法反复多变——一会儿说是银行卡转账8万元,一会儿改口说是6万元现金,对那笔8万元转账的解释前后矛盾。
法院最终认定:6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与悔罪 | 前两笔当庭认罪,表示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退赃 | 认定数额1万元已全部退出 |
| 6万元指控 | 证言前后矛盾、无钱款来源证据,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认定数额:1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5条、第383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被拿掉的6万元,就是实刑与缓刑之间的距离
先算一笔档位账。按判决时适用的旧数额标准:如果7万元全部成立,落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一档,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认定的1万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一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一年并适用缓刑。同一份判决书里,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刑档——这就是数额辩护的实益,不是理论游戏。
再澄清一个标签。起诉书里”数额巨大”四个字,是指控阶段的评价,不是判决结论。法院最终没有按7万元认定,那个档位判断也随之改变。家属看文书时不要被指控表述带偏——要看判决主文认定的数额,指控金额和认定金额之间的差额,恰恰是最值得追问的部分。
那6万元为什么被拿掉?判决给了四个理由,值得逐条记住:
- 关键言辞证据前后矛盾。 两名关键证人对”转账还是现金""8万还是6万”的说法反复变来变去,矛盾无法消解;
- 行贿的钱不是自己的钱。 二人是为本村谋利做职务行为,用的是村集体的钱,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这笔钱款来源的任何证据;
- 没有客观证据佐证。 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或其他证言能证明村里支出过、应当支出过这6万元——村里翻遍了账,找不到这笔钱的影子;
- 被告人始终否认。 在供述与证言无法印证的情况下,孤证立不住。
这四条合起来,其实是一句话:单靠两个说法反复、又拿不出钱款来源证据的证人,撑不起一个能改变量刑档的指控数额。 谁主张、谁举证,指控方举证不到,法院就不认。
当然也要看到硬币的另一面:前两笔各5000元,为什么稳稳认定?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有多名证人证言,还有村里的账目、领款条这些书证互相印证。言辞证据孤立且矛盾时可以拿掉,有客观证据支撑的照样认定——两类情形放在同一份判决里,正好是数额审查的一体两面。
给家属再补一句”存疑有利于被告”的白话版:拿掉6万不是”和稀泥”,而是把证明责任逐项过筛后的结论。指控方要证明这笔钱从哪来、谁经手、怎么送、送了多少——每一样都要有证据支撑。证明不了的那部分,法律上就不算。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说:数额是可以”较真”的,账目、单据、证言之间对不上的地方,就是可以提出意见的空间。当然,能较真到什么程度、最终认定多少,取决于具体证据,没有通用答案。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已病故证人的生前陈述怎么用。 指向6万元的关键证据来自立案前已病故的赵某甲,而且是他在纪检部门调查阶段留下的谈话记录。这份证据带着双重先天缺陷:形成于调查谈话而非刑事诉讼程序,且证人已故、无法出庭接受质证、无法对矛盾作出解释。判决的处理是示范性的:陈述本身前后矛盾,矛盾部分不采信,整体指控因缺乏印证而不予认定——生前陈述不是不能用,而是必须过印证这一关,过不了就只是”存在过的说法”,不是定案的根据。
其二,主体身份的一个细节。 谢某是企业技术人员、没有行政职务,但担任征地协调员,判决认定其”利用担任征地协调员的职务便利”收钱。“从事公务”看的是职责内容,不是人事身份——征地协调这类代表单位处理公共事务的工作,同样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基础。
其三,缓刑的构成是数值决定结构。 数额降到1万、赃款全退、有悔罪表现,判一缓一水到渠成。对照前述档位账可以看出:缓刑与实刑之间隔着的,往往不是律师的口才,而是被认定的那笔数额。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