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刑二终字第93号这个案子,一审认定受贿 20454 元,判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把其中一箱茅台酒的 5754 元整体否掉,认定数额变成 14700 元,改判一年零六个月。差了不到六个月的刑期,但整个改判过程把两件事讲得很透:为什么”开口要东西”是索贿、要判得更重;以及二审改判,到底改的是什么。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洛刑二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7 月 14 日
罪名受贿罪(二审)
认定金额一审 20454 元;二审 14700 元
判决结果一审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原在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任督查一处处长,日常工作就是带队到各城区、办事处检查考评”创建”工作——他说曝光就曝光,说问责就问责。

判决认定的财物都是”小事”:2012 年 6 月,在某乡考评时,乡长把装着 3000 元现金的信封塞进他裤兜,希望”少挑毛病少找麻烦”,另收某区创建办人员 1000 元;2011 年 6 月,处理某镇环境问题、扬言问责免职后,该镇两位负责人请吃饭时塞给他 3000 元;2010 年春节前,他打电话向某办事处”点名”要熟牛肉,价值 1500 元;2011 年又在该办事处附近的茶叶店说”这里茶叶不错,给我买点吧”,办事处买 3 斤铁观音花了 1800 元;检查期间索要洋河酒一箱 1008 元;收 500 元购物卡、单价 900 元的银胆杯、2000 元的洗脚卡各一次。以上共计 14700 元。

2012 年 8 月、10 月,邵某先后向廉政账户上缴 5000 元。一审还认定了一箱茅台酒 5754 元,认定总金额为 20454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索贿多起财物系其主动索要,量刑时相应从重处罚
上缴廉政账户2012 年分两次上缴 5000 元,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一审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已执行刑期折抵后,宣判时刑期即将届满)
  •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要来的牛肉、茶叶,为什么是受贿而且是索贿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反应是:“又没收多少钱,东西也是人家硬给的。“但这个案子要倒过来看。

**第一,送钱的人不是来交朋友的,是来”消灾”的。**判决书里每个送钱人的说法几乎一样:怕被曝光、怕被问责、怕被挑毛病。邵某手里的权力,是考评督查权——能不能过、挑不挑毛病,他一句话的事。法律上这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这种权力挂钩收钱,就是受贿。至于单笔是 500 元购物卡还是 3000 元现金,不是定性门槛,多次收受是累计计算的。还要提醒一点:这里查的不是只有”处长”才算。他在指挥部办公室的岗位是抽调性质的,但只要干的是督查考评的公务,主体身份就成立——“没有正式编制""只是借调”这类说法,在这类案件里是站不住的。

第二,“开口要的”叫索贿,处罚更重。注意判决认定的细节:牛肉是电话里点名要的,茶叶是站在茶庄里说”给我买点吧”,酒是吃饭时说”拿一箱尝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就构成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又明确,索贿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主动要”比”被动收”性质更重——很多人以为”我没伸手,是人家自愿送的”能减轻责任,恰恰搞反了方向:真要收了,“被动收”还有为他人谋利的认定空间,“主动要”则两头都占。

**第三,二审改判改的是什么。**邵某上诉说自己没收过钱,辩护人也提出多起事实证据不足。二审查下来,大部分事实有行贿方多人证言相互印证,维持认定;唯独那箱茅台酒,证人说交给了邵某的司机,司机本人否认替他收过——孤证,证据不足,整笔否掉。于是 20454 元变成 14700 元,少了 5754 元,刑期从二年改成一年六个月。这就是二审改判的常态:不是”找人说了情”,而是某几笔事实的证据被推翻,数额降下来,刑期跟着降。还有一点家属应该知道:这个二审没有开庭,法院是阅卷、讯问被告人之后直接作出判决的——二审不是”必须再开一次庭”,它的重心在案卷和证据,而不是当庭表现。

给家属一句实在话:二审的价值要建立在”哪一笔证据站不住”的具体分析上,而不是笼统的”再争取一次”。请辩护律师时,直接问”哪几笔可能被推翻、理由是什么”,比问”二审能不能改判”有用得多。这个案子还留下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判决列举的报销凭证显示,多笔送给邵某的财物是相关单位在财务上报销列支的——用公款去买”检查过关”的钱,送的人同样另有法律评价,这类”单位买单”的痕迹恰恰也是案件中常见的书证线索。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单笔再小也会累计。**500 元购物卡、900 元的杯子都计入了犯罪数额。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依法累计计算,“每次都没多少”不构成抗辩。

**其二,人情往来与受贿是有边界的。**一审把起诉指控中的侄女婚礼礼金、春节中秋期间的礼金否掉了,理由是查不出”具体请托事项”——正常人情往来与”冲着你的职权来的钱”不是一回事。但边界在哪,要靠证据说话,不能靠感觉。

**其三,上缴廉政账户只是”酌情”。**上缴的 5000 元只换来量刑时的酌情考虑,既不冲抵犯罪数额,也不等于免责。钱在收下的那一刻,性质已经定了,之后的退还只能作悔罪表现来看待。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