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判决、同一笔钱的两端:受贿的陈某走的是”自首→减轻处罚”,行贿的许某走的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最后两个人都判了缓刑,但通往缓刑的路径结构完全不同。

对办理对合案件的人来说,这种同案对照比单看一个被告人更有信息量。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栾刑初字2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11 月 19 日
罪名受贿罪(陈某)、行贿罪(许某)
涉案金额转账共计 119839.60 元,其中 89839.60 元认定为送给陈某的好处费
判决结果陈某:受贿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许某:行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基本案情

许某以某有色金属公司业务员身份,向某金铅冶炼公司供货。为提前得到预付款、提高运费价格从中赚取利润,其利用陈某任该公司原料供应部部长、主管原料进购和运费定价的职务便利,约定按每吨 15 元给付好处费,从 2012 年 10 月 9 日到 2013 年 5 月 30 日分七次通过银行网络转账向陈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打款共计 119839.60 元。

法院查明其中 3 万元系许某因陈某之妻段某(另案处理)找其合伙做生意而送给段某的款项,其余 89839.60 元为送给陈某的好处费。公诉机关以同一份起诉书对二人分别指控,二人庭审中对事实均无异议。判决认定的证据包括���二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某钼业集团证明、公司任职证明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购原料结算清单、铅矿粉购销合同,陈某的自首证明,以及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书证。

三、两人的从宽情节对照

被告人情节性质法院评价
陈某(受贿)自首法定从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减轻处罚
陈某(受贿)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宽酌情从轻
许某(行贿)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宽酌情从轻

四、判决结果

  • 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许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同一份判决里,两个人的”从宽”不是一个量级

第一层,法定刑起点不同。 本案判决时适用当时的(1997 年刑法)数额标准:受贿 8.9 万余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行贿罪对应的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陈某的二年是减轻处罚的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靠的是自首这个法定情节;许某的六个月本来就在其法定幅度之内,不需要跨档。

第二层,从宽的性质不同。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法院明确写了”可以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是酌定从宽,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往下浮动。一个是跨档工具,一个是档内调节旋钮,量级不同。

第三层,通道的入口不同。 陈某的在案材料里有自首证明——主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两个要件齐了。按法发〔2009〕13 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口径,自动投案须发生在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之前;判决以在案”自首证明”直接确认,说明投案时点的证据是扎实的。许某的从宽评价里没有对应的投案情节,只剩认罪态度这一项酌定素材。值得同行留意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本来就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贿方独有的一条从宽通道。本案判决的说理中没有出现对这一情节的评价,无从判断是事实不具备还是未被主张。办理对合案件时,这一条应当作为行贿方辩护的常规检查项:交待的时间点、交待的内容与追诉时点的关系,直接决定这条通道开不开。

一句话总结:同为缓刑结果,路径结构不同,下一步的辩护空间也不同。 受贿方拿到缓刑后,主要风险点在缓刑撤销条件;行贿方的六个月本身已贴近其罪名的低段,真正值得复盘的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这条通道为什么没有出现在判决里。把这两条路径画在同一张纸上对照,是向当事人解释量刑差异最直观的方式:同为缓刑,一个靠减轻压下了起点是五年的刑期,一个本来就在低段里——起点差、通道差,结果自然差。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主刑落差决定考验期落差。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少于一年),原判刑期不同,考验期的起点就不同。评价缓刑的”轻重”,不能只看缓不缓,还要看刑期与考验期的组合:同样是缓刑,二年缓三年与六个月缓一年所对应的”被收回执行”的风险敞口完全不同。

其二,对合双方的辩解常常联动。 本案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提了”犯罪主体身份不符”,法院一并驳回。办理对合案件时,一方的辩点往往会被对方复制,证据准备要按”双方都会主张”来做。反过来看,行贿方为了自保翻证、指认受贿方的风险,也在这类案件里同样存在——对合案件的证言稳定性比一般案件更脆,固定时点证据的优先级要往前排。

其三,主文未见追缴条款。 与多数受贿判决不同,本判决主文未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作单独表述。阅读判决时,追缴与否、追缴多少,一律以主文表述为准,不能想当然认为”必有追缴”。另外看一眼判决援引的法条清单:《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受贿与行贿两组条文在同一份判决里并列出现,本身就是对合结构最直观的标本。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