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属拿到判决书,看到”免予刑事处罚”五个字,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案子都定了罪,怎么没判刑?是判轻了,还是判决有问题?(2014)汝刑初字第5号是一起真实的”定罪免刑”案件,这一篇就把它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汝刑初字第5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5 月 22 日 |
| 罪名 | 受贿罪 |
| 涉案金额 | 17912 元 |
| 判决结果 | 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17912元予以没收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系某省直单位某工作办公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自2009年起参与某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相关工作,负责文件起草、会务安排、材料收集报送、评审结果汇总等事项。
2011年至2012年,周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四家项目申报企业所送财物:某品牌手机一部和平板电脑一台(共价值6912元)、购物卡5000元、现金3000元、购物卡3000元,合计17912元,并为上述企业在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中提供便利。其中多笔是企业申报成功、拿到专项资金之后,以感谢为名送出的。
案发后,周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在侦查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认定自首 |
| 退赃 | 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 初犯、悔罪 | 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罚金:无
- 违法所得:17912元予以没收
- 程序: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定罪免刑,通道在哪里
先把最容易误解的一层说清楚:**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这份判决的逻辑顺序是——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再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有罪判决:罪名成立了,有罪记录存在了,只是不判处主刑和附加刑。它和”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是完全不同的三种状态,不能混为一谈。
免罚的通道在哪里?主要在自首的法律后果上。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判决同时援引了法发〔2009〕13号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专门规定。这个案子的自首认定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看:周某是在侦查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办案机关当时并没有掌握他的受贿事实,他主动交代在先,自首由此成立。对照本系列案例001中”线索已被掌握、再交代同种事实”不构成自首的情形,可以看得很清楚:办案机关掌握了多少,决定主动交代落在哪条通道。
再叠加另外几个要素:受贿数额1.79万余元,数额不大;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初犯,无前科,认罪悔罪。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把这些要素排成一列会发现:免罚不是某一个情节单独撑起来的,而是”自首+犯罪较轻+全部退缴+初犯悔罪”的叠加结果——自首是打开”免除处罚”这一档的那把钥匙,其余要素决定这把钥匙有没有被真正用上。
有一点必须提醒:本案是2014年裁判,适用的受贿罪数额标准与今天不同(现行”3万/20万/300万”三档标准是2016年司法解释确立的)。所以不能用”这个案子不到两万也免罚了”去推算今天类似数额案件的结果——标准变了,个案的情节组合也各不相同,具体结果始终取决于完整的证据与情节,不存在照搬的空间。
还有一层实际影响要向家属讲透: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这个案件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后果。判决同时没收了全部违法所得;此外,有罪判决之后的党纪、政务处理,以及对个人档案、职业资格的实际影响,仍会依相关程序发生——这些不属于刑事判决的内容,但不会因为”没判刑”而消失。
两个高频疑问,一并回答。
**问:免予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会。免刑的前提是有罪判决,判决生效后即存在犯罪记录。它和”无罪”在法律评价上是两回事——考录、政审等场景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追究”与”被判处刑罚”的表述各有所指,具体影响要看相关规定如何表述,不能默认”没进监狱就等于没有记录”。
**问:自首是靠什么证明的?**本案判决列举的证据里,有一份”归案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周某是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也就是说,自首不是靠当事人自己说”我主动交代的”来成立,而是靠到案经过的书面材料与笔录时间顺序来固定。家属如果将来核对这类情节,重点就是这份材料:到案事由写的什么、交代发生在第几次笔录,这两个点决定自首认定的成败。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事后感谢型”收钱同样构成受贿。**本案多笔财物是企业申报成功、拿到专项资金之后所送,送的时候往往没有事先约定。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几个阶段,事成之后基于职务行为收受感谢款物,同样落入认定范围。
**其二,实物受贿的数额认定有据可查。**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数额认定为6912元,依据是购买发票和记账凭证。实物受贿不是估个数——购物发票、单位账目是数额的锚点,这类凭据在案件里通常都能调取。
**其三,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把关严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辩护人也是明确以”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作为独立诉求提出的。审委会讨论意味着这类判决在法院内部要过很重的一道关口。从程序侧面也可以看出:定罪免刑不是常规操作,对情节的要求是实打实的,家属千万不要把它理解成”数额不大就能免罚”。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