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里有一部分是花在公家的事上的,怎么能全算我受贿?“——这是办案中常听到的一句辩解。(2012)孟刑初字第315号这份判决,恰好把这句话放到了法庭上检验:辩方主张从 5 万元里扣掉近 2.6 万元,法院最终一分没扣,但其中的 7000 元又实实在在地影响了判决。这是为什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2)孟刑初字第315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2 年 12 月 27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49 80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62 岁,自 2002 年起任某县第二高级中学校长。在建设学生宿舍、科技楼、学校围墙等工程中,为包工头吕某提供帮助。2010 年 7 月的一天,吕某安排其内弟谢某到王某办公室,送去现金 5 万元,王某予以收受,经查验实为 49 800 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起诉书指控受贿 5 万元。王某及辩护人对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数额提出扣减主张:其中 7000 元用于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高中外出考察(学校本应承担、未走财务报销),另有 19 200 元购买四箱白酒用于公务招待,两项扣减后应认定为 23 600 元,并提交了教育局证明、学校证明和某商行的收据。
支撑指控的证据结构也值得一看:行贿方内弟送钱后在笔记本上记了流水账——“7.15 送王校长 5 万元,二中活送礼”;多名证人证明学校各工程均由吕某承揽,招投标时王某曾交待倾向于让吕某承揽;工程预算书、评审报告、施工合同等书证则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环用客观材料固定了下来。王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几经变化——先说收了 5 万,后改称实收 49 800 元、并陆续提出多种花钱去向——法院最终采信了有查验过程支撑的 49 800 元这个版本。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态度 | 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 |
| 赃款去向 | 其中 7000 元用于公务支出,作为量刑考量 |
| 退赃 |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追缴:受贿款项依法予以追缴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扣数额与重量刑,是两条不同的路
先看法院怎么处理那 7000 元。判决查明:教育局组织高中校长外出考察,旅差费本应由学校承担,王某本人交了 7000 元,学校财务没有报销——这笔钱确属公务支出。但法院的做法不是从 49 800 元里把 7000 元扣掉,而是写进了量刑部分:“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赃款去向及退赃情况”,最终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追缴的主文里,仍然是全额。
区别在哪里?受贿数额在钱被收下的那一刻就固定了。 送钱人送 5 万、他收了 5 万(查验后实为 49 800),权钱交易在收受环节已经完成;这笔钱之后花在谁的身上,改变不了”收了多少”这个事实,影响的只能是”怎么评价、怎么量刑”。这就是为什么辩护人”扣减数额”的主张没有实现,而”赃款去向”最终以量刑考量的方式兑现了分量。
再看那 19 200 元购酒款。辩方也提交了商行收据,证明确有这笔采购。但法院既没有认定它属公务支出,也没有在说理中提及。原因不难理解:买东西是真的,“用于公务招待”这一环的证据没有到能认定的程度——没有学校财务记录、没有招待对象与事由的印证,一张收据撑不起”公务支出”的定性。同样是”花在公家的事上”,7000 元进了量刑说理,19 200 元连出场机会都没有。
所以这句辩解的正确拆法是两问:能不能扣数额?基本不能,除非能证明这笔钱自始就不在收受范围内。能不能影响量刑?能,但要有证据、有出处,能证明到”确属公务支出”的程度。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额认定的颗粒度:差 200 元也算。 指控 5 万元,王某查验后供述实收 49 800 元,法院按 49 800 元认定。查实多少算多少,多点主张要有印证,少的部分法院也照认——这既是”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落地,也说明数额问题上被告人的如实陈述本身是有价值的。
其二,一份没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的判决怎么读。 本案从宽的”原料”只有三项:认罪态度、赃款去向、退赃。按当时(2016 年 4 月前)的数额标准,49 800 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处于档内中部,缓刑则用足了”三年以下”这个适用上限。可见在最简结构下,退赃加认罪,配合数额档的选择,仍可能走到缓刑。
其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靠嘴说的,是靠工程资料钉住的。 本案请托事项的帮助行为(哪些工程给了谁、招投标时的倾向性交待、合同与评审材料),都有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很多当事人在口供里纠结”我说没说过帮忙”,但真正的证明重心在客观行为痕迹——定谁的工程、按什么价结算、款付得快不快,这些材料在卷,辩解空间自然就小了。
其三,别忘了追缴是全额的。 判缓刑、罚金一分没有,但受贿款项依法全额追缴。对家属而言这是容易失落的一环:从宽针对的是人身刑,违法所得的清算不因缓刑而减免——收了多少,最终都要吐出来。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