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告人,两项指控。自己收了 8.44 万元,定受贿罪,判三年;替请托人向六名国家工作人员送出近 20 万元,定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送钱的”比”收钱的”金额还大,为什么反而一个免刑?这份判决书把这个技术问题讲得很完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栾刑初字第18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1 月 6 日 |
| 罪名 | 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
| 涉案金额 | 受贿 8.44 万元;介绍贿赂经手 20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谷某原系国家工作人员,2012 年被抽调至洛阳高新区”退二进三”推进办公室,代表政府对该区某置业公司承建的拆除重建项目进行监管服务,负责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及回迁业主入住等工作。
受贿部分:2012 年至 2013 年,该项目开发商以”工资补助”名义向谷某发放补助费共计 8.44 万元。2014 年 8 月 16 日,谷某得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该款退回公司。
介绍贿赂部分:2013 年 2 月,为提高项目容积率,该法定代表人交给谷某一张存有 20 万元的银行卡,利用谷某与规划、旧改部门人员熟识的便利,让其疏通关系时使用。谷某将款分别送给市旧改办主任、两名副主任、一名主调员及市规划局副局长、副局长等六名国家工作人员(均已另案处理),共计现金 13 万元、购物卡 5.2 万元,其余 1.8 万元用于请客吃饭。此后,该项目容积率从 5.0 调整为 7.62。
另查明:2014 年 8 月 26 日,检察人员电话联系谷某,说明身份和询问事由后,谷某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会面,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即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
| 诉前主动交代 |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罪行,可对介绍贿赂罪免除处罚 |
| 退赃 | 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受贿赃款,酌情从轻 |
| 辩方意见 | 受贿部分”系劳动报酬、无职务便利”的意见不成立;介绍贿赂部分”诉前主动交待可免除处罚”的意见被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 主刑: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罚金:无(适用当时的法律,判决未并处罚金)
- 涉案款物:受贿赃款 8.44 万元已在案发前退回
- 谷某当庭对介绍贿赂一节无异议,受贿一节辩称无职务便利、系劳动报酬,均未被采纳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双重角色下的两条罪、两种处理
这份判决的看点,在于同一个被告人在同一件事里扮演了两个角色,法院把两条线切得非常干净。
第一条线:收钱。谷某作为政府派驻项目的监管人员,收受被监管对象的”补助” 8.44 万元,这是典型的受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要件齐全。所谓”劳动报酬”的辩解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这笔钱来自被监管的开发商,与监管职责直接对应,发放名义改变不了权钱交易的性质。
第二条线:送钱。谷某替开发商向六名国家工作人员转交财物、撮合请托。这 20 万元自始至终是行贿方的资金,谷某收卡在先、转送在后。他不是把钱据为己有的受贿人,也不是为个人谋利的行贿人,而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促成贿赂”的介绍人——这正是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评价对象。实务中,这类”帮助送钱”的行为也存在被评价为行贿罪共犯的空间,本案法院选择了介绍贿赂罪的轨道。
两个罪的处理为什么一重一轻?看两个杠杆。
其一,介绍贿赂罪的免刑条款。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辩护人提出”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这个条款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交待必须发生在被追诉之前,且针对介绍贿赂这部分罪行。谷某到案后对介绍贿赂事实作了完整供述,而检察机关此前并未就这一事实对其立案,条款正好落进去。判决说理上,辩护意见与法定条款做到了一一对应——一条意见被整体采纳,靠的是把事实特征精确嵌进构成要件,而不是泛泛主张”态度好”。
其二,数罪并罚的算法。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后,“总和刑期”实际上就只剩受贿罪的三年。免刑不是无罪:罪名成立、判决记载在案,但在刑期计算上它不贡献数字,所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与单罪刑期相同——这不是法院算错了,而是免刑条款的必然结果。之后缓刑的适用(判决援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再叠加在三年之上。
把三步拆开看:受贿 8.44 万元,按 2014 年当时适用的旧数额标准(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在五年以上这个档,自首减轻后落到三年;介绍贿赂罪凭诉前主动交待走免刑通道;三年再挂钩缓刑。每一步都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方法论提醒只有一句:遇到”一人两罪”的案子,先别急着看执行刑,先把每个罪自己的从宽通道找出来——本案一条是自首(第六十七条)通向减轻,一条是诉前主动交待(第三百九十二条)通向免刑,各管各的,互不借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以工资补助名义”发放的贿赂,不影响受贿认定。 太圣公司用记账凭证、领款单、劳动报酬及补助发放表把 8.44 万元入账发放,账面形式齐全。但法院认定的关键在于:发放方是被监管对象,接收方是代表政府监管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钱与监管职责对应。判断贿赂看权钱对价的实质,不看财务科目叫什么名字。
其二,“案发前退钱”的时点值得留意。 谷某退款时间是 2014 年 8 月 16 日,恰在其得知开发商法定代表人被检察机关调查之后。按法发〔2007〕22 号第 9 条的精神,因自身或关联人员被查处而退还财物的,不影响受贿认定。本案判决一方面认定受贿成立,另一方面将”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认定与从宽并行不悖。处理”退赃时点”问题时,这个案子的结构可作参照:退还的真实原因,往往比退还本身更决定评价走向。
其三,到案经过是自首认定的证据基础。 本案自首认定依托于反贪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电话联系、说明身份与事由、约定地点、按约到场,最终落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这提示两点:到案经过类证据是自首攻防的第一战场;当事人接到调查电话后的应对方式,在法律意义上就是”自动投案”的构成事实,接待咨询时值得把这一层讲透。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