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国有控股,不是国有独资——辩护人抓住这一点,主张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个辩点一旦成立,罪名直接切换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管辖、数额标准、量刑结构全部改写。所以它值得认真对待,也值得认真拆解为什么在本案没有成立。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汝刑初字第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0 月 9 日
罪名受贿罪
法院认定金额94 万元(现金 90 万元、购物卡 2.4 万元、加油卡 1.6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八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经某集团公司一届常委扩大会议研究推荐、总公司委员会审批,被聘任为该集团公司财务部部长,后经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继续任职。2006 年至 2013 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申请内部贷款、办理保函与信贷证明、经费调整、工程款拨付、支付设备款等方面为下属各单位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下属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的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主管等人员所送现金 90 万元、购物卡 2.4 万元、加油卡 1.6 万元。

下属单位多以”资金集中收益奖""中标奖”等名义送礼,在他人名下虚造奖金或以发票报销走账。案发后谭某退缴全部赃款。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主体身份辩解不成立 —— 依据两高相关意见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自首认定 —— 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依法可减轻处罚
退赃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八年
  • 违法所得:94 万元予以追缴
  • 刑期起止: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五日)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国有控股企业里的”国家工作人员”,看什么

辩护人的逻辑起点并不离谱: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讲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家集团公司是国有控股而非纯国有,财务部部长的聘任性素质上是企业聘任,怎么能算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的认定路径绕开了”单位性质”这个层面,直接看任免程序。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落到本案的证据上,就是两份程序性文件:集团公司常委扩大会议研究推荐的记录、总公司委员会审批同意聘任的文件,以及此后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同意继续任职的记录。

用一句白话概括这套逻辑:**在国有控股企业里,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看营业执照上”国有控股”几个字,而看他的任命是不是经过了国家出资企业中管资产、监督资产的那套组织程序——通俗说,看是不是按”党管干部”的路子任命的。**经那套程序任命、代表国有出资方从事管理的人,即便拿的是企业聘任书,身份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反过来说,这个辩点在什么情况下有空间?如果任职纯粹由企业经营管理层决定——董事会聘、经理层任免,没有经过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研究决定程序——那么”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就有实质争辩余地。两个罪名之间的利益差是实打实的:按现行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按受贿罪的二倍、五倍执行,同样一笔钱,在两个罪名下的”档”完全不同;管辖机关也随之改变。所以身份之争虽然技术性强,但它决定的是整座量刑建筑的地址,值得在阅卷第一天就查。

这个辩点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很高,给出一张审查清单:

  1. 查任职文件链——谁提名、哪个会议研究、谁批准,逐级取证,不能只看一纸聘书或劳动合同;
  2. 查会议记录本身——党委(党组)会、常委扩大会的记录比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更有证明力;
  3. 查岗位职责——是否属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财务、人事、采购、基建类岗位尤其要区分”管理”与”纯技术”;
  4. 查”代表谁”——管理行为代表的是国有出资一方的意志,还是纯粹的民事经营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这类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直接决定罪名走向,是第一顺位的争点,应当在会见与阅卷初期就固定证据,而不是等到法庭上当作兜底辩点提出——那时任职文件早已在卷,翻盘空间非常有限。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以奖金名义送的钱”照算不误。 下属单位以资金集中收益奖、中标奖名义送礼,送方在他人名下虚造奖金,收方明知自己不该享受这笔”奖金”。法院认定名义不影响定性——大家心知肚明的”包装”,抵不过钱与职权之间的对价关系。

其二,自首认定的一个细节。 谭某是在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此时他尚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94 万元按当时标准本属十年以上档,减轻处罚后判八年——“询问阶段”这个时点的价值,值得记下。实务中,通知到场的”名义”(证人询问还是讯问)、笔录的名称与首部记载,都是判断到案阶段的原始依据,调取时不要只看立案决定书。

其三,同一集团、同一时段的两份判决。 本案与(2014)汝刑初字第52号案出自同一集团财务条线、同一时期,下属单位对两位领导”逢年过节一并打点”。窝案中,各判决认定的送钱节点、资金来源相互印证,横向比对是核对数额的重要方法。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