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类辩解家属听得很多:“我就是帮企业到上面跑跑手续,章又不是我盖的,收点辛苦钱怎么就成了受贿?”

(2013)偃刑一初字第217号这个案子,被告人就是这么辩的,辩护人也是这么辩的。法院最后还是按受贿罪判了六年。问题出在哪?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偃刑一初字第2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2 月 28 日
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97495.11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某,2004年6月至2013年5月先后任某市商务局成品油科、企业科、商贸流通服务科科长,具体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年审、变更、换证,以及辖区加油站新建、改造、扩建的审查报批工作。

其间,卫某多次收受、索取辖区多家加油站负责人钱款共计97495.11元,为对方在证书变更、年审通过、违规迁址不予追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向某加油站负责人三次索取共计2.6万元。案发后,卫某向检察机关上缴赃款97495.11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索贿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认定有索贿行为
坦白到案后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退赃积极向检察机关上缴赃款
初犯可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 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本案2014年判决,当时配置的附加刑是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受贿罪附加刑改为罚金)
  • 违法所得:已上缴的97495.11元赃款予以没收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跑上级的手续”,为什么算他的受贿?

辩护人的第四点意见把这个问题挑得很明:为几家加油站办理证书变更,“是受人请托到上级主管部门为请托人跑事,是通过他人的职务和手中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这个思路背后的算计很实际。刑法上收钱办事有两种通道:一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的直接受贿——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但法律给这条通道加了一道门槛: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护人特意强调”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就是想把行为挪到斡旋受贿那条路上去,再用”正当利益”这道门槛把罪挡掉。

法院没有接这个话头,而是回到了更基础的一层:这些证书变更手续,“先得经过卫某审核,然后才能再报上级部门审批”。也就是说,材料的第一道关就攥在卫某手里。他收钱对应的是自己这一段审核、报批的职权,属于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本轮不到第三百八十八条出场。法发〔2003〕167号也写得明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上级最后盖章”这一节,改变不了”第一道关在我手里”的性质。

给家属一个实用的判断方法:别看”章最后是谁盖的”,看”送钱是为了过哪道关”。 那道关在谁手里,谁收钱就对应谁的职务便利。当然,如果一个人确实只是居中介绍认识、自己不经手任何环节,那是另一种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不能反过来说”只要经手就一定够罪”。

两条通道的差别,再收成一张表:

对比项直接受贿(刑法第385条,本案)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
利用的便利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的职权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办事方式直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请托人办事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
对利益的门槛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认定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受贿罪处罚同样以受贿罪论处

看得出来,两条通道最后都落到受贿罪上,差别主要在构成要件——斡旋受贿多一道”不正当利益”的门槛,少一道”本人职权”的门槛。本案辩护人的失误,就是把明明走第一条通道的行为,包装成第二条通道里”正当利益”的样子。定性辩护要换通道成功,前提是事实真的长在另一条通道上。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用于公务开支”的扣减,卡在证据上。 辩护人提出:车辆租金3.5万元应视为个人垫付、餐费5480元和修车费13810元属工作垫资,都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法院逐一驳回:租金应由协会支付,无论是否垫付均不应扣除;餐费、修车费”仅其自称用于公务支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照一个细节:判决书载明其收受钱款中另有15004.89元用于科室公务开支,起诉和认定数额(97495.11元)都已把这部分排除在外。同样主张”用于公务”,一部分被排除、一部分被驳回——差别就在有没有账目、票据等印证。这类主张,证据说话,态度不算数。

其二,“需要到上面活动、需要花钱”是判决书里的高频话术。 本案几乎每一笔事实里都出现这句话。它既是权钱交易合意的证明,也是其中两笔被认定索贿的依据。家属听到亲人讲这种”帮上面活动”的说法时,应当意识到它在司法认定中的分量。

其三,从轻因素救不动主刑的大盘。 坦白、退赃、初犯三项都在,判决也确实从轻了——但数额接近10万元(案发时对应较高的法定刑区间),加上索贿情节,六年是”该从宽的地方都从宽了”的结果。这也说明:数额和情节是两个层面的事,情节决定在档次内怎么浮动,决定不了档次本身。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