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犯罪同庭判决的典型样本:国土所长收受两名施工方好处费共19.79万元,判十年;送钱的两个人,一个判一年缓一年,一个免予刑事处罚。
同一份判决里,辩护意见的命运也各有不同:有一条被完整采纳,有一条被正面驳斥,还有一条走通了量刑通道。把这三条意见的”生死簿”摊开看,比讲十条理论都有用。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栾刑初字第16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0 月 24 日 |
| 罪名 | 闫某受贿罪;高某、郝某行贿罪 |
| 涉案金额 | 受贿197900元;行贿146900元、51000元 |
| 判决结果 | 闫某有期徒刑十年;高某一年缓一年;郝某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闫某时任某县合峪国土资源所所长。其安排高某施工某村新增耕地项目,在项目需补办招投标手续时,帮助高某联系三家公司围标、制作标书,并协调工程通过验收。工程款拨付后,高某将其中146900元作为好处费送给闫某(另3500元系闫某为招标支付的费用)。闫某又安排郝某平整一块耕地,工程验收后郝某送给闫某51000元。闫某两次共收受贿赂款197900元,已全部退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闫某自首主张 | 经查并非主动投案,不成立 |
| 闫某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
| 闫某初犯、全部退赃 | 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 |
| 高某、郝某诉前主动交代 | 立案前交代行贿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闫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款197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高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郝某: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条辩护意见,为什么命运各不相同?
第一条,数额扣减类——有书证,被采纳。 闫某的辩护人提出,招标代理公司收取的3000元代理费、500元文件费应从受贿款中扣除。法院采纳了。理由不难看出:这笔钱有明确的收款主体和支付凭证,性质是闫某为办理招标实际支出的费用,不是好处费的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197900元,正是从高某实际交付的150400元中剔除了这3500元之后得来的。经验:凡是主张扣减,先问自己有没有票据、凭证、第三方记录支撑,“我觉得这钱不该算”式的主张不会进入判决书。
第二条,定性类——正面驳斥。 高某的辩护人称,高某送钱不是为了不公平竞争,“是否构成行贿有待商榷”。法院没有停留在”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的套话上,而是直接用查明的事实回击:高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其获得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构成要件由此补足。这条说理的内在逻辑值得反复琢磨:定性辩护的要害在构成要件,而构成要件不是靠”否认”就能撤掉的。你要把”不正当利益”这个要件打掉,就得正面构建一个替代解释(比如证明所谋利益正当、竞争秩序未被破坏),“有待商榷”四个字没有证明力。
第三条,量刑类——走通了减免通道。 郝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依案发时适用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2015年修正前的表述),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叠加其数额较小(51000元)、情节轻微,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注意:这是一条独立于自首、坦白之外的特别从宽通道,仅适用于行贿方。
三条意见对照着看,规律很清楚:辩护意见的命运取决于两点——有没有证据支撑、有没有规范依据。法院采纳与驳回的说理结构本身,就是审查此类案件时最好用的模板。
收束成一张表:
| 辩护意见 | 类型 | 法院处理 | 决定性因素 |
|---|---|---|---|
| 招标代理费等3500元应扣除 | 数额扣减 | 采纳 | 有收款主体与支付凭证,系招标实际支出 |
| 高某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 | 定性 | 驳回 | 借用资质围标,违背公平竞争,属不正当利益 |
| 郝某建议免刑或缓刑 | 量刑 | 基本采纳 |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数额较小 |
两个附带提醒。其一,被采纳的3500元扣减是”确认性采纳”——判决查明的数额本来就已剔除,辩护意见的价值在于把剔除理由固定进说理部分,为后续程序留痕。其二,高某那条定性意见虽然被驳,但它试探的方向(所谋利益是否正当)是对的,只是举证内容给错了——同类案件里,与其争论”送钱动机是否公平”,不如围绕工程承接流程本身有没有排他、资质要求是否刚性去组织证据。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裁判时间决定数额档位。 本案2014年判决,适用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与法释〔2016〕9号施行之前的数额标准,19万余元对应”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区间。同样的数额放在今天的标准下对应不同档次。做类案检索时,老判决的刑期不能直接横比,先核对裁判时间与适用标准。
其二,对合双方的从宽通道并不对称。 行贿方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特别减免条款,受贿方没有对应规定,只能走自首、坦白、退赃这些一般通道。本案闫某的自首主张因”并非主动投案”被驳回,最终只落在坦白档——对合案件里双方的量刑落差,很多时候是通道差异造成的,不是”同罪不同判”。
其三,围标事实的”一鱼两吃”。 高某借用资质围标这一事实,在本案中未被单独评价为其他犯罪,而是作为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础事实。审查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同一事实在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中可能被反复使用,辩护时要预判它会被”用”在哪里。另外别忘了案件结构本身:三被告人庭审均无异议,全案在认定层面没有对抗——这类”认得干净”的对合案件,全部的辩护空间都挤在数额与量刑两个窄口里,阅卷时应当一开始就按这个预期分配精力。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