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搞易地扶贫搬迁,原来的村干部向承包商要了一笔”好处费”,共 18 万。他进班子晚,最后只分到 1.5 万。判决结果: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家属最关心的往往是两头:“18 万都算到他头上怎么办?“以及”1.5 万会不会也被重判?“这个案子把两个问题都回答了。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嵩刑初字第8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7 月 28 日
罪名受贿罪
个人认定数额1.5 万元(全案共涉 18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某,嵩县某村党支部委员。2010 年,该村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以工代赈、国债投资项目)。工程订立承包合同前,原村两委班子成员与承包商商定,给每名村干部 3 万元好处费,共 18 万元,承包商为承下工程同意了这一条件。

2010 年 4 月,程某某进入村委班子。他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提出分配这笔钱,但因订立施工合同时他尚未进班子,最终只分得 1.5 万元,用于个人建房。这笔 18 万元在结算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商还按村里要求打了空白的领款条。案发后,程某某主动退回全部赃款。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退赃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前科无违法犯罪前科

四、判决结果

  • 定罪:受贿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他只对 1.5 万负责?

先说家属最容易搞反的一点:共同分钱的事,不是”谁赶上谁背全部”。本案法院的关键认定是——他未参与向承包商索取财物。那笔 18 万元的约定,发生在工程合同订立的时候,当时他还不是班子成员;他是进入班子之后,明知这笔钱是贿款,仍主动向村支书要求分配。也就是说,对”开口要钱”这个起始环节,他没有参与;他对这件事的参与,是从”分我一份”开始的。

于是法院把他受贿的数额认定为实际分得的 1.5 万元——不是全案的 18 万,也不是照着别人”每人 3 万”的标准算。这里体现的思路是:让一个人负责的范围,要和他实际参与、实际到手的部分对齐。对家属来说,这条思路有个很实用的推论:在多人分钱的案子里,“他什么时候进来、参与了哪些环节、实际拿了多少”,这三件事直接决定数额,也就直接决定量刑的档位。把这些事实梳理清楚、用证据固定下来,是这类案件里最有分量的工作。

但要提醒两条边界,避免误读。其一,“只按分得算”不是所有案件的通用算法。如果一个人参与了共谋、共同收受,或者在中间起组织、经手作用,责任范围可能大得多,个案差别很大。其二,数额小,不等于罪不成立。本案法院明确写道:他是在”明知该财物系贿款”的情况下”积极索要”的——明知是赃钱还伸手,性质就定了,数额影响的只是量刑轻重。

数额落档之后,量刑就顺下来了。本案判决于 2014 年作出,适用的是当时的数额标准:受贿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5 万元落在这一档,判一年已是该档的最低刑;再叠加坦白、全额退赃、无前科,依法宣告缓刑。看清这个链条就明白:一年、缓一年这个结果,不是哪一条情节单独的功劳,而是”数额档位低+从宽情节齐全”共同凑出来的。

顺带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方便对照别的案子:宣告缓刑一般要求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 1.5 万的数额、全部退赃的悔罪表现、无前科的记录,正好把这几个条件都满足了。如果数额上一个档、或者退赃不彻底、或者有前科,同样的行为就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执行方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干部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很多人以为”又不是公务员,收点钱不算受贿”。本案以及类似案件的裁判依据是: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等工作时——比如实施以工代赈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这类专项资金工程——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可以构成受贿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有没有编制”不是判断标准,“做的是不是公务”才是。

其二,“索要”两个字在判决里出现了,但量刑未见单独从重的表述。 公诉机关以”索取他人财物”指控,法院认定其”明知系贿款仍积极索要”。索贿在法律上是法定从重情节,但具体个案里如何影响量刑,仍要结合全案看——本案最终落在档内最低刑加缓刑,说明数额与从宽情节的分量盖过了这一节。对家属的提示是:判决书里”索取”与”收受”两个字眼分量不同,看到指控表述后应当请律师核对法院最终的认定措辞,不要只按起诉书的说法预判结果。

其三,缓刑不等于”没事了”。 缓刑考验期内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报告等义务;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拿到缓刑判决,恰恰是守规矩一年的开始。

其四,这类案件里的”钱”往往不经过现金环节。 本案 18 万元不是承包商把现金分到每个人手上,而是直接从工程结算款里扣出来——承包商打了空领款条,钱在账面上”看不见”。这意味着这类案件的数额认定高度依赖承包商的证言与工程结算资料,一旦数额或分配细节对不上,就是各方可争的空间。家属帮当事人理案情时,把”钱从哪出、经过谁的手、谁分了多少”这条线理清楚,比反复强调态度有用得多。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仅作为职务犯罪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记录,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