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判决书很长,把每一笔钱、每一条辩解都写得清清楚楚;有的判决书却像这份一样——认定事实只有一段话,量刑情节几乎没有展开。但(2014)孟刑初字第170号里的三个数字,11 万、5.6 万、五年,每一个都有来头。读懂它们,也就学会了一种看判决书的方法。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孟刑初字第1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1 月 7 日
罪名受贿罪
起诉指控金额11 万元
法院认定金额56000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五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原系某县供销社党委书记兼理事会主任。

2011 年,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名合伙人开发下属某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项目提供便利:把项目介绍给下属供销社负责人、主持党组会研究同意建设、推动下达同意建设的批复,还让下属告知没有建筑资质的开发方去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四名合伙人由此取得项目开发权。

为此,四人分三次送给赵某现金 11 万元(5 万、1 万、5 万,其中一笔 5 万元由他人送到赵某家中,交给其妻)。收钱后,赵某将其中 5.4 万元垫付于供销系统有关经营项目的立项开支,其余 5.6 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赵某退出赃款 5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坦白判决书未作认定,也未记载到案经过
退赃案发后退出赃款 5 万元(现金缴款单在案)
公务支出扣减主张辩护人提出另有 17480 元公务接待支出应从数额中扣减——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认罪对受贿事实不持异议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五年
  • 罚金:无。本案 2014 年裁判,适用当时的法律——2015 年刑法修正之后,受贿罪才普遍并处罚金
  • 涉案款物:违法所得 56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
  • 刑期起止:2014 年 5 月 10 日至 2019 年 5 月 9 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个数字,三条读法

第一读:11 万为什么变成了 5.6 万。 起诉指控收了 11 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的受贿数额是 56000 元。差距在哪?判决书认定的表述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56000 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只算了赵某个人占有的部分;那 5.4 万元,收下后垫付进了供销系统经营项目的立项开支。判决书对这 5.4 万元没有展开任何说理,既没说”为什么不算”,也没说”是什么性质”。对照同案里另一个主张:辩护人提出赵某另有 17480 元公务接待支出,要求从数额中扣减,法院明确以”无法律依据”驳回。同样是”钱用在了公务上”,一笔落在认定数额之外(收钱后的资金去向),一笔被明确拒绝(辩方主张的扣减)。两条线的边界到底在哪,这份判决书没说透。这里想提醒的是:遇到说理省略的判决,不要替它脑补理由——结果看得见,理由看不到,就不能把结果反推成规则。

第二读:5.6 万为什么是五年。 本案 2014 年裁判,适用当时的数额标准——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6 万元落在这一档,判五年就是这一档的法定最低刑。这个信息很重要:从文书上看,唯一可见的从宽情节是退赃 5 万元,但刑期已经贴着法定下限,说明在当时的标准下,这不是可以轻易再往下降的”小案子”。看老判决的刑期,第一件事就是核对它适用的档位——同一个数额,在 2016 年新标准下和 2014 年旧标准下,完全是两个量级。

第三读:五年这个结果,文书之外还有什么。 这份判决书没有写自首、没有写坦白、没有认罪认罚(当时也无此制度),说理只有一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很多家属拿到这样的判决,会反复在字面里找”为什么是这个刑期”,越找越焦虑。更务实的读法是:判决书能核对的,只有数额、法条档位、刑期起止这几项硬信息;到案经过、供述是否稳定、退赃发生在什么阶段,这些真正影响量刑的细节都在卷宗里、不在文书上。文书信息越少,越不能从字面倒推”退了钱也没用”这类结论——我们只能确定文书上写了什么,不能确定没写的部分法院是怎么考量的。还有一点可以核对:刑期从 2014 年 5 月 10 日起算并注明羁押折抵,说明赵某此前已先行被羁押,判决生效后这段羁押时间直接抵扣五年刑期——这是文书上少数能还原的程序信息之一。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现金受贿案件的证据是一块块拼出来的。 本案的关键材料里,有一份行贿方合伙人的记账清单,上面明明白白记着”送礼 70000 元(国营)""送礼 10000 元(中秋)“;送钱过程有四名合伙人的证言互相补位——谁出的钱、谁送的、送到哪,各说一段;还有赵某妻子关于”有人送来月饼和信封”的证言。没有一笔有转账记录,但每一笔都能在多人证言和记账凭证之间对上。现金案件的数额之争,争的就是这张拼图有没有缺角。

其二,行贿方的”合伙账”往往是受贿数额的旁证。 四人合伙开发项目,送礼的钱由各人垫付、事后均摊,所以有人专门记账。这种”成本入账”的习惯,使行贿侧的资金痕迹意外地完整。反过来,对受贿一方而言,收钱当时未必留下任何记录——两边的证据不对称,是这类案件的常态。

其三,权力介入的具体方式,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素材。 介绍给下属负责人、主持党组会、下达批复、指点挂靠资质——每一个动作都有会议记录或批文对应。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它落在一连串可查证的职务行为上。这也提示:判断一个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受贿,与其看钱的多少,不如先看职权在这件事里留下了多少痕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