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类辩解家属听得很多:“我就是帮企业到上面跑跑手续,章又不是我盖的,收点辛苦钱怎么就成了受贿?”
(2013)偃刑一初字第217号这个案子,被告人就是这么辩的,辩护人也是这么辩的。法院最后还是按受贿罪判了六年。问题出在哪?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偃刑一初字第21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2 月 28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97495.11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某,2004年6月至2013年5月先后任某市商务局成品油科、企业科、商贸流通服务科科长,具体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年审、变更、换证,以及辖区加油站新建、改造、扩建的审查报批工作。
其间,卫某多次收受、索取辖区多家加油站负责人钱款共计97495.11元,为对方在证书变更、年审通过、违规迁址不予追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向某加油站负责人三次索取共计2.6万元。案发后,卫某向检察机关上缴赃款97495.11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索贿 | 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认定有索贿行为 |
| 坦白 | 到案后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
| 退赃 | 积极向检察机关上缴赃款 |
| 初犯 | 可从轻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 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本案2014年判决,当时配置的附加刑是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受贿罪附加刑改为罚金)
- 违法所得:已上缴的97495.11元赃款予以没收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跑上级的手续”,为什么算他的受贿?
辩护人的第四点意见把这个问题挑得很明:为几家加油站办理证书变更,“是受人请托到上级主管部门为请托人跑事,是通过他人的职务和手中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这个思路背后的算计很实际。刑法上收钱办事有两种通道:一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的直接受贿——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但法律给这条通道加了一道门槛: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护人特意强调”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就是想把行为挪到斡旋受贿那条路上去,再用”正当利益”这道门槛把罪挡掉。
法院没有接这个话头,而是回到了更基础的一层:这些证书变更手续,“先得经过卫某审核,然后才能再报上级部门审批”。也就是说,材料的第一道关就攥在卫某手里。他收钱对应的是自己这一段审核、报批的职权,属于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本轮不到第三百八十八条出场。法发〔2003〕167号也写得明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上级最后盖章”这一节,改变不了”第一道关在我手里”的性质。
给家属一个实用的判断方法:别看”章最后是谁盖的”,看”送钱是为了过哪道关”。 那道关在谁手里,谁收钱就对应谁的职务便利。当然,如果一个人确实只是居中介绍认识、自己不经手任何环节,那是另一种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不能反过来说”只要经手就一定够罪”。
两条通道的差别,再收成一张表:
| 对比项 | 直接受贿(刑法第385条,本案) | 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 |
|---|---|---|
| 利用的便利 | 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的职权 | 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 办事方式 | 直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请托人办事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 |
| 对利益的门槛 | 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认定 | 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处罚 | 依受贿罪处罚 | 同样以受贿罪论处 |
看得出来,两条通道最后都落到受贿罪上,差别主要在构成要件——斡旋受贿多一道”不正当利益”的门槛,少一道”本人职权”的门槛。本案辩护人的失误,就是把明明走第一条通道的行为,包装成第二条通道里”正当利益”的样子。定性辩护要换通道成功,前提是事实真的长在另一条通道上。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用于公务开支”的扣减,卡在证据上。 辩护人提出:车辆租金3.5万元应视为个人垫付、餐费5480元和修车费13810元属工作垫资,都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法院逐一驳回:租金应由协会支付,无论是否垫付均不应扣除;餐费、修车费”仅其自称用于公务支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照一个细节:判决书载明其收受钱款中另有15004.89元用于科室公务开支,起诉和认定数额(97495.11元)都已把这部分排除在外。同样主张”用于公务”,一部分被排除、一部分被驳回——差别就在有没有账目、票据等印证。这类主张,证据说话,态度不算数。
其二,“需要到上面活动、需要花钱”是判决书里的高频话术。 本案几乎每一笔事实里都出现这句话。它既是权钱交易合意的证明,也是其中两笔被认定索贿的依据。家属听到亲人讲这种”帮上面活动”的说法时,应当意识到它在司法认定中的分量。
其三,从轻因素救不动主刑的大盘。 坦白、退赃、初犯三项都在,判决也确实从轻了——但数额接近10万元(案发时对应较高的法定刑区间),加上索贿情节,六年是”该从宽的地方都从宽了”的结果。这也说明:数额和情节是两个层面的事,情节决定在档次内怎么浮动,决定不了档次本身。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