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心里都有一套朴素的算法:钱收了,赶紧退回去,就当没发生过。(2014)栾刑初字第58号这个案子,恰恰把这套算法放到台面上检验了一遍——钱确实退了,退在纪委立案之前,法院也认定了受贿罪。但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又比”定罪”两个字复杂得多。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栾刑初字第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7 月 7 日
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受贿金额11000 元
判决结果两罪均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原系某县工商局经检队副队长。2013 年 4 月,他带队查处一家无照经营的网吧,现场扣押电脑 28 台。此后,网吧经营者张某为减轻处罚,先后三次塞给段某现金共计 11000 元。

收钱之后,段某指使同事把询问笔录中网吧的营业收入从 16000 元改成 300 元,把拟处罚款 8 万元改成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6 万元改成 300 元;又将评估价 29700 元的电脑未经拍卖程序作价处理给张某,缴款收据冒用他人名义,向领导汇报时隐瞒事实,获得审批后结案。张某取回电脑继续经营,其间出现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013 年 6 月 28 日,在县纪委立案(7 月 2 日)之前,段某将 11000 元退给中间人;钱辗转退给张某,张某不要,最终于 7 月 5 日交到纪委。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主动退赃在受贿后、县纪委立案前,主动退回所收贿赂款
后果成因网吧违规经营亦存在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情节程度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立案前主动退还,为什么还是受贿?

先看法条怎么说。按照《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是,受贿后因为自己或者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注意这条规则里的关键词是”及时”。本案的时间线是:最后一笔 5000 元收于 2013 年 4 月底,退还发生在 6 月 28 日——中间隔了大约两个月,而且那时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已经注意到他,很难说他心里没数。所以法院的处理是分两层的:收受行为在收钱那一刻已经完成,受贿罪照样成立;“立案前主动退回”则作为一个明确的从宽情节,进入”情节轻微”的评价。

再往下是第二个层次:为什么退还了、定罪了,最后却不用坐牢?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法院列举了三点:立案前主动退回全部款项、后果的形成还有其他部门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两罪本身情节轻微。于是出现了那份少见的主文:两个罪分别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还是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并的是”刑罚”,两个”免刑”并在一起,仍然是免刑。

最后必须说清楚一件事: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有罪判决是成立的,只是不判处刑罚。对公职人员来说,这份有罪判决本身就是记录,职务和职业上的影响往往才刚刚开始。把”退钱”理解为”撤销”,是把民事纠纷的思路带进了刑事案件。

再补一句家属最关心的现实问题:那 11000 元怎么处理的?本案判决明确,收受的款项已由中间人辗转退还、最终交到纪委。也就是说,钱本身本来就守不住——收下的每一笔,最终要么退出、要么被追缴,退还只是让”守住赃款”这个幻想彻底归零。算总账的话,收钱得到的只有风险。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恶劣影响”也是滥用职权的后果。 本案没有直观的经济损失数字,法院认定的后果是:篡改文书、违规处置查扣财物、电脑被取回后继续经营、出现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渎职类犯罪追究的”重大损失”不只算钱——社会层面的恶劣影响同样是后果。这是很多家属最容易低估的一点。

其二,11000 元也构成受贿罪。 本案裁判于 2014 年,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受贿五千元即可追责),不是今天 3 万元的起点。而且本案免刑走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条”情节轻微”的通道,并非数额条款的通道。金额小不等于无罪,这一点务必分清。

多说一句”免予刑事处罚”和”无罪”在判决书上长得有多像、又差在哪里。两者的主文都不会出现”有期徒刑”或”拘役”,家属乍一看容易以为”没事了”。区分的钥匙在定罪部分:无罪判决写的是”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案写的是”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可免予刑事处罚”——先定罪、后免刑,罪是定了的。日后遇到任何需要申报有无犯罪记录的场合,这个区别都会真实地摆在面前,容不得文字游戏。

其三,退钱的过程会留下痕迹。 本案的钱经中间人转手、辗转退还、张某拒收、最后交到纪委——每一个环节都有证人。与其事后辗转腾挪,不如在收受之前拒绝;已经收下的,尽早、完整、可核查地上交,才是唯一有意义的动作。

其四,这一次的”小事”是怎样滚成两个罪的。 复盘全案会发现一条清晰的轨迹:第一笔 1000 元是执法过程中被人塞进口袋的,段某没有退、没有报;后面两笔 5000 元就是奔着”少罚点”来的;收下之后,他才动手改笔录、改处罚、违规处置电脑——受贿在前,滥用职权在后,前者成了后者的动机。渎职与受贿常常是这样咬合在一起的:第一笔钱的处理方式,往往决定后面整个案件的走向。这也是本案对身在执法一线的读者最实在的一个提醒。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