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看到判决书时,最想不通的往往是同一种场景:一起案子里的几个人,有人判十年,有人只判三年还缓刑,是不是”同罪不同罚”?(2013)涧刑公初字第85号就是一份能把这个疑问拆开的判决:三个被告人、三项罪名、三种结果,而且其中一个被告人请律师争取的是”免予刑事处罚”,最后落在了缓刑上。差距从哪来,看完这篇你会有自己的判断框架。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涧刑公初字第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罪名付某:受贿罪、贪污罪;丁某:贪污罪;陈某:单位行贿罪
涉案金额受贿 20 万元;贪污 4 万元(二被告人非法占有部分)
判决结果付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原任某供电公司输电公司经理,兼任一家非国有集团公司输电分公司经理。2005 年、2006 年春节前,付某利用负责承揽工程和工程结算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挂靠施工人陈某送来的贿赂各 10 万元,共计 20 万元,为陈某承接工程、结算款项提供便利。2009 年,付某在单位廉政教育活动中主动向公司纪委承认错误,将 20 万元上交。

2006 年,付某伙同副经理丁某,在他人承揽的线路工程结算中故意虚增工程量、虚开工程款 20 万元。其中 8 万元以”年终奖”名义分给四名班子成员(每人 2 万元),其余 12 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明确贪污数额为 8 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付某、丁某非法占有的数额为 4 万元。陈某送钱系经其所在公司班子成员同意的单位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本案审理于 2013 年,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

三、主要量刑情节

被告人情节法院评价
付某自首(受贿罪)被立案追诉前主动向单位纪委交待并上交 20 万元,依法减轻处罚
付某退赃、认罪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
丁某共同犯罪地位与付某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丁某退赃、认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
陈某认罪自愿认罪;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未获采纳

四、判决结果

  • 付某: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 2013 年 3 月 11 日至 2023 年 3 月 4 日)
  • 丁某: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陈某:单位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个人三个结果,差距是怎么一层层拉开的?

先看付某。他两罪在身:受贿 20 万元、贪污 4 万元。按当时标准,受贿 10 万元以上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存在”被立案追诉前主动向单位纪委交待并上交全部赃款”这一情节,法院认定其受贿罪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降到八年。即便如此,贪污罪的三年六个月还要并罚,最终执行十年。你看清这个结构了吗——自首把他从”十年以上”拉到”八年”,但两罪叠加决定了总盘子仍然最重。一个人担多少责任,首先取决于他站在几项罪名上,其次才是情节。

再看丁某。他只参与贪污一罪,法院认定他与付某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按二人非法占有的 4 万元担责。数额小、只有一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四个因素叠加,判三年,缓刑三年。他和付某干的是同一件事、分的是同样多的钱(各 2 万元),结果差了七年,差就差在罪名数量和受贿那 20 万元上。

最后看陈某,这也是本案最有讲头的一层。他的辩护人提出:送钱是为了给工人发工资,公司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没有采纳,认定送钱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里有两点值得家属记下:第一,“免予刑事处罚”是有严格前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案分两次送出 20 万元现金,无论动机如何表述,数额和持续时间都撑不起”情节轻微”这四个字,免刑的请求注定落空。第二,免刑没成,不等于辩护没有价值。认罪态度、从宽情节叠在一起,把主刑压到法定幅度内的低位,再接上缓刑——从”请求免刑”到”落地缓刑”,这个”高开低走”的过程,本身就是从宽空间被逐层兑现的过程。

还要说明一句:缓刑不是”没判”。三年缓刑三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都留了考验期,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或犯新罪,仍要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本案展示的是责任的分层,不是谁”没事了”。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经手的钱”不等于”贪的钱”。 公诉指控贪污 8 万元(四名班子成员各分 2 万元),法院只认定两名被告人非法占有的 4 万元——未被起诉的另两人所得不计入,用于公务开支的 12 万元也不计入。数额认定跟着”谁占有”走。同样,付某主动上交的 20 万元一分不少地全额上交,是自首认定的重要基础。

其二,“不区分主从犯”意味着什么。 共同贪污中作用相当的,各自按参与的共同数额承担责任,不会因为”钱是别人具体操作的”而免责。丁某的辩护人提过”钱是集体研究发的奖金”,法院未采纳——发放形式不改变虚开工程款、私分公款的性质。

其三,一审判决不是终点。 本案宣判后,付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对量刑作了调整,执行刑从十年改为九年(案号(2014)涧刑重字第4号)。程序还在走,结果就还有讨论空间——这是家属在看一审判决时应当记住的边界。

其四,“退赃”的时间点也有讲究。 付某的 20 万元是 2009 年上交公司纪委的,远早于 2011 年案发、2013 年起诉。正因为这笔钱在”被立案追诉前”就已主动交出,才撑起了受贿罪的自首认定。同样是退钱,案发前主动退和案发后退,在量刑上的分量完全不同——这是很多家属事后才意识到的一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