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财务处原副处长冯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的看点不在”判得重”,而在两罪数额的切分过程:指控受贿 249.8 万元,认定 233.4 万元;指控不能说明来源 1117 万元,认定 798.5 万元。两处核减,各有各的技术逻辑。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2)孟刑初字第26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2 年 12 月 1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受贿 233.4 万元;来源不明差额 7 985 526.83 元 |
| 判决结果 | 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五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案发前任某省教育厅审计处处长,1997 年至案发主要负责地市教育经费的筹措与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其间长期兼任财务处副处长)。
受贿部分:指控 58 项事实、共计 249.8 万元。经庭审逐项质证,法院认定其中一大部分:最大一笔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为承揽学校工程、及时取得拨款,与冯某商议由其”入干股”,按拨款或利润比例支付”分红”款 125 万元(徐某及其公司已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刑罚);另有建筑商闫某 34 万元,以及几十名教育系统干部、学校负责人为争取资金、评优等所送的款项。对部分指控,法院以证据不足或无具体请托事项为由未予认定,最终认定受贿数额 233.4 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侦查机关查明冯某家庭总资产 1999 万余元(含九套房产、银行存款 1328 万余元等),合法收入及能说明来源的财产 967.9 万余元,受贿犯罪所得 233.4 万元,差额 798.5 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对部分指控的辩解与质证 | 若干项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
| 代管他人 300 万元财产来源说明 | 被采纳,从来源不明数额中扣除 |
| 辩护人主张再扣减 545 万元 | 其余部分未获采纳 |
| 数罪并罚 | 一人犯数罪,依法并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 追缴:受贿犯罪所得 233.4 万元和来源不明财产 798.5 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 刑期起止:201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6 年 5 月 23 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不能说明来源”的边界,法院是怎么划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构造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适用本案案发当时的条文,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冯某的五年,正落在该幅度的起点上;而受贿 233.4 万元在当时的数额标准下落入”十万元以上”档,十三年是在”十年以上”幅度内的裁量结果。两罪并罚执行十五年。
整个案件的攻防,集中在”差额”怎么算。
第一步是总盘子的固定。家庭总资产近 2000 万元,靠的是司法会计鉴定、银行流水、房产票据——这一层基本没有争议,冯某对总资产数额也无异议。
第二步是合法收入的收纳。工资奖金、出租房屋、人情往来、继承遗产、其前妻与女儿的各类收入,合计 967.9 万余元进入”合法”一侧。请注意,这一侧的口径是宽的:人情往来约 105 万元、女儿贺礼 41 万元、评审讲课等收入 111 万元,都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收纳。能收尽收,是这类案件计算差额的通行做法,也是辩护人应当逐项核对的清单。
第三步才是本案的真正争点——被告人提出的”来源说明”何时成立。冯某在羁押期间自行书写材料,称其以女儿名义购买的七套房产(购房款约 300 万元)系代管其兄资金所购。法院的处理是三步:其一,核实其兄,证明确有委托代管、分次交付现金 300 万元的事实;其二,查明冯某在羁押期间提出该说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串供;其三,据此认定这部分财产”能够说明合法来源”,从指控数额中扣除。与指控的 1117 万元相比,核减后的 798.5 万元成了最终的”不能说明来源”差额。
这个三步走给出的判断路径很有实操价值:说明要有具体来源指向,要有知情人证言印证,且不能有反证。三者齐备,就从”非法所得推定”里跳出来;缺了印证(如辩护人另行提交的其余来源主张,仅有亲属自书材料而未获查证),就退回推定之内。对照指控侧还可以看到镜像操作:检察机关对 1117 万余元的指控本身就是”总资产减合法收入减受贿所得”的倒算结果,倒算的每一项收入若被查实,差额随之缩小——这与受贿部分逐笔核减(自书材料证言不予认定、无具体请托事项的节礼不认定)是同一套证据审查逻辑在两罪上的投影。
给同行的提示:办理此类案件,“来源说明”不是一句辩解,而是一组需要固化证据的主张——来源人证言、资金流转凭证、说明提出的时间与程序合规性,都要在案。本案 300 万元被扣,正因为它被证据化到了足以对抗推定的程度。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自书材料的证据能力。 指控中三起事实的”证人证言”系当事人自己书写或打印后签名,无询问笔录,法院不予认定。言词证据的形式要件(笔录、询问人、程序)是硬门槛,鉴定与书证的补强替代不了它。
其二,并罚刑期的落点。 受贿十三年+来源不明五年,总和十八年,决定执行十五年。两个刑期档位差距大的并罚,执行刑期通常向重罪一侧偏移,辩护时可据此预判并罚的实际增量。
其三,追缴覆盖两罪全额。 受贿所得与来源不明差额一并追缴,合计约 1032 万元。来源不明罪的”差额追缴”力度不因无法查明确切贿赂来源而减弱,这是它与受贿罪在财产后果上的实质差异。具体到任何个案,仍需结合完整证据与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